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072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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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第15章>
第4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本题考查二审对一审裁判的处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A选项中,驳回
3.崔宏诉赵家返还借款15000元,法院决定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崔宏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适用其他的程序审理
B、如果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赵家提出了反诉,导致本案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则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但审限应当继续计算
C、如果赵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对该裁定赵家无权上诉
D、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赵家不服,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则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14章>
第3节>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①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如果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因反诉而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的转换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小额转简易,另一种是小额直接转普通。
换言之,当无法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不必然直接转为普通程序,也
4.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情形中,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是哪一个?
A、人民陪审员方某在审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赠送的皮包一只
B、鉴定人黄某接受当事人赠送的加油卡并出具了有利于该当事人的鉴定意见
C、在某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义务并想尽一切办法隐匿财产
D、法官谢某就某建筑合同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利民公司有利的法律咨询意见,利民公司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付给谢某8000元
第2章>
检查监督原则
A
①检察监督的对象仅限于法院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人民陪审员方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鉴定人不属于法院审判人员,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被执行人不属于法院执行人员,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法官谢某就某建筑合同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利民公司有利的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利民公司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与法院的审
5.在张某和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对于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经审查,该仲裁员应依法回避,仲裁委遂重新确定了仲裁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B、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C、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当然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D、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时,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第26章>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回避。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A项正确。
6.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
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
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
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第2节>
上诉的提起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无独三;
被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上诉权。
结合本案乙作为代位权诉讼中的无独三,一审法院并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不享有上诉权,不能作为上诉人。
丙对一审原告甲提起上诉,因此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选项A的说法正确,当选。
7.为了给女儿办周岁生日,于某向苗某借了两幅名家油画装饰房间,李某来于某家参加生日聚会时看上了这两幅油画,提出希望高价购买,于某便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两幅画卖给了李某。
在李某依约支付油画的价款后,于某迟迟未能交付油画,李某遂将于某诉至T市A区法院,要求其依约交付两幅油画,T市A区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苗某才得知上述情况。
此时苗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个途径来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
A、苗某可以向T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B、苗某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
C、苗某可以向T市中级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D、苗某可以案外人身份向A区法院申请再审
第21章>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B
①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前提为向法院申请过再审,不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②苗某作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不得执行两幅油画。
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苗某作为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本案中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T市A区法院,故应当向T市A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T市中院。
④苗某为被遗漏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无
8.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先生因情况紧急向甲市B区法院申请对赵先生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赵先生居住地为甲市C区。
甲市B区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王先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赵先生提起诉讼,赵先生因财产被保全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赵先生欲起诉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就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则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B、应当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
C、应当由甲市C区法院管辖
D、甲市B区法院和甲市C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第3章>
特殊地域管辖
考查诉前保全造成损害的管辖确定,《民诉解释》第27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B项正确。
9.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
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45题,单选)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第5章>
当事人的变更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
《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
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中请再审。
A、B、D选项都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
10.下列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A、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B、人民法院采用罚款或拘留措施的,应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并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或《拘留决定书》
C、对拘留、罚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D、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第12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C项错误,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本题C项当选
1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35题,单选)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第1章>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应该是部门法,故A选项错误。
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效力低于宪法,属于基本法,故B选项错误。
根据其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属于程序法,故C选项正确。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应当是公法,故D选项错误。
12.天津某土产公司向吉林某农产品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优质大豆,吉林公司交货后,天津公司拒绝付款。
为此,吉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天津公司支付货款。
天津公司认为吉林公司用劣质大豆充当优质大豆,因此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天津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B、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起诉后,吉林公司不得依据支付令申请执行
C、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18章>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13.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
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能单独定案
第7章>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14.某日,老崔带着外孙女小鹿(6岁)去社区公园玩耍,在游戏过程中小牧(7岁)将小鹿的右手无名指扭伤。
小鹿的母亲王芳要求小牧家赔偿小鹿的医疗费2万元,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小鹿家只好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本案的原告是小鹿及其监护人,被告是小牧及其监护人
B、本案的原告是小鹿和老崔,被告是小牧的监护人
C、本案的原告是小鹿,被告是小牧及其监护人
D、本案的原告是小鹿,被告是小牧的监护人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①小鹿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备独立成为案件当事人的资格,故小鹿为本案原告,其监护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此外,《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故本案适格被告为小牧及其监护人。
②据前所述,本案的适格原告仅为小鹿,而非小鹿和老崔。
③据前所述,本案的适格原告为小鹿,适格被告为小牧及其监护人。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据前所述,本
15.方燕购买了炫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款抗衰老乳液,使用后出现严重的皮肤过敏和灼烧,方燕遂将炫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退款并赔偿各项损失。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炫彩公司否认方燕出现的皮肤症状是因其生产的乳液所致,方燕向法院提供了好友阿丽起诉炫彩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炫彩公司的乳液的确存在质量缺陷且因此导致其皮肤受损。
A、方燕须证明炫彩公司存在过错而导致其皮肤受损
B、对于方燕所受损害与使用炫彩公司乳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应当由方燕承担证明责任
C、炫彩公司须对法定的减责和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D、若炫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法院应当推定炫彩公司存在过错
第8章>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①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实行无过错原则,故方燕无须证明炫彩公司存在过错。
②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应当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故应当由原告方燕就所受损害与使用炫彩公司乳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方燕向法院提供了好友阿丽起诉炫彩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炫彩公司的乳液的确存在质量缺陷且因此导致其皮肤受损,由于已经存在生效判决对所受损害与使用炫彩公司乳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予
16.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
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1题,单选)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本题考查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
《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7.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38题,单选)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当事人适格
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
(3)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必要求其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因此,B
18.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
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
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第4章>
诉讼标的
考查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19.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错误;
B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项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20.徐某和黄某之间存在自然人借贷关系,第三人刘某是债务人黄某的担保人,后来徐某和刘某就主债务事项做了公证。
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黄某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现徐某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徐某申请执行担保人刘某的担保财产,法院不予受理
B、徐某申请执行担保人刘某的担保财产,法院予以受理
C、公证债权文书明确给付内容且要有债务人黄某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D、徐某除向法院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外,还需要提交执行证书
本题目考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本题中仅债权人徐某和债务人黄某就主债务做了公证,担保债务没有作公证,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需要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
2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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