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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的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学生学籍延续的重要程序,也是学生享受规定的权利、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前提。

注册后,新生方可取得学籍资格,在校生方可保留学籍资格,学生才可以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的学籍注册由教务处确认。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外,凡我校在籍本专科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三周内均应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予注册:

1.入学复查不合格的新生。

2.没有缴清费用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3.无正式学籍的跟读生、旁听生、进修生。

4.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四)办理缓缴费手续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可以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前仍未缴清费用的学生,学院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注册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未注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选课

第五条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均分为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素质教育课五大类。

学生在选择素质教育课中的公选课时,应详细了解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不能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

第六条各学期开设的课程,学校提前安排并公布。

学生在选课时应根据总学分数要求、学校的教学安排、个人的学习进度计划,每学期选择足够数量的课程。

第七条对学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业警告制度。

(一)对于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二)对于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10个学分或有3门以上不及格课程或连续两次受学业预警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三)连续两次受学业警告的学生,应予休学。

(四)受学业警告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再次受到学业警告时,应予退学。

第八条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必修课中有未修读的课程,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同一课程一般采用统一考核形式。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平时考查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素质教育课也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

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学校采用学分制绩点对学生的学习总量和学习质量进行管理。

学分制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一)课程绩点。

从2011级学生起,不同考核记分制成绩所取得的课程绩点按下表中的对应关系记。

绩点--成绩对应关系表 

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百分制

95

90

85

80

75

70

65

60

55

50

50以下

五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F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

合格

不合格

(二)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某门课程掌握程度的指标。

其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综合指标,是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素质教育课只计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第十一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考核资格,同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籍科。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一)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旷课达到6学时。

(三)缺交、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第一次受到老师警告,第二次又缺交、抄袭。

(四)上课有严重违纪行为,屡教不改。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

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请假(缓考)者,必须事先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同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未履行缓考手续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缺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审核其先修课程成绩、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以免听某些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但必须参加所有形式的考核。

免听课程按课程学分数交费。

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多于两门,政治理论课、素质教育课、实验课程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四条因身体原因不能修读公共体育课的学生须持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履行免修手续。

第十五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夹带小抄(不论使用或未使用)。

2.闭卷考试带入书籍、资料、笔记等(不论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

3.相互传递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给他人看。

4.交头接耳、低声私语、左顾右盼。

5.代替别人答卷或帮助他人作弊。

6.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论使用或未使用)。

7.考试结束后仍强行答卷,警告不改。

8.经评卷教师认定,试卷雷同。

9.构成作弊事实的其他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作弊学生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2.对作弊学生的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二次考核、重修

第十六条课程的二次考核一般在每学期前三周进行。

(一)所学课程(素质教育课除外)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二次考核。

(二)二次考核成绩最高计60分。

(三)被取消第一次考核资格者或第一次考核缺考、作弊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

(一)学生二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二)如果学生对自己某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三)重修课程成绩按下式计算:

课程成绩=max{第一次考核成绩,第二次考核成绩,重修考核成绩,…}。

(四)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6门。

学生选定重修课程后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上课纪律,按时参加考核,保证重修效果。

(五)因重修课程考核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二次考核时按实际考核成绩记。

第六章辅修专业、双专业

第十八条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已获得第一学年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

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

第十九条双专业、辅修专业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但一般不得属于同一“二级类”专业,双学位应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第二十条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拟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研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按程序办理修读手续。

第二十一条选修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课程,要按照修读顺序,先修课程先选。

第二十二条同一名称课程,第一专业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申请免修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一专业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第二专业拟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选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主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达到双专业毕业条件的,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两个专业名称。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了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不申请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或达不到辅修专业或双专业要求的,已修课程作为素质教育课中的公选课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考勤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要严格考勤。

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

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按实际学时数计。

(三)实习、设计(论文)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1学时计。

第二十七条学生请假,个人要填写请假条,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

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学院请假,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学院办理补假手续。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

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周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要函(电)告所在学院院长批准。

第八章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审查,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二分之一。

(二)一学期请假和缺课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连续两次受学业警告。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限。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条休学手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个人提出休学申请的学生,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二)按学校管理规定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教务处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我校有关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对于连续两次受学业警告受到休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直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习期间如果再次受到学业警告,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复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一周内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如果复学时原专业撤销,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

(三)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注销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查。

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由拟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查。

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由我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省教育厅批准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得到批准的,由学生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将同意接收学生的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必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章退学、试读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累计超过两年。

(二)应休学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因受学业警告达到休学条件后申请转到下一年级学习,学习期间再次受到学业警告。

(五)因受学业警告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再次受到学业警告。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者。

(九)因其它原因退学者见有关条款。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需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长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本人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二条因学业警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家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

在试读期,应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者,可以恢复学籍。

试读生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要由学院对其德、智、体等作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四条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在弹性学制内,按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学分,可申请结业。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取消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各党总支、党委,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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