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贯彻落实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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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要求的落后产能,以及不具有能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水泥行业在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关停一批相对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

加快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限期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

鼓励用能单位加速淘汰、提前淘汰限制类用能设备。

禁止列入淘汰目录设备的制造、流通、销售等,从源头上杜绝淘汰设备的使用。

工信委、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

严格实行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师(市),暂停该师(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对未按规定开展能评、环评,或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工信委)

(六)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

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鼓励各师(市)加快服务业和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力争到2015年末兵团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30%以上和3%左右。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办发〔20134〕30号),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产品,努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环保服务业,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环保)局)

(七)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加强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以煤炭消费为主的高能耗、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除由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全部由兵团核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的兵团城市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加快发展、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气化兵团”工程,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财务局)

三、加快实施重点工程

(八)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加大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传统工艺、设备和技术的改造力度,加快实施供电煤耗高于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的节能改造。

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信委)

(九)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烟气脱硝脱硫工程建设和改造(具体任务附后),完成338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293万千瓦燃煤机组拆除或封堵旁路烟道、352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1731万吨水泥熟料产能脱硝。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厂的运行管理,从严查处减排设施建成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的问题。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建设(环保)局、财务局、农业局)

(十)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

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4年淘汰144台小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0.22万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0.4万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

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财务局、建设(环保)局、工信委)

(十一)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

2014年底前,在兵团范围内使用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制订计划淘汰一批黄标车和老旧车。

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

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财务局、质监局、商务局、建设(环保)局、国资委、公安局、交通局)

(十二)强化水污染防治。

加快兵团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水重复利用水平和中水回用能力。

加大团场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改进畜禽养殖模式,鼓励和引导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强化造纸、印染、棉浆粕、化工及农副食品制造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015年底,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以上。

建设(环保)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农业局)

四、狠抓重点领域工作

(十三)加强工业节能降碳。

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推行能效对标、合同能源管理及能源审计,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

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推进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3年实现负增长。

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

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47.8万吨标准煤以上。

严格控制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能耗强度,到2015年,能耗强度比2013年实现负增长。

发展改革委)

(十四)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贯彻落实兵团“十二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

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

鼓励公共建筑和具备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使用地源热泵等技术。

到2015年,兵团所有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成一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71万平方米以上。

建设(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

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

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城市”创建活动。

交通局、财务局、工信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十六)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制订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努力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

切实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政策,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

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2014-2015年,兵团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2.2%。

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五、强化技术支撑

(十七)加强技术创新。

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在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师(市),开展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新技术应用示范。

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环保)局)

(十八)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试点。

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环保)局、农业局)

六、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九)完善价格政策。

认真清理师(市)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协调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

(二十)强化各类节能减排资金的有效结合。

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安排的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排污费等节能减排资金与兵团本级节能减排资金的有效结合,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

能源消费总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师(市)、团场和企业,按照其能源消费总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兵团所占比例配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一)推进绿色融资。

加大金融创新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

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

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

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

各师(市)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

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四)强化监察能力建设。

加快节能监察机构和低碳核查机构体系建设,从2015年起,逐步建立兵团、师(市)两级节能监察、低碳核查体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为兵团依法开展节能监管、审核工作提供根本保证。

2014年底前,各师(市)要对年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专项监察,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企业,要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评暂缓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实行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环保)局)

八、严格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

各师(市)要严格控制本区域能源消费增长和污染物排放目标。

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

各师主要领导是本区域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师(市)实行“一票否决”,必要时由兵团约谈师(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

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师(市),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设(环保)局)

(二十六)落实重点师(市)责任。

六师五家渠市、七师、八师石河子市、十三师等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兵团平均水平的师(市),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

一师阿拉尔市、四师、六师五家渠市、七师、八师石河子市、十三师等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师(市),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加强乌鲁木齐、石河子、奎屯、库尔勒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污染减排,六师五家渠市、七、八师石河子市要尽可能多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力争完成兵团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

(二十七)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兵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好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师(市)、团场、园区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提出本部门节能减排降碳具体措施,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国资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重点用能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建设(环保)局)

(二十九)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降碳的积极性。

鼓励对师(市)、团场、园区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附表:

1.2014-2015年各师(市)节能降碳控制目标

2.2014-2015年各师(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附件1

2014-2015年各师(市)节能降碳控制目标

单位

“十二五”

节能目标

(%)

2014-201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年度降低率控制目标(%)

2014-2015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率控制目标(%)

一师阿拉尔市

10

2.09

2.30

二师铁门关市

8

1.65

1.87

三师图木舒克市

四师

13

2.75

2.97

五师双河市

六师五家渠市

3.5

3.60

七师

3.0

3.10

八师石河子市

九师

十师北屯市

建工师

十二师

十三师

十四师

附件2

2014-2015年各师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火电脱硝

(万千瓦)

钢铁烧结机脱硫

(平方米)

水泥脱硝

(万吨)

570

75

60

135

144

220

25

90

149

285

96

30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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