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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3、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提前编制报审。

其中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应分别在开工前二十天、十天、一周前报审。

4、工程设计根据施工时间不定期审批,急需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报审的当日或次日审批。

凡规定参与审批的人员,无故在规定的审批时间不组织或不审批的,分别按职责负全面或具体责任。

5、坚持集体会审,生产技术科建立安全技术审批登记簿,内容包括送审件名称、送审单位、送达日期、会审人员等,以便明确责任,进行追究。

6、审批意见应根据现场条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法规,内容应简明、准确、清晰、有针对性。

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按职责负全面或具体技术责任。

7、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灾防计划等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中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变更报审。

作业规程坚持一月一复审,灾防计划一季度一修订一复审。

8、会审后的规程、措施,由安全科负责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灾防计划等的贯彻、落实执行。

9、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排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进行审批。

10、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11、巷道维修必须编制措施进行审批。

12、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编制贯通措施进行审批。

13、排放瓦斯必须编排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审批。

1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15、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必须编制措施进行审批。

16、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需进行审批的条款。

17、各类措施的编制要祥尽,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18、参加会审人员:

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编制措施的技术员,施工单位负责人。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安全投入有保障,这就是做到

安技措资金的按规定提取,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的各项费用落到实处。

1、矿财务科每月底按吨煤销售6元的标准提取安全专用资金,并设立专门账户。

2、安技措资金只限于安全技术改造、安全隐患的整改、改善安全装备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学习之用。

3、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的安全技术成绩,显著者的奖励,可从本资金中取用。

4、安技措资金,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5、安技措资金当年未使用完,下一年仍可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矿井安全自查每旬进行一次矿井的全面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矿井上下的全面自查,并邀请煤管站或安全局监督;

2、检查在矿长的统一安排和监督下进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安排全体安全检查人员参加;

3、检查的内容包括矿井上下的提升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及工作面的支护等。

对查出的隐患应记录在案,认真对照落实消案;

4、各分管队长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直接负责,每天对照进行一次检查,各跟班安全员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井下工作面及其它峒室每小时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升井后及时汇报,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每次检查采取层层监督、队队互查的方式,即矿长监督各分管副矿长、各副矿长监督各科队、各科队互查,保证每一个检查点不放过;

6、每次检查的结果,要做好记录,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职工的健康、生命安全与财产不受损失,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矿井必须遵照《规程》的有关规定,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通过贯彻落实“计划”,达到防止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事故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难人员的目的;

3、矿总工程师要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

4、根据本矿井对“五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经常检查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还必须规定为预防矿井事故发生所必须完成的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增添设备和必要的仪器仪表、管理办法和负责人等;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6、经常组织职工学习,了解灾害预防及处理办法,让全体职工、协议救护队人员熟悉矿井避灾线路,做到对矿井主要灾害的及时预防和抢救,确保矿井安全。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各工种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负责编制;

2、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并涵盖操作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3、操作规程由各部门负责打印悬挂到各车间或作业场所;

4、操作规程由矿下发到各科室、队,由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操作技能,提高操作水平;

5、新职工入矿,职工轮训,应将操作规程作为培训的内容,使职工做到应知应会;

6、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采掘工艺的变化和技术进步,组织人员不断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完善,使之与技术进步相适应;

7、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由安全科对照安全生产处理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上级机关处理。

安全隐患预防、排查和整改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班组必须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并举”的原则,做好各种灾害的预防工作。

(二)对发现的隐患,要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确定处理方法。

(三)对重大隐患的处理,须停产的一律停产,坚持隐患不处理完毕不生产的指导思想。

(四)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情况,必须以排查隐患为主,在隐患未排除完毕前,不得从事与隐患排查无关的工作。

(五)对检查存在的隐患,由安全科负责按“三定”的原则落实到各整改班组和科队,并建立隐患整改销案制度。

(六)隐患整改都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种隐患的落实处理,将根据危害程度逐级落实处理,对科(队)能处理的而不影响生产的由科(队)负责处理,对重大隐患必须经矿领导组研究,并拿出具体整改方案,进行处理。

(七)对隐患整改无故逾期没有解决的,要追究该项工程负责人和执行班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逾期时间及影响后果进行处罚,该停产的立即停产予以整改,待隐患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安全检查人员必须经常性地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求及时排除,并出具安全隐患通知单。

(九)安全检查人员要熟悉井下情况,对井下重点防范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要求及时整改,并出具安全隐患通知单。

(十)对重大隐患,要求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迅速撤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安全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应定人、定时间消除、

(十二)安全部门必须对隐患整改情况实施跟踪,对处理隐患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条件》进行处罚,情况严重,有权责令其停产,隐患完全处理完毕后,方可同意生产。

(十三)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有责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如部门负责人未采取措施处理隐患,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矿领导反映。

(十四)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季度组织全矿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把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部门。

(十五)对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要逐条落实、立即整改,并把整改的结果上报给检查部门。

(十六)矿安全部门要建立隐患登记台帐。

安全检查制度

为促进煤矿的安全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为广大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安全矿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矿的安全、质量达标常规管理及检查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安全大检查。

2、安全科每月必须在上、中、下旬的旬未对全矿井下所有地点的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防灭火、防治水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检查标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必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反馈给生产单位,凡因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首先追究生产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安全科必须安排安全员对井下现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检查,出现隐患及质量问题,责令生产单位整改后,方能继续进行生产作业,当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出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及时研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和迅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公司经理亲自主持会议,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经营矿长、工会负责人、机电、通风、生产部门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3、办公会认真学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机关安排的安全生产活动。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并研究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的处理意见。

5、认真听取矿安全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井下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6、检查上次办公会确定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应采取强制措施,督促落实。

7、安全办公会要有议有决,讲究实效,并建立专门完整的记录资料,以备上级领导检查。

8、安全办公会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记要,发给参会人员及矿生产、辅助和服务部门,并组织员工学习和贯彻。

管理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一)矿井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次数规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2、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机电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3、各副总工程师、技术主管、正副科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

4、各队正副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7次。

(二)管理干部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值班室了解井下作业地点的生产方案情况,作业地点的通风瓦斯及安全状况等情况,以便掌握心中有数。

(三)管理干部下井必须到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要害场所(绞车房)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了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必须在现场落实人员,进行整改,隐患不消除不允许进行生产。

(四)针对矿实际生产情况,列出各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日程安排表,做到早、中、夜班均有干部下井,班班有领导干部在生产现场;

(五)管理干部下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记录,内容为:

下井时间、发现问题、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整改情况,同时将下井作业地点的情况及时通报井口值班人员。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认真落实原煤炭部“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班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搞好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2、对瓦检员、安全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全管理人员等特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定期送上级主管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直至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井下一般工种,严格按照三级培训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4、对转岗人员也应按照要求重新培训后转岗。

5、对矿长,严格按照要求,送省煤炭管理部门安培中心,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方能担任矿长,指挥生产。

6、,必须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时间,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1、企业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室,统一建档,统一管理。

2、统一建档的主要资料:

(1)地质矿产储量核查报告。

(2)矿井开采设计。

(3)施工作业规程、重大安技措工程设计、验收资料。

(4)特殊条件下开采论证、设计等有关资料。

(5)矿井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

(6)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7)有关煤层安全指标鉴定资料。

(8)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有关资料。

3、所有建档资料要严格管理,一般只准在档案室阅读,若需借用,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及时归还。

4、进档的技术资料,档案员应按资料种类,装入档案袋,分别存放。

5、档案室应保持卫生、宛气流通、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防止资料霉变、丢失。

入井检身制度

1、下井人员要自觉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确保入井人员生命安全。

2、入井时,不得拥挤,以免发生事故。

3、入井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非防爆型小型电器下井。

4、人员携带工具下井必须有保护套,长把工具要拿稳、拿低,防止碰伤他人和自身。

5、严禁“六种人”下井,即下井喝酒的人、思想不稳定的人、精神病(特殊病)人、妇女、儿童、穿化纤衣服的人。

不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的不准入井。

6、井口值班人员要严把入井检身管理制度,如发现违章下井和上述第5条的人员下井不制止,要严肃处理值班人员。

7、外单位来参观或学习人员,必须经企业领导或矿长同意后方准入井,同时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指挥。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各队、班(组)长要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坚持党的安全第一方针,不断提高职工自主保安意识。

2、每班入井人员有班长在入井前进行考勤登记,下班时有班长在井底清点人数,集中上井。

3、充电房矿灯发放实行定员编号,挂牌、登记领灯,对当班发放矿灯和升井交灯取牌核对,如发现有误,充电工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4、检身工每班入井前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检查清点,对入井人员升井后进行清点核对,检身工必须最后下班,如发现有误,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5、调度室对每天每班,需加班或打杂人员安排加班工作,都要有记录。

井巷维修制度

1、井下运输巷、回风巷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井巷失修率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2、每月要制定井下井巷维修计划,确定井巷维修地点、时间和要求。

3、井巷维修质量标准:

(1)、主要运输巷经侧压、顶压、底鼓达不到规定断面,必须进行井巷放顶、扩帮、卧底更换支护,但井巷维修后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

(2)、主要回风巷的断面达不到规定要求时,维修后巷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主要提升下山断面达到规定要求时,维修后的井巷净高不得低于1.8米。

(4)、维修井巷的支护材料不得小于直径12cm的木材,对顶压大的井巷要采用工字钢顶梁支护,维修后的支护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不得空帮空顶。

(三)、对井下井巷局部出现断梁拆柱,要及时按排人员进行维修插棚,以防井巷失修冒顶。

(四)、井巷维修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要贯彻到每个井下维修人员,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五)、井巷维修实行质验收制,按维修质量标准,每段井巷维修进行验收合格后才算该项工程结束,否则必须返工达到标准。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管理制度

1、总工程师分管通风工作,通风队长为该队通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通风能力必须依照矿井整个服务年限内各时期的通风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各时期合理供风,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通风巷道断面符合通风要求,通风状况不佳、风量不足时实行以风定产。

3、矿井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回风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有从配电房直达机房的专门供电线路。

(3)、装置备用风机,每个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性能在10min内开动。

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贡,若能满足生产要求,可继续使用。

(4)、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按有防爆门,并六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5)、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由机电队正规检查一次,改变风机运行状况,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4、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但风量应不小于正常供风的40%。

5、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完善的通风机房,机房内清洁卫生,机房周围10米内干净无杂物,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消防器材。

主要通风机应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电工负责运转,电工每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记录簿,了现有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值班人员,禁止将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

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科长批准。

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而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工程师或值班科长根据停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人员是否全部撤到地面。

主要通风机停风时,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恢复通风后必须先检查瓦斯,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7、通风队要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测定风容:

风速、断面、气温和瓦斯浓度等。

矿井总进风道,采区进回风道和主要用风地点均要设点测定。

每次测定结果,按旬报公司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8、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掘进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必须生技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收地测部门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报告安全、机电和通风队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必须由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风、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风墙或不少于两道的正向永久风门和反向风门。

所有风门,每组均不得少于两道,并具有联锁装置,风门能自动关闭、不漏风、墙面平整,风门前后五米内无杂物、积水、支架良好,严禁损坏风门。

两道风门不得同时打开,严禁打开风门不关,遇有风门损坏,必须及时修好,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10、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二次串联,掘进工作面严禁扩散通风。

局部通风距离超过300米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1、通风队应有通风系统图。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有主扇性能、井下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施的位置和火区点位置。

该图每月修改一次。

通风队和公司总工程师各存一份。

12、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维修,并挂有维修人员牌,保证正常运转,有专(兼)职负责人员。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局部通风机入中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扇垫高不小于0.3米。

(3)、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接风筒要按质量标准进行作业,做到平、直、稳、接口严密、不漏风。

要爱护风筒,严禁开洞或乱开碴。

风筒损坏要及时更换或修补。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迎头供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内风速不得小于0.25米/秒。

(4)、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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