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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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科学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导则是编制设施建设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

第五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按年处理量建议分为四档,如下表:

级别

年处理量(万吨)

建设用地(亩)

建筑面积(M2)

人员编制

>150

>140

>30000

>200

100-150

100-140

25000-35000

50-100

60-100

15000-25000

30-50

<60

10000-20000

<50

第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与建筑垃圾来源预测和再生产品销售市场预测相适应。

第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构成:

(一)建筑垃圾堆场、再生骨料堆场、再生产品堆场;

(二)建筑垃圾分选、破碎和筛分设施;

(三)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即选用再生骨料配制生产的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等产品的设施。

随着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的进步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生产设施;

(四)再生产品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喷淋系统(除湿法破碎外),减震降噪除尘系统,水循环利用系统(湿法破碎),混凝土制品太阳能养护窑及各类仓库和再生产品堆场等;

配套设施包括试验室、围护设施、磅秤站、进出场车辆车轮冲洗站、厂区道路、室外夜间照明、给水、排水、消防、供电、机修、交通、通信设施等;

(五)在线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

第八条厂址选择要求

(一)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要求,符合城市布局及专业规划要求,应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学校、医院等敏感对象之间保持合理的距离;

(二)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卡车,满足通行能力要求,运输车辆不宜穿行居民区;

(四)水电供应满足生产要求。

第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生产工艺应充分考虑服务目标区域内建筑垃圾特性及再生产品方案,力求先进适用、高效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包含原料储存、预处理、分选除杂、破碎筛分、骨料储存、再生产品加工等功能单元。

第十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设备选型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具备一定抗冲击负荷能力,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环保低噪设备,采购宜立足于国内。

第十一条生产工艺及设备

(一)原料储存:

根据场地情况,具备原料封闭储存能力,满足不同建筑垃圾原料的分类堆存要求;

(二)预处理:

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杂物初选、大块初破等作业,配备铲车、挖掘机、液压锤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分类应与拆除单位紧密结合,尽量实现拆除与建筑垃圾初步分类的同地同步作业;

(三)分选除杂:

根据建筑垃圾含杂特性,通过筛分、人工拣选、风选、浮选、磁选等系统工艺分离建筑垃圾中渣土、废木材、废塑料、废织物、废钢筋、轻型墙体材料等杂物,配备筛分机、拣选间、风选机、浮选机、磁选机等设备;

(四)破碎筛分:

根据再生产品对再生骨料的性能要求,合理制定破碎与筛分工艺组合,兼顾处理产能与效率、骨料粒度与粒形、生产节能与环保等要求,选用配备颚式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立式冲击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

(五)骨料储存:

根据场地情况,具备再生骨料储存能力,满足不同再生骨料的分类堆存要求;

(六)再生产品加工:

根据辐射区域内建材市场需求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再生产品方案,应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再生产品系列中选择两种以上产品,按产品配备生产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机修、消防、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生活福利设施等宜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章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应与主要生产设施相适应,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建设时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

第十四条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要求。

第十五条鼓励组建绿色运输车队,运输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车辆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给水设施应满足生产、消防及生活需要;

排水设施应满足生产生活污水及厂区地面水的排放要求。

第十七条厂区布置要求

(一)厂区内主干道宽度不小于6米,可采用高级路面;

(二)生产区地面必须硬化,避免扬尘;

(三)厂界应采用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

(四)厂区人流、物流通道分开设置。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执行行业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安全卫生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污染。

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保护环境和职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配套建设大气污染控制设施,满足排放标准。

再生细骨料等易扬尘物料的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

生产线应配套密闭设施及除尘设施,控制收集生产过程中的粉尘;

堆场、厂区道路广场应定期采用喷雾或洒水专用机具进行抑尘;

厂区配套建设进出厂车辆车轮冲洗站。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配套建设水循环系统,实现生产用水零排放。

第二十一条生产车间通风采光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有关标准,机械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

建筑物及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主要技术要求

(一)再生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分选破碎设施运行验收应达到72小时连续运行无故障要求;

(三)进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应不低于90%,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金属、废塑料、废织物、废木材等副产物应进行有效的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四)回收建筑垃圾占总生产原料的比重设定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应以建筑垃圾处置消纳为目的合理控制工艺链,不追求产品的高附加值,控制生产工艺链的延伸,减少污染物产生环节。

第二十五条本导则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导则《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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