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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28

第6章船舶吨位丈量30

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0

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30

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32

7.1倾斜试验32

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33

7.3航行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33

第8章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36

附表一船舶图纸审查要点37

附表二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41

第1章通则

1.1目的

为落实强化船舶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质量,指导验船人员进行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促进船舶检验机构建造检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等)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20米的民用钢质船舶的建造(含改建)检验。

1.2.2本指南仅对验船师在建造(含改建)检验过程中执行法规和规范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但不能替代法规和规范,当本指南与法规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法规和规范为准。

1.3船舶检验的依据

现场检验的依据:

条例、法规、程序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接受的CCS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

本检验指南所指的条例、法规、规范分别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和《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

1.4设计图纸审查

根据《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的规定,船舶建造前,应按规定将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建造(含改建)检验。

1.4.1图纸审查一般程序

图纸审查原则上一般应经过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准等程序。

初审人员应根据船舶种类,按现行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设计图纸,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

复审人员应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对《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复核。

1.4.2图纸审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4.2.1审图人员应首先对送审图纸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等进行梳理,明晰审图依据,并根据船舶种类,按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对送审图纸进行预审,审查送审图纸是否齐全。

1.4.2.2复审人员(如有时)重点复查法规的适用性、图纸是否齐全等,对重点图纸及项目进行复查、验证。

1.4.2.3图纸审查要点如附表一所示。

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含改建)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建造(含改建)检验时,须要求申请方提交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

现场验船师在检验之前应熟悉业经批准图纸,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认真理解批准图纸,当发现批准的图纸与有关规范、法规或规则不符时,有责任及时反馈给审图单位。

对必须参加的检验项目(可参照附表二),验船师应在船厂质检部门预检合格后,在船厂检验员陪同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相应的记录表上签署。

如发现不合格项,应书面通知(如采用检验意见通知书)船厂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

船体的主体材料、救生圈和救生衣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

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防污染装置、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

现场验船师应在船舶建造检验的各个环节(不局限于某个环节),在材料和设备装船之前,查阅其船用产品证书,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1.6船舶开工前检查

1.6.1建造船舶应按《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开工前检查。

1.6.2验船师应按法规、规范、相关文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逐项检查落实,合格后签发开工前备忘录。

1.6.3船厂应对建造船舶制定相应合适的报检计划,并与验船师商定;

原则上应保证验船师能方便地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

1.6.4检验现场的环境条件应满足防护安全和健康要求,如果检验环境和条件不足以保障健康和安全时,应向船厂提出,协调解决,情况严重时验船师可拒绝检验。

第2章船体建造检验

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2.1.1对钢板和型材进行外表检查,材料不得有明显外观缺陷。

2.1.2检查焊接材料保管情况(随机抽查)。

2.1.2.1各类焊条必须分类、分牌号、分批存放,避免混批。

2.1.2.2焊条必须存放于通风良好、干燥的仓库内。

2.1.3船体放样检查

应按建造标准对样台放样或电脑放样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垂线间长、型宽、型深、首舷弧、尾舷弧、梁拱和1-2个站的型值。

2.2船体装配检验

2.2.1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要求船厂按批准图纸施工,核查建造船舶的结构、布置、装配精度、构件尺寸与批准图纸的符合性,若发现船图不一致时应及时制止、纠正。

2.2.2验船师在进行结构检验时,应注意促使船厂施工时避免发生以下情况:

2.2.2.1构件剖面的突然变化(高度/宽度/厚度)。

不等厚结构的过渡:

一般地,所有不等尺寸结构相连接时的过渡区的长度是高度、宽度或厚度差值(大于或等于4mm时)的4倍。

2.2.2.2同一区域过于密集或邻近的开孔。

2.2.2.3某构件两侧构件的不对中。

强力构件的错开量一般不大于较薄板厚的1/3;

一般构件不大于较薄板厚的1/2。

2.2.2.4构件趾端、切口端部、构件特别是主要构件的连接肘板或端肘板的趾端与焊缝重叠。

2.2.3结构装配检查时,验船师应注意对定位焊进行检查:

定位焊的数量应尽量减少,定位焊缝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对一般强度钢,应不小于30mm,定位焊的质量应与施焊的焊缝质量相同,定位焊的缺陷应在施焊前清除干净;

不在交叉焊缝和构件端部使用定位焊;

如果需要在构件端部、焊道的端部使用定位焊,定位焊长度建议不小于100mm。

2.3船体焊接检验

2.3.1建造厂从事船舶及其产品焊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认可的《焊工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与证书等级相应的焊接工作。

2.3.2验船师应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对业经批准的《焊接规格表》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焊缝质量,如发现不合格项,应书面通知(如采用检验意见通知书)船厂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

2.3.3验船师在进行焊接检验时,除对业经批准的《焊接规格表》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外,尚应注意重点检查以下要求的执行情况:

2.3.3.1构件端部、构件切口趾端是否按要求进行“包角焊接”或称“绕焊”。

正确做法应是:

焊缝长度在300mm以内者,一律采用连续焊;

骨材端部的包角焊的焊缝长度应为骨材的高度或不小于75mm,取其大者;

纵骨切断处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1个肋距;

骨材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削斜长度。

骨材端部以焊接固定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骨材高度;

各种构件的切口、切角、开孔(如流水孔、透气孔等)的两端的包角焊,当板厚大于12mm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75mm;

当板厚小于或等于12mm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50mm。

2.3.3.2对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100mm,且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30mm。

2.3.3.3对接焊缝在手工焊时材料厚度不大于4mm,半自动焊和自动焊时材料厚度不大于6mm,可不开坡口。

超过上述板厚则应开单面或双面坡口焊接。

2.3.3.4板厚小于4mm的次要结构,可采用单面或双面交错点焊。

2.4焊缝无损检测

2.4.1船体焊缝的内部质量可采用射线、超声波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评定标准应经验船师同意。

2.4.2船体焊缝无损检测的数量和范围由船厂和验船师商定,但不小于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规定,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检查位置或适当增加检查范围。

2.4.3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的种类和等级的无损检测工作。

2.4.4当无损检测发现焊缝内部有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并认为该缺陷有可能延伸时,则应在其延伸方向(一端或两端)增加检测范围,直至达到邻近合格的焊缝为止。

2.4.5当无损探伤一次合格率<80%时,对于已检测出缺陷的焊缝,追加检测应分别向缺陷焊缝两端延伸。

2.5船体密性试验

2.5.1在进行船体密性试验前,船厂应确保被检查部位的装配和焊接工作已全部完成且焊缝质量经检验合格,各工艺性临时开口均已封妥,各舱的人孔盖、舱口围板、水密舱口盖、空气管、测量管以及舱内密性构件上的附件、管子法兰等已安装完毕,试验部位的焊缝未涂油漆、水泥或敷设隔热材料等。

2.5.2船体密性试验可以根据船体结构强度和对密性的不同要求,采用压水、充气、冲水、真空或煤油试验等方法。

液体舱柜必须用压水或充气法试验。

除液体舱柜外的其它处所可用冲水或煤油方法试验。

2.5.3压水试验时,应将水灌至所规定的高度,15min后,在该压头下检查有关结构和焊缝不应有变形和渗漏现象。

2.5.4充气试验时应装有2只压力表,其量程不应大于0.2Mpa,且装有减压阀。

也可用内盛液体的U形管代替压力表,U形管两边液面的高度差应能产生试验所要求的压力值。

充气试验压力一般为0.021Mpa,在此压力下保持15min无明显压降时,将舱内气压降至0.014Mpa,然后喷涂或刷肥皂水进行检查。

在环境温度低于0℃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如全部液舱内均采用充气试验时,则至少应对每种类型的液舱提供1个作水压试验。

2.5.5冲水试验时,喷嘴处压力应不小于0.2MPa,喷嘴直径不小于12mm,喷嘴离被试验项目的距离应不大于1.5m。

2.5.6煤油试验是在船体的焊缝上涂以煤油,利用煤油的渗透作用检查其是否渗漏的试验。

具体做法是:

在检查面的焊缝上涂白垩粉水溶液,其宽度小于40mm,干燥后进行试验,若周围气温在0℃以下,可用盐溶液或酒精作溶剂配制;

在检查面焊缝的反面涂上足够的煤油,在试验过程中焊缝表面应保持煤油薄层;

无渗出的煤油斑迹即为合格。

2.5.7如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严重或范围较大,修补后应用同样方法复试。

如缺陷较微且范围较小,经验船师同意,修复后可用煤油方法复试。

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验船师确认船体主结构完整,焊缝质量合格,水下工程安装完毕,水下部分的船体外板已密性试验结束后,方可进行下水前检验。

2.6.1船舶主尺度测量及线型检查,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的标准。

2.6.2舵设备及螺旋桨的检查,舵牢靠固定在零位上,下水时舵叶不能转动;

螺旋桨固定可靠,不能转动。

2.6.3检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勘划是否正确。

2.6.4检查通海阀及水线以下船体外板开口已经处于关闭状态。

2.6.5船体涂装

2.6.5.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6.5.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2.6.5.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2.7舾装设备的检验

2.7.1舵叶的制造检验

2.7.1.1流线型舵叶的制造检验

(1)验船师应在舵叶封板前根据批准的图纸,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和焊接质量。

同时注意检查舵叶放泄旋塞的安装质量。

(2)舵叶封板后进行外观检验,同时进行舵叶的相关尺寸测量。

(3)舵叶封板后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0.005d+0.025)Mpa,其中d为满载吃水。

2.7.1.2平板型舵叶的制造检验

(1)根据批准的图纸,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焊接质量及进行舵叶的相关尺寸测量。

2.7.2锚设备

(1)检查锚的类型、数量和重量,以及锚链及附件的级别、直径和长度,并确认与批准的图纸相符。

(特别注意核实锚与锚链之间的匹配是否合适。

(2)检查锚机安装位置是否与图相符,锚机底座下甲板和结构是否按要求加强。

(3)检查弃链装置是否按要求安装。

2.7.3系泊设备

检查系缆桩、导缆滚轮、紧缆器、绞缆机等设备的布置是否与图相符,检查其底座下甲板和结构的加强情况。

2.7.4舷墙、栏杆及护舷材

根据法规、规范及审批图纸的要求,检查舷墙、栏杆及护舷材的布置、安装和焊接情况。

2.7.4.1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或栏杆,非自航船的两舷及自航船非旅客和船员经常活动和工作的场所,也可设其他有效的防护及防滑设施。

2.7.4.2船舶如设置舷墙,高度应不小于0.35m;

如舷边过道太窄设置舷墙有困难时,应在甲板上设置防滑设施,且甲板室外壁应装设扶手。

2.7.4.3船舶如设置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0.8m,栏杆的横杆间距应不大于0.23m,竖杆间距应不大于2.5m;

客渡船如设置栏杆有困难应设置防滑扶手。

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2.8.1客船应在各载客处所的入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处标明载客人数。

2.8.2下列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2.8.2.1干舷甲板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的处所;

2.8.2.2距机器处所或驾驶室的位置0.5m之内的范围;

2.8.2.3燃油储存处所,船员工作和休息处所;

2.8.2.4扶梯及通道;

2.8.2.5顶棚甲板。

2.8.3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按下述规定量取:

2.8.3.1面积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2.8.3.2量计围蔽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应以高出甲板(平台)约1.0m的水平高度量取;

2.8.3.3量计甲板开敞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其宽度自舷侧水沟里边量起;

无舷侧水沟和栏杆或舷墙位于水沟以内时,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

2.8.3.4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载客的障碍物(含宽度小于0.6m处所)所占的面积。

2.8.4载客处所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5m。

2.8.5载客的围蔽处所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处所内乘客人数在50人及50人以下为一个;

处所内乘客人数在50人以上为二个。

出入口不应集中在一舷或一端,应分别布置在处所的两舷或两端。

所有出入口(含梯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第3章轮机建造检验

3.1基本要求

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

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及汽油舷外挂机。

[审图、建造;

引用小法规1.1.1.1]

3.1.1船舶的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装置、泵、风机和管系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批准图纸及有关法规的相应规定,验船师应重点考虑批准图纸操舵系统、货油、燃油系统防火布置、消防管系布置、受压容器等设计在船舶使用安全及防止污染方面是否满足现行生效法规的要求。

经验总结]

3.1.2机舱以及其它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效果应能满足机舱设备供气要求及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处所正常情况下气体浓度不至于产生爆燃危险。

[建造;

3.1.3船舶动力装置应能保证船舶在处于下列倾斜情况时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

10°

纵倾:

引用小法规3.3.2.1]

3.1.4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能力,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地控制船舶。

3.1.5驾驶室与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之间一般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设备。

引用小法规3.3.4.1]。

3.1.6机舱至少应设有一个出入口,该出入口应有通向干舷甲板的金属梯道,其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出入。

引用小法规3.3.5.1]

3.1.7机舱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便于操纵和维修的防滑通道。

引用小法规3.3.6.1]

3.1.8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

引用小法规3.3.7.1]

3.1.9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其设置应便于接近和维修。

引用小法规3.3.7.2]

3.1.10机械运转时,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罩等安全措施。

引用小法规3.3.8.1]

3.1.11船舶管系,特别是受压管系应在装船后按审批图纸要求或参照《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下简称建造规程)相关规定作压力试验。

[建造,经验总结]

3.2发动机装置

3.2.1座舱式发动机安装

3.2.1.1发动机外表检查,如发现有明显的缺陷,包括机座及机壳等主要零部件有明显的变型、裂纹及缺损或没能无晰的主要技术数据应进行必要的拆检及试验。

[建造,经验总结]

3.2.1.2检查主机定位、机座与基座之间的垫片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备使用或批准图纸要求,垫片的贴合检查应在机座螺栓未旋紧的情况下,用0.05mm的测隙片插不进。

3.2.1.3检查紧配螺栓或止推块的安装应符合设备使用或批准图纸的要求。

3.2.1.4主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起动、换向、负荷运行、倒车及安全报警装置的试验。

3.2.2舷外挂机的要求

3.2.2.1舷外挂机应用贯穿螺栓或等效设施可靠地固定在船的尾封板上。

引用小法规3.3.10.1]

3.2.2.2安装舷外挂机的尾阱应有足够的尺寸,以满足舷外挂机各运转工况的需要。

3.2.2.3舷外挂机的操纵电缆和燃油软管应有效密封,油、气软管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如穿过船体结构应有效密封。

引用小法规3.3.10.2]

3.2.2.4总功率小于等于40kW的舷外挂机,其转速和转向,可用单手柄操纵。

总功率大于40kW的舷外挂机,应在船首设置手轮操纵台。

操舵、档位控制的软轴长度和布置应能保证安全、可靠。

引用小法规3.3.10.3]

.

3.2.3汽油机及汽油柜舱室

3.2.3.1一般要求

(1)汽油机的化油器应设一个认可的火焰回火限制器,使回火排气不能进入舱底。

[建造,引用小规范5.3.2.1]

(2)设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开敞舱室可不要求设置通风系统。

设有汽油机的非开敞舱室应设置动力通风系统;

设有汽油柜的非开敞舱室应设置自然通风系统。

[建造,引用小规范5.3.2.2]

(3)机舱应与乘客处所分隔,并应能防止机舱油气进入乘客处所。

[建造,引用小规范5.3.2.3]

(4)除开敞舱室外,机舱、汽油柜舱以及与这些舱室相连通的其他舱室中的电气部件均应为防点燃型部件。

[建造,引用小规范5.3.2.4]

(5)排气管出口处应装设火星熄灭器或等效措施,其出口应尽可能远离机舱和汽油柜处所的排风口。

[建造,引用小规范5.3.2.6]

3.2.3.2自然通风系统

(1)舱室应装设一个来自大气的进风口和一个通向大气的排风口,两者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

[建造,引用小法规5.3.3.1]

(2)进风口和排风口的截面积均应大于等于3000mm2。

[建造,引用小法规5.3.3.2]

3.2.3.3动力通风系统

(1)每一动力通风舱室的抽风机组的总排量Q应符合《小规则》相关规定。

(2)抽风机应为不会产生火花的结构型式。

[建造,引用小法规5.3.4.2]

(3)抽风机进气口的位置应低于舱室高度1/3处,其排风口应尽量与发动机排气管出口远离。

[建造,引用小法规5.3.4.3]

(4)应在起动汽油发动机前4min开启抽风机。

汽油机工作时应持续抽风。

当抽风机因故关停时,应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建造,引用小法规5.3.4.4]

3.3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3.3.1螺旋桨轴、舵杆[建造,经验总结]

3.3.1.1核查螺旋桨轴、舵杆等部件材质物理、化学性能资料,其机械性能及材质成份须符合批准图纸或《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

3.3.1.2测量螺旋桨轴、舵杆加工尺寸及工作轴颈、法兰平面等工作、重要接触面加工精度均满足批准图纸要求。

3.3.2轴系(舵系)定位及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3.3.2.1轴系(舵系)定位安装在以下工程完成后进行:

(1)船体主甲板以下的船体结构装配完毕;

(2)轴系布置区域的上层建筑的装配及焊接完毕;

(3)轴系布置区域的舱室的焊缝检查及水密试验完毕;

(4)主机基座焊接完毕;

(5)船体局部临时支撑已割除。

3.3.2.2轴系(舵系)理论中心线及加工孔[建造,经验总结]

(1)以船舶基线及中线为基准检查已经确定的轴系(舵系)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符合情况(如船体在船台上有横倾及纵倾应作相应修正);

(2)检查沿轴系(舵系)中心线加工的孔应满足下列要求:

各加工孔应与轴系(舵系)中心线同轴,同轴度不大于0.1MM;

孔端面应与中心线垂直,垂直度不超过0.15MM/M;

各加工孔圆度、圆柱度不应超过下表要求

孔的直径

<

80

80~120

120~180

180~260

圆度、圆柱度

0.04

0.05

0.06

0.07

3.3.2.3轴系安装

(1)检查螺旋桨轴安装后检查轴颈与前、后轴承的间隙,下部间隙等于零,左右二侧间隙接近总间隙的一半,配合间隙的允许值应符合批准图纸要求。

(2)螺旋桨轴油封装置在安装完毕后应以最高工作压力密性试验三分钟,首、尾密封及油管接头无渗漏现象。

(3)对带有键槽的螺旋桨,检查螺旋桨锥孔与轴、键与键槽的接触情况。

对无键槽螺旋桨,确认轴向推入量,并符合批准图纸的要求。

(4)检查螺旋桨锁紧螺帽的贴合及止动装置的固定,螺帽与导流帽的密封填料。

(5)检查中间轴及推力轴安装。

(6)艉轴管以0.2MPa的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7)检查轴系法兰的偏移及曲折值,其允许误差为:

偏移不超过正负0.10mm、曲折不大于正负Dx10-4(D为被测法兰的外径,单位为毫米)。

[引用<

船舶推进轴系校中>

CB/Z338一2005]。

(8)检查轴系法兰紧配螺栓的安装及螺栓孔与螺栓的加工精度。

(9)检查液压联轴器的安装。

(10)检查齿轮箱的安装。

3.3.2.4舵系安装

(1)检查舵杆、舵叶及舵柄连接及套合情况。

检查舵轴承压入时的压紧情况,压入量与压紧力应符合批准的技术文件。

(2)查明舵系装配间隙,以及舵下平面与舵托的平面间隙符合批准的图纸。

(3)检查舵叶转动灵活及零位勘划正确。

3.4船舶管系

3.4.1一般要求

3.4.1.1对船舶安全重要的管系、阀件和附件应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

[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3.3.12.1]

3.4.1.2排水孔的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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