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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同的履行:

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23.电子签名的含义: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4.强化电子签名的概念:

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

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

25.数字签名在ISO7498-2标准中定义为:

附回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26.哈希函数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27.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28.认证:

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29.电子认证:

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30.电子认证服务:

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价服务活动”

31.站点认证:

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32.电子认证法:

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认证机构:

来源于英文的“certificationauthority”,缩写为CA,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34.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35.PKI:

publickeyinfrastructure的缩楦民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

36.交叉认证;

就是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

37.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38.证书暂停:

主要针对影响认证安全的紧急事件,而

采取的暂时性措施。

它只暂时阴却证书的使用,待需

要调查处理的事宜完毕后,再作决定。

39.电子签名依赖方:

我国《电子签名法》界定信赖方

的含义:

“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

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40.名责事由:

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

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

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4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

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角、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

42.免责条款: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

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

制性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3.电子支付:

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

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

益方的一系列过程这个定义侧重于支付方式的电子

化;

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

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

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44.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布

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

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

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

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

电子货币。

45.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

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

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

网上银行

本质仍是一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46.比特税:

比特税是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

方案。

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

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

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

瑟。

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

林。

卡普加以完善。

47.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

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

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

作业场所等。

48.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

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

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

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49.网络广告:

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

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

商业广告。

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困特网从事的商业广

告。

50.SPAM:

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

的色情与营广告,其英文缩写是CAN-SPAM,又被叫

做SPAM,中文称为垃圾邮件。

51.隐性广告,是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

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

它形式隐蔽,

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52.ICP:

网络内容提供者,全拼是

internetcontent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

公传播的主体。

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

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

供者。

53.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全拼是

internetserviceprovider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

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根据网络信

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网

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

54.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

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

种信息自由权。

55.网络隐私权:

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

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

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是指禁止

在网上汇露某些个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帝、图像

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6.数据用户:

用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

关数据者。

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

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57.病历在线隐私联盟指引:

OPA为目前最主要的行

业规章,根据该指引,OPA的成员公司同意采纳和执

行张巾OPA隐私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应全面的告知

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

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之作为他们自身的认证

标准和回入认证的条件。

58.个人隐私偏好平台:

经过万维网协会几年的研究开

发,个人隐私偏好平台作为一种标准通过了第一次公

开测试。

它为了提供一个自动的比较用户的隐私参数

选择和他们所访问网丫的保密情况的方法。

可以让网

站表达自己的保密协议。

59.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

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

它要求那些被许可张巾

它的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

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60.安全港模式:

系统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

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

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

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

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这是一种将行为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61.作品的数字化技术:

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

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

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

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

需要时把这些数据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

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

62.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作品的权利。

63.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也就是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

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

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64.权利管理信息:

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

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

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

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

数字或代码。

65.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66.数据库:

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

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

合。

67.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

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

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68.辛勤收集原则:

英美法系所谓“辛勤收集原则”认

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

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

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保护。

69.数据库的特殊权利:

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

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

根据欧盟的

数据库指令,数据库制作者有摘录权和再利用权等特

殊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数据库的全部

或实质性内容,或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等方式再

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

70.网络商业方法:

也称为网络商业模式,是指电子商

务经营人在经营地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

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

付链接方式等。

71.正常链:

在技术上被称作HREF链,说它正常,是

因为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

链接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

72.埋置链:

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

完成时,被链接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

上,与网面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

埋置链会让用户误

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网站上。

通常情

况下设链者用埋置链借用其他网站上的图片。

73.域名:

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

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村是进行网络访问的

重要基础。

74.域名抢注:

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域名抢注是:

“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

行为。

75.域名反身侵夺:

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

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

权益,而商标所有人则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

者其他骚扰活动

76.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

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

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77.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

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

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1.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

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

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

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

电子化。

2.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按照交易对象分类

B2B,B2C,B2G,C2CR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

商业活动一是间接电子商务,二是直接电子商务。

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

式第一种形式是EDI商务,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

务,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3.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运作平中建

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

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

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4.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

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

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

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

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

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中立原则,自治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

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技术

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7.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电子

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

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

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

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

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

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

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地象有

站显著区别。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

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

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

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

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

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8.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犹他州于1995

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

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2000年2

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

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

《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彩纳。

2000年

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

电子签名法》。

9.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

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

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

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同等的效力。

2对于数据电子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

文件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

有法律效力;

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

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

和发送地点的标准。

3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

制度。

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

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此,该法

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

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4规定了电子签名安

全保障制度。

对于电子签名人,该法一方面要求其妥

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

另一方面,

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

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

对于认证

机构,该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注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

要求其

妥病况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10.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

法。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

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

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

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11.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

经营法律规范,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津规

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律规则,电子商

务税收法律规范,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

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

的法律规范。

12.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a经营者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b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和专业人员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d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13.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a

买方应承提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b

买方应随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

的物的义务。

C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特验收的义务

14.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

义务。

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b对标的

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c对标的特的质量承担担保义

务。

15.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

应具备的条件。

A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

人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

术保护措施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12

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16.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a合法经营义务b身份

明示义务c信息内容记录义务d交易中的合同义务e

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它民事权益的义务。

17.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

任。

A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

责。

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

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

B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反露义

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

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

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18.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A域名注册

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

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

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b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住

处的真实陈述c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不真实的

违约责任d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

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

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

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

E域名注

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

于注册管理目录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

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F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

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19.合同的主要特征a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的法律行为b合是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一致

的结果c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d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20.简述电子合同主要特点:

a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

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

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

有可读性。

B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

例如,

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手书签名和盖章被数字签名、密

码确认、生物特征等合同主体确认方法所代替,传统

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订立合同的

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由于电子

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

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

计算机内进行。

而这也使得合同订立以方的身份和性

质不易确定d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

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特,

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这使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很

难保证,也使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1.电子合同主要类型:

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

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22.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a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b以合理方式提

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c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

与排除地方主要权利d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2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

据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A生成、储存或者传递

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b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

性c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d其它相关因素

24.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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