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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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科技厅建立并逐步完善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计划管理费包括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或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招标、前期调研、论证、咨询、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厅负责管理,年度预算由科技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经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概算或预算。

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对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概算或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预算进行独立评审或评估,在预算评审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组成部分。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按有关要求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选定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科技厅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五条 科技厅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书。

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核,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由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科技厅,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变更、中止、撤消,项目组织单位应向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技厅审核批准后,停止项目预算的拨款。

需要变更项目的,按照项目立项程序重新报批后,方能按项目预算进行拨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

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

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予以收回,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地州市县所属单位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的资格。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三十七条 在保持无偿资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三十八条,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本注入、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三十九条 采用除无偿资助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科技厅商财政厅确定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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