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通用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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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通用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项目经理部: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

  专业承包人:

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劳务分包人:

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监理人: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争议评审小组:

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9.3款[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任命的组织。

  工程:

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

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施工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竣工日期:

指第10.3款[竣工日期]确定的日期。

  缺陷责任期:

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保修期:

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签约合同价格: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质量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工程档案:

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1.7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

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包括: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

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3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

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2.4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就此提供证明的要求,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决定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2.5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5)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处理。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3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质量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

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

  3.4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3.5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6分包

  

(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

  

(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

  

(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

  

(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监理人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

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2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

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

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

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

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确定

  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

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4.5造价咨询人

  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

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条将不适用。

  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审定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

  5工程材料与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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