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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质量监督文档格式.docx

三.质量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质量监督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2)质量监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3)质量监督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

四.质量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中国的特点,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抽查型质量监督。

抽查型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产(商)品的抽查检验和对制售不合格产(商)品责任者的处理,督促企业遵守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2)执法型质量监督。

执法型质量监督是指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3)评价型质量监督。

评价型质量监督是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检查和验证,作出综合质量评价,以证书、标志等方法向社会提供质量评价信息,并对获得证书、标志的产品和企业实行必要的事后监督,以确保质量稳定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4)仲裁型质量监督。

仲裁型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质量争议的产品组织进行检验和质量调查,分清质量责任,作出公正而科学的仲裁结论,以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和消费者依法通过保护消费者或自身权益,实施质量监督的一种有效措施。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中国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它是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

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两种形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2)统一监督检查。

它是指政府对某一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准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3)定期监督检查。

它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指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

(4)日常监督检查。

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或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和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不仅体现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的原则,而且进一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有了更好的接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效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地方颁布的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质量监督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判定依据是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据的标准是指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应按如下原则确定质量判定依据:

①凡属强制性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以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衡量和判定企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

②凡属推荐性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实施。

用明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的有两种情况:

凡企业明示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企业明示的该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判定其产品质量;

凡企业明示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则按照企业明示的该企业标准判定其质量。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由来和确立

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监督抽查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的主导地位,并将其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固定了下来,由国家监督抽查发展到地方和部门的监督抽查。

(2)形式和特点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主要有季度抽查、专项抽查和市场抽查等三种形式。

从总体上说上述监督抽查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权威性、客观公正性、科学严肃性。

(3)程序和步骤

具体分为如下步骤:

制定计划、制定产品抽查具体方案、抽取样品、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反馈、综合汇总与抽检结果发布、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

四.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

(1)免检制度的产生

为了给产品质量长期有保障的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一些地区对检验周期放宽的做法,延长了质量稳定企业的检验周期,也有些地方对连续几年国家、省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监督检查。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并2000年7月发布了《免检实施细则》。

(2)免检产品的条件

《免检办法》第六条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行业内排名前列;

③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④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⑤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实施细则》将上述五个条件分解为七项要求,即: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

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而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保证出厂产品质量;

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3)免检的工作程序

具体分为如下六步:

确定免检产品目录、申请、审查、审定和公告、证件颁发和标志使用、到期复审和扩大范围。

(4)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免检办法》要求,在免检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对获准免检的产品组织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对违反国家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3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

狭义的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是一种狭义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提出了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定概念。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2)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民事违法行为侵害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监督法规体系

所谓法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了以《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为核心,并由其他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所组成的法规群。

包括:

产品质量法律、产品质量行政法规、产品质量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指的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据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等活动。

具体表现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

4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

一.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形式。

安全认证依据的是强制性标准。

二.组织管理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批准、发布《目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

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三.具体实施

(1)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2)认证程序

《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认证申请和受理;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3)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四.监督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1984年4月国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重要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由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对重要工业产品质量进行强制性管理的一项制度。

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是一项强制性措施、仅对本企业获证产品有效、有明确的有效期。

二.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

《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③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④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⑤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⑥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三.发证管理和程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督促检查《条例》的贯彻实施。

生产许可证的发证程序分为三个步骤、七项内容:

即申报、企业审查和产品检测、审定、发证和公布。

四.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查处

监督管理的形式有三种:

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复查换证。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指出:

本规定所称无证产品,是指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工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

6产品质量申诉、仲裁、鉴定

一.产品质量争议的解决途径

产品质量争议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方面的权益、义务的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二.产品质量申诉

产品质量申诉是产品质量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由申述人把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交给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负责,并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一种行政调解方式。

(1)产品质量申诉的条件和方式

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诉人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

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是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消费者提起产品质量申诉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等;

二是口头方式,包括电话等。

(2)产品质量申诉的处理

(3)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行政部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的主要方式。

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必须当事人各方同意。

调解解决争议,最后形成的法律文件是调解书。

对于调解书所确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调解书所确认的法律后果不能靠国家来强制执行,而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地履行。

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7产品质量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规范了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一是从消费者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二是从保护消费者的社会团体的角度规定了其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和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规定,消费者有如下权利:

①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②使消费者获得充足的信息,能够按照个人的愿望和需要自由选择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③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④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

⑤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表达和反映意见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查询权和申诉权。

所谓查询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利就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所谓申诉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产品质量的问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权利。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有民间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目前,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

消费者协会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生产或者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责任者的上级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对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章小结:

(略)

※本章作业:

教材P.85“思考题”的第3、4、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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