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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救济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之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违约行为的形态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移转,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

的债务移转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所谓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终止的原因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期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

合同终止的原因,参见P587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部分或者全部地消灭。

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成立

要约是指订约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违约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转移财产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二)简答题

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

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的特征包括:

(1)违约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参见P638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支付租金;

(4)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5)不得随意转租;

(6)返还租赁物。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参见P662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1)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3)以委托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4)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具有主体限定性。

(2)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的受托事务仅限于从事贸易活动。

(4)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3)定作物的特定性。

(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的保全措施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主要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须发生于债权成立后;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主观要件主要包括: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第三人)的恶意(仅针对有偿受让的情形)。

合同的终止

法定抵销的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为可以抵销的债务。

合同的解除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4)须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4)先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提供劳务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1)保管人须为专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5)存货人主张已交付仓储物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合法转承揽的情形包括:

(1)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转承揽;

(2)将辅助工作转承揽。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非法转承揽是指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转承揽的情形。

非法转承揽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4)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

例1:

2011年3月份,甲供热公司(买方)与乙煤炭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无烟煤买卖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

合同约定:

乙公司应于2011年8月底前交货,甲公司收到货物后一周内付清全款;

乙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定金4万元,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2011年6月10日,乙公司在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即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接受了该批货物。

6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遭到拒绝。

后乙公司多次催讨,甲公司均以无富余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查明,丙公司拖欠甲公司供热费35万元,但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2011年7月5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2)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请说明理由。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例2:

2009年4月20日,甲商贸公司与乙化工厂签订一买卖合同。

甲商贸公司购买乙化工厂高压聚丙烯共100吨,单价Ⅹ元。

甲商贸公司须于6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

乙化工厂应于收到全部货款后一周内发运货物。

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商贸公司得知,鼎盛公司、顺鑫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化工厂交付高压聚丙烯,并赔偿各自损失16万元。

原来,一年前鼎盛公司、顺鑫公司分别向乙化工厂购买高压聚丙烯100吨,两个公司与乙化工厂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鼎盛公司、顺鑫公司依约付清了全部货款,但乙化工厂却一直没有交货。

鉴于此,甲商贸公司对乙化工厂的履约信用产生了怀疑。

2009年6月30日,甲商贸公司通知乙化工厂中止付款义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结合本案,试回答:

(1)甲商贸公司是否有权中止付款?

(2)甲商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给付义务人依照《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3:

个体运输专业户甲某与乙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货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货车一辆;

(2)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甲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乙公司接受定金之日交付车辆;

(3)合同签订之一个月内甲支付车款5万元,余款在2009年2月底前付清;

(4)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向乙公司交付了定金,乙依约向甲交付了车辆,但甲未依约支付首款。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甲的运输业务经营一直不见起色。

眼见付款期限将至,为避免乙追债,甲于2009年2月初,将祖传的市价约为60万元的字画,以1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丁;

2009年2月25日,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赠与好友戊,并为丁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至2009年2月底,甲名下除该货车外,已无其他财产,无力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

问题:

(1)乙公司能否请求甲某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请阐明理

由。

(2)乙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主张何种权利?

请阐明理由。

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参见P602、P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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