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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

8、通知行是(A)。

A.开证行的代理人

B.承兑行的代理人

C.付款行的代理人

D.保兑行的代理人

9、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B)。

A.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的银行

B.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的

C.其起算日是交单日

D.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10、一份信用证如果未注明是否可以撤销,则是(B)的。

A.可以撤销的  

B.不可撤销的   

C.由开证行说了算 

D.由申请人说了算

三、判断正误题(以下各命题,请在正确命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每题2分,共20分)

1、一张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人。

(×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了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

3、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

4、信汇、票汇、电汇三种汇款方式中解付行查验汇款真实性的方法相同,都是查验汇出行的签字。

5、售定属于货到付款的一种方式,它是进出口方达成协议,所进行的一种“先出后结”的结算方式。

6、可转让信用证只可以转让一次,所以,当第二受益人将可转让信用证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是不被允许的。

7、光票托收中没有货运单据,只有金融单据。

8、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9、保兑行付款后,还可向出口商追索款项。

10、“单单一致”对于大小写不予以限制。

(B)是指票据上必须将法律规定的项目符合规定地记载完整。

A.文义性B.要式性

C.设权性D.法律性

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时选择往来银行的先后顺序,最先选择的应是(B)

A.账户行B.联行

C.非账户行D.代理行

汇票的付款期限在下述记载方式中,(B)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A.atsightB.at×

×

daysaftersight

C.at×

daysafterdateD.at×

daysaftershipment

按D/P条件成交时,如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应当由(A)承担责任。

A.委托人B.托收行

C.代收行D.付款人

在跟单托收中,托收行和代收行对货款的必然回收(A)

A.没有责任B.有部分责任

C.有责任D.视具体情况确定责任

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C)

A.要求付款人出具书面拒付书,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付”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的事实

D.办理拒绝证书

托收业务中,(C)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B.托收行与代收行

C.代收行与付款人D.委托人与付款人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是指(D)

A.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与交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B.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与他人无关

C.信用证条款与交易合同条款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D.信用证以交易合同为开立的基础,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交易合同

结算方式中,按出口方所承担的风险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应该是(B)

A.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B.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C.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

D.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

信用证的某些条款需要修改,经进出口商双方协商,开证申请人复电受益人表示同意受益人意见,但因故未能办理信用证修改书。

受益人按修改后的内容填制和提交单据,以求办理结算,(B)

A.这样做,因为进出口商双方已取得一致,不会遇到困难

B.开证银行将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C.只要出示开证申请人的复电,开证行必须付款

D.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开证行必须付款

(C)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可以通过贴现即期足额收到票款。

A.即期付款B.远期付款

C.假远期D.预支

下列结算方式中,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是(D)

A.货到付款的汇款B.付款交单的托收

C.承兑交单的托收D.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C)

A.3%B.5%

C.10%D.15%

根据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在正常情况下,下列单据中,签发时间最早的是(A)

A.商品检验证书B.货物运输单据

C.汇票D.保险单据

若信用证本身未具体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运,则受益人(A)

A.可以分批装运,也可以转运

B.不得分批装运,但可以转运

C.可以分批装运,但不能转运

D.不得分批装运,也不能转运

来证规定:

“Documentstobepresentedwithin14daysafterthedateofB/L,butinanyeventwithinthecredit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9月10日,实际装运日为9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25日,出口商最迟应在(D)交单。

A.9月5日B.9月10日

C.9月15日D.9月20日

E.9月25日

在(B)下,担保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以合同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判定是否对受益人的索赔给予支付。

A.独立性保函B.从属性保函

C.透支保函D.预付性保函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B)

A.出口商B.开证申请人

C.开证行D.议付行

托收业务中,海运提单的抬头人一般应是(B)

A.进口商B.委托人的指定人

C.代收行的指定人D.托收行的指定人

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C)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

修改信用证必须获得以下哪些当事人同意?

(C)

A.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

B.开证行、索偿行和受益人同意

C.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

D.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同意

德国的一家银行对土耳其开来的跟单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行将不承担以下哪个风险?

(A)

A.受益人的欺诈

B.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还

C.开证行对相符交单进行拒付

D.开证行政府进行外汇转移的管制

在下列单据中,哪个单据是一定要被签署才有效的呢?

(B)

A.包装单

B.原产地证书

C.商业发票

D.重量规格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规定的到期日是装船日后的60天,如果装船日是2008年1月1日,下面哪一项是该汇票的到期日?

(B)

A.2008年2月28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8年3月2日

D.2008年3月3日

以下哪一项是信用证金额可以刷新或产生而不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

(D)

A.可转让信用证

B.背对背信用证

C.未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

D.循环信用证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有什么异同?

(本题也可按上课笔记答)

相同点:

(1)两者都是银行应委托人/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给受益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

(2)都是以银行的信用来加强双方的商业信用关系,使当事人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对方不履约而遭受损失;

(3)都应该是不可撤销的;

(4)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等不承担责任;

(5)两种业务中,担保行或开证行都有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保证金的权利。

不同点:

(1)银行保函可以使用于任何一种交易行为和以交易的任何一方为受益人,而跟单信用证只能以出口商为受益人;

即银行保函的适用面远远大于跟单信用证;

(2)银行保函金额对于担保银行来说,是一项或有负债,因为若没有出现保函中所约定的情况,受益人就不会向担保银行索偿,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很少会放弃自己利用信用证出口商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权利,因此,开证行的付款几乎是必然的;

(3)银行保函中担保行承担的可以是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以是第二付款责任。

在担保行承担第二性(从属性)偿付责任的保函项下,受益人应先向委托人索款,在委托人未能如约付款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行索偿;

而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除非是保兑信用证,但即使是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对保兑行仍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偿付责任),而不能将偿付责任推给开证申请人。

(4)担保行对其开立的保函的付款责任可以规定为随着委托人履行其合同责任的进展而相应降低,直至完全免除;

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受益人同意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呢是不能减少的。

(5)受益人不太可能利用保函获得融资,但可以利用信用证获得多种融资。

(6)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的权利通常是不可转让的,但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7)保函业务中,担保行只凭受益人提交保函规定的索赔书和违约声明等书面文件,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而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单据中必然有货物运输单据,表明商品的转移。

(8)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的付款没有以了解受益人提交的索赔书和违约声明是否符合实际为付款的前提,因此容易引发争议。

担保行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较高;

而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开证行掌握了货物运输的单据,银行风险相对较少,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也较少。

(9)银行保函都应是不可转让的,而信用证由申请人申请,经开证行同意,可以有转让信用证。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海运提单可以有哪些分类?

(1)从货物是否已装上船只角度划分,已装船提单和收妥备运提单;

(2)从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包装状况不良的记载划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从提单上收货人一栏的记载方式划分,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

(4)从提单背面有无船公司事先印就的运输条款划分,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5)从提单上记载的装货港与目的港情况划分,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6)从提单能否预期比货物先到达目的港划分,正常提单和过期提单。

请分析福费廷业务对各当事人的利弊。

对出口商的好处:

手续简便易行,只要担保行资信良好,其担保的票据能被包买商接受,就能很快达成包买票据协议,使出口商获得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同时最大限度地规避进口商届时不能付款的商业信用风险、进口国的国家风险、计价货币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此外,福费廷业务通常是对外保密的,仅限于出口商、包买商和进口商之间,有利于保护出口商的商业利益。

不足之处:

出口商必须保证用于办理包买的票据是有效的,才能得到包买商的无追索权的包买票据,这对于出口商来说,有时是困难的;

由于包买商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势必提高有关的费率,出口商要将福费廷业务的各种费用成本加入向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价格中,从而提高了货价,可能使得有些进口商不愿接受报价而无法成交。

对进口商的好处:

使用福费廷方式,所需的交易单据比较简单,手续简便;

可以获得中短期固定利率贸易融资,并获得担保银行的远期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信用额度的占用。

出口商将采取福费廷方式而增加的费用成本都加入设备的价款中,从而增加了进口成本;

必须承担银行的担保费用;

由于承兑了出口商的汇票或者出具了本票,若所进口的商品存在问题,也不能拒付或者向出口商索赔。

对包买商的好处:

要求的单据比较简单,办理迅速;

包买的资产可以在二级市场很方便的转让流通,不影响包买商的资金周转;

由于承担了所有收汇风险,因此,若办理成功,收益率较高。

对包买商不利之处:

由于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承担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全部风险,控制风险的手段有限。

因此,必须事先对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对担保银行的好处:

单据、文件简单,责任明确,便于受理;

由于交易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担保费收入往往比较可观。

不利之处:

对到期的票据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无法像信用证的开证行那样,通过控制有关的商品单据来防范进口商破产而未向担保行偿付该票据款项的风险。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欺诈案

背景

业务类型:

汇款业务中的预付汇款

汇入行/解付行:

国内某行

出口商/收款人:

我国S省医药器具公司

进口商/付款人:

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CREDITANDINVESTCORP.

出票人:

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BANK

案情经过

某年11月,S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

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BANK,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CREDITANDINVESTCORP.,金额分别为32761.00美元和61624.00美元,付款期限为出票后5个月。

从票面上看,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疑点很大,其中可能有诈。

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

不久,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BANK回电,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

此汇票的主要疑点为:

1.两张汇票金额都很大,通过香港中间商而认识的我方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在对各自伙伴的资信、经营作风都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的。

国外进口商甘冒付款后货不到的风险委托银行开出两张大金额的汇票,这本身就有问题。

2.上述两张汇票在付款期限上自相矛盾。

即期汇票(SIGHTORDEMANDDRAFT)下,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汇票到期日,而两张汇票都有“PAYINGAGAINSTTHISDEMANDDRAFTUPONMATURITY”这样的语句,且标明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差了60天,这是问题之一。

另外,若说两张汇票是远期汇票,那么汇票上应注明“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或“出票后固定时期付款”(PAYINACERTAINPERIODAFTERSIGHTORPAYINACERTAINPERIODAFTERISSUE)。

而该两张汇票在右上方,“DATEOFISSUE”的下面直接标出一个“DATEOFMATURITY”而无“AT⋯⋯DAYSAFTERSIGHTPAYTO⋯⋯”或“AT⋯⋯DAYSAFTERDATEOFTHISFIRSTEXCHANGEPAYTO⋯⋯”的语句,这是问题之二。

3.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在美国,即付款项美元,而付款人却在哥斯达黎加。

美元的清算中心在纽约,世界各国发生的美元收付最终都要到纽约清算。

既然美元汇票是由美国开出的,付款人通常的、合理的地点也应在美国。

两张汇票在这一点上极不正常。

案例二D/P远期视为D/A处理案

付款交单托收业务

委托人/出口商:

我国C公司

付款人/进口商:

中东地区B公司

托收行:

我国某银行

代收行:

中东地区A银行

我国某出口商(C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批合同,向其出售T恤衫,付款条件为D/P45days。

从1993年12月至1994年2月份,C公司相继委托某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27笔,指明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45days,付款人是B公司,金额共计USD1556702.67。

托收行均按托收申请书中指示办理。

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e/Tenor45dayssight,委托书中印就subjecttoURC322词句。

A银行收到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days)的方式将大量单据放给了进口商。

该20多张承兑汇票早已逾期,但承兑人一直未曾付款,使C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托收行向A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之责任,但A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义务。

上述27张已承兑汇票从1994年2月到5月份陆续到期,但B公司未曾付款。

C公司于5月份开始与B公司联系,催其付款,B公司称资金紧张,暂无力支付,签署了还款计划书,然后又提出种种理由,诸如扣去43万预付款,因货物短装要索赔26.8万,因货物质量问题,要免去70万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

C公司曾多次派员前往中东与B公司总经理面谈,但每次都由B公司少量支付欠款,敷衍了事。

大额应收账款仍然没有解决。

C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如此大额的未收账款将影响公司下一年度的上市股票价格。

因而该公司在1994年底邀请托收行一同前往中东,从银行托收业务角度向A银行说理,要其承担擅自放单造成损害出口商利益的责任。

托收行也认为A银行有明显过失,因此向其阐明下述观点:

国际商会URC322第9条

对即、远期汇票的票据处理程序作了明确阐述。

第10条明确托收业务中两种不同的放单条件,即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如果委托指示中未明确D/P还是D/A,则代收行应按D/P处理。

托收行寄送的跟单汇票均是D/P45dayssight,托收委托书中清楚列明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e/Tenor45dayssight,按322规则办理,应为D/P远期,具体做法是代收行先将远期汇票向付款人第一次提示承兑,汇票付款人签字承兑,确定到期日及付款责任,单据及已承兑汇票仍由代收行保管。

待到期日,代收行第二次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此时才能将单据放给付款人。

托收行在托收委托书中打明subjecttoURC322,A银行亦是URC成员,在该批业务中未按托收行的指示办事,擅自将D/P远期作D/A处理,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有很大的失责。

但A银行答复如下:

(1)D/P远期不合情理。

既然付款人已承兑了远期汇票,就意味着从票据的概念上他作为承兑人,到期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付款责任,物权单据便可放给他。

此外,对期限较长的远期D/P,很可能货已到,而承兑汇票还未到期,无实际融资意义。

(2)A银行所在国的当地法律是将D/P远期归于D/A同一性质,因而拒绝承担责任。

A银行又提到进出口商双方有许多关于货物数量、质量方面的纠纷,特别提及B公司先期有一笔金额43万美元的预付款,担心C公司抵赖该笔预付款,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先协商,由B公司写出一份还款计划给A银行,C公司写出一份43万美元的扣款计划给托收行,由两家银行跟踪监督执行。

托收行认为,A银行以当地法律为理由提出抗辩,URC322中规定,本规则如与一国、一州或当地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规定相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且中东地区的法律十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如诉诸法院,旷日持久,也未必会获得有利结果,如果A银行对自己的失责能有所认识,从而对其客户B公司施加影响,催其还款以求妥善了结此案,也不失为上策。

因此,托收行同意采取A银行经理提出的办法。

但后来B公司写出的还款计划很不像样,又提出要退货,C公司也不愿接受其建议,买卖双方还继续在争执。

此案尚未了结,B公司仍不定期的作小额还款。

案例三保兑行应一次指出所有的不符点

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

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

A银行

开证行:

I银行

I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A银行通知信用证。

A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

信用证要求:

全套洁净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以I银行的指定人为抬头人,注明运费已付,证实由MMM港装运至TTT港,装期不迟于XX/YY/94。

受益人的运输行代理向A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请求议付。

提单上显示收货地为SSS,从装船港MMM运至TTT港。

A银行审核单据后,认为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原因是:

a保险单据的出具日期迟于装运日期;

b提单的“已装运”批注没有显示该批注指的是将货物在MMM港装上指定船只,还是指在收货地SSS装上货车。

尽管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运输行仍要求A银行向I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A银行按指示通过快件寄单给I银行,并将寄单通知副本寄给受益人。

I银行从A银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所提到的两个不符点是成立的。

按照他们的做法,并根据UCP500第14条(c)款的规定,I银行通知了申请人,并由其决定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

申请人拒绝接受。

因此,I银行将单据退寄A银行。

A银行从I银行收到单据后,立刻通知了受益人。

受益人让运输行要求保险公司更正保险单,注明保险系于装运日和出单日之前生效。

受益人同时也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到A银行的跟单信用证部门去把“已装船”批注改成显示货物是在MMM港装上指定船只。

更正的保险单据和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更改经证实后,受益人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

A银行以新保险单和在其办公室内改正的提单及持有的其余单据替换了原单据。

在再次审核单据过程中,A银行发现提单中存在上次提示未发现的不符点。

A银行通知受益人称,由于以下新不符点,该行将不能付款,理由是提单没有显示承运人名称,并且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未按UCP500第23条(a)款要求注明代理人系代表承运人或船主行事。

这时,UCP500第43条(a)款所允许的21天提示期限已过,受益人无法在装船后21天内对新发现的不符点予以更正。

A银行拒付并要求受益人指示单据如何处理。

受益人的律师打电话给A银行,称A银行对受益人单据的第二次拒付是不恰当的。

律师要求A银行仔细阅读UCP500第14条(d)款(ii)项和第14条(e)款。

(d)款(ii)项要求拒付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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