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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6∶00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21∶00时至次日上午6∶00时,中午11∶30时至2∶00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
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八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维修基(资)金。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
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四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书面承诺遵守公约之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制定人:
年月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临汾市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宣新民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临汾市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临汾市北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路中段
215019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甲方将供热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
五一西路十中南
占地面积:
12766.7㎡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
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用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等。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第十条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和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二条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
应保证全楼外观完好整洁,不应出现外墙磁砖及涂料层脱落或颜色明显的不一致;
楼内共用部分的墙壁整洁;
全楼共用部分的门窗玻璃完好和干净;
公共走廊地面整洁且无任何杂物;
楼内外共用部分的照明设施完好,且随时能正常使用;
楼号、房号完整和清晰,楼层有明显标志。
明确标示正在运行的电梯。
2.设备运行:
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建立设备台帐,项目齐全,目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查阅和复印;
制定设备安全运行的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保证物业内以及与物业有关的一切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间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
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在任何时间内,应保证电梯在正常状态下运营;
在任何时间内,应保证水泵的正常运营;
在任何时间内,应保证供电和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营;
在任何时间内,应保证给排水系统的正常使用(除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检修和排除故障及电梯维保之外)。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房屋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可随时查阅复印;
建立住户档案;
物业区门口有清晰的本物业的街道号码;
楼层有明显标志,房号清晰可查;
无违反规划的搭建;
阳台的使用不碍观瞻,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装饰装修房屋不破坏房屋结构,不危及他人安全;
房屋完好率达到100%;
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100%,维修合格率达到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4.急修:
对涉及水、电、气、供暖和通讯方面的故障,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正常情况下,应在1小时内排除。
如发生任何水、电、气、供暖或通讯方面的故障,代表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向有关专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解决。
5.小修:
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达到100%;
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日。
6.绿化维护:
在3月—11月期间维持草皮完好。
对小区内的枯树,应在出现后15日内移走并尽快补种同种树木。
绿地内不得摆放杂物。
7.环境卫生:
应保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有序。
原则上在3月—11月期间,应保证每日二次清理各层的垃圾桶,清理时间应保证不妨碍业主及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
在12月—次年2月应保证每日一次清理各层的垃圾桶,清理时间按管理的实际情况安排。
应保证物业区内的公共环境卫生良好,物业区内及楼道不得堆放杂物;
应保证物业区的护栏、围墙、道路及路灯完好,颜色基本一致;
应保证物业区内的所有通道无障碍,无积水;
应保证物业区内的安静。
小区内垃圾集中堆放场所的各类垃圾须当日清运一次。
8.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应保证物业区大门全日24小时均有保安人员值班,保安人员在物业区内每隔1小时巡视一次,巡视范围包括小区及楼内公共部位。
保证安防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注意防盗,防火。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确保物业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有明显标志,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小区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处所、设施设备,须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9.停车管理:
应保证物业区大门外道路的通畅;
应保证物业区域停车库(场)内停放的车辆整齐有序;
有行车指示标志,做到人车分流,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过;
应保证各楼单元门的通畅。
10.消防管理:
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无损,要随时有效启用及正常运行。
组建义务消防队,适时组织消防演练,制定防灾应急措施,杜绝消防隐患。
11.电梯运行维护:
电梯按市有关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消防功能齐全有效,通风、照明及其他附属设施完好。
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
轿箱、井道保持清洁。
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能在15分钟到达现场维修。
12.装饰装修管理:
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装饰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理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3.其他: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参照《临汾市普通小区一级服务标准》。
第四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
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高层0.8元/㎡,多层0.6元/㎡,世面1.0元/㎡,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由乙方按年向业主收取;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0.1%。
第十九条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3.。
第二十条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供60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管理用房位于1号楼一层;
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
。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其它:
1、应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有关人员持证上岗。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免费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手续及相关材料的拟定。
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入住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所拥有或租赁的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或协议,并负责监督履行。
4、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按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6、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8、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以勤勉敬业的态度实行物业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9、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按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三条至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服务要求为:
按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要求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保修责任期内房屋、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返修。
第八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日起10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
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条款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解决;
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及第三章条款的约定,未能达到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未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条款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及时清退多收的物业服务费或降低物业服务费。
造成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的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在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按守约方经济损失额另行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后,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为维护公众、业主或物业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三十六条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