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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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领导体制的建立
学校成立燕山大学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牵头,学校领导具体统筹,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处、高教发展研究中心、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分工负责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相互配合、务实高效、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工作体制和上下动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燕山大学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就业协调会议。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科、辅导员和专业老师参加的学生就业工作指导小组。
第六条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学校设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称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日常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从而实现我校就业工作的多方位、立体化的运作模式。
1、就业指导课:
为相关年级学生讲授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程序和择业心理等课程。
2、网络查询:
为学生提供用人信息网的查询服务。
通过本网络可了解全国各地、各行业用人单位的简介和招聘信息,并可发布学生个人信息。
3、资料查询:
备有全国各省用人单位的书面资料,介绍各行业、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书刊和国家各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政策、法规。
4、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及研究工作。
5、接待用人单位在我校举办大、中、小型毕业生招聘会。
通过网络、就业指导橱窗、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全校毕业生发布各地、市举办的招聘会信息。
6、政策咨询:
随时接待学生有关毕业生政策、就业程序、“双向选择”方式等问题的求询,解答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
为毕业生提供方便、优质的就业服务。
7、办理就业手续:
负责审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报到证、档案转发等就业手续。
8、负责安排毕业生离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各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组织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9、对各学院辅导员及在校生进行就业政策的宣讲及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10、完成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毕业生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
2、负责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的有关资料;
3、收集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实现国家、地方、学校、学院四级联网;
5、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手续完备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登记、备案。
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帮助、督促学生予以补正;
6、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7、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8、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文明离校的教育工作,根据毕业生离校日程安排,组织本系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9、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档案的归档工作。
10、完成学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1、毕业生具有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
2、毕业生具有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的权利;
3、毕业生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和方针原则;
4、有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就业的义务;
5、毕业生有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名誉的义务;
6、毕业生必须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三章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及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九条评估体系的建设
建立并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使就业工作与学院发展、干部绩评以及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以此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市场导向的确立
学校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随时掌握用人单位需求动向,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向学校提出招生、培养工作的建议方案,以此来推动招生、培养、就业的联动式改革,努力使我校毕业生能够适应市场的用人需求。
第十一条就业指导教育系统的建设
就业问题是每个大学生踏入大学校门之日起就一直关心的问题,就业教育必须从入学抓起,要按阶段实行系统化教育,思想教育必须与就业指导有机结合,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
课堂教学,系列讲座、报告会、研讨会、择业经验交流会、洽谈模拟练习等,易于学生接收,达到教育的目的。
就业指导课应在3年内完成从选修课到必修课的转变并实行“四年一贯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使就业指导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环节的始终,使每位学生在四年的学习过程中在不同层面、不同阶段逐步地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出科学的规划。
对毕业生个体进行针对性就业指导,转变从前的“粗放型”撒网方式,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及辅导员真正担负起教育和指导的职责,入情入理的对毕业生进行政策指导,思想指导和技术指导,帮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自我定位,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选择正确的成才道路。
第十二条推进学校的教学改革,加强对学校专业设计、学生知识结构的调整
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势、就业指导中心反馈的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结合社会调研结果,每年年初,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都应召开全体会议,对新一年就业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出预案,研讨修订,有效适时地调整学科的设置。
就业高峰期,校主管领导还应定期召开就业工作协调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而作为就业指导工作者,就要走出校门,到社会中,去对人才市场进行分析,预测未来人才需求情况,为学校教学改革和专来调整提供依据;
主动到用人单位,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了解他们对人才的急需和技术攻关上的难题,帮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办实事。
第十三条成立就业指导专家协会
学校成立就业指导专家协会,协会由一些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协会定期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研讨会,由学校将第二年的毕业生生源情况、专业设置状况通报给协会的每位成员,以便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毕业生的情况;
用人单位也向学校通报第二年的招聘计划、岗位需求情况,并对我校的专业设置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十四条制定科学的就业发展规划,明确、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各级就业指导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制定各自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
其中,在各院系中推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在推行过程中逐步完善这个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开辟新的“绿色通道”
发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洽谈会,要多动脑筋、下大功夫。
首先要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联系,其次要设计精美、大量、内容丰富的宣传册,采用走出去、资料邮寄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收集需求信息,邀请用人单位参加洽谈会。
同时认真组织毕业生搞好自我推荐、自我包装,在思想上有足够的准备,积极参加洽谈会。
现在我校洽谈会已成功举办多年,但还须将此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为毕业生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使就业信息网既有丰富的内容,又美观实用,富有个性化,并加快信息联网。
一是做好校园就业网做好各种链接,使学生可查出在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
二是通过网络介绍学校毕业生供应信息;
三是通过网络向广大毕业生介绍就业政策,发布最新招聘消息,提供信息服务,进行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提高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个人素养和职业素质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强化服务职能,举办由辅导员、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在客户服务,人力源开发和和管理,心理学,劳动人事制度,教育学,法律学等方面充实从而提升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定位:
教育、管理、服务,实现我校就业指导队伍的“专家化、全程化、专业化”建设。
第十八条正确处理“毕业生违约”的情况
在就业工作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毕业生违约”的情况。
尽管学生违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就业,但这给学校带来巨大的压力,既要为学生着想,又要对用人单位负责。
如果违约的学生过多,势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不满,影响学校的信誉度,对今后的就业工作不利。
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应积极主动寻找原因,寻求举措,减少这方面造成的影响。
比如,第一,要进行学生就业信贷,诚信及自我价值定位等方面的教育咨询,培训指导。
第二,为毕业生提供用人单位的详细资讯,避免因不了解而造成日后的违约。
第三,对用人单位进行事后跟进,解释及反馈工作。
第四,对毕业生进行法制教育。
第五,组织院系带领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调查,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增加涉世经验。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及毕业生有关资料的;
2、擅自篡改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生源信息或私自改换毕业生工作单位;
3、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有权将其人事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欺骗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5、违反就业协议规定的;
6、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章考核内容及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根据《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冀政[2003]35号)文件的精神,要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与学生的比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切实保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所需的必要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校属各院系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切实把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创造条件,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要培育和完善以院系为依托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鼓励院际联办毕业生招聘活动。
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设,通过网络快捷、准确地向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学院网页上有就业专栏,栏目全面,适合本院学生需要。
用人信息、毕业生资料随时可供学生及用人单位查询。
有就业信息发布栏,且内容丰富,发布及时。
第二十四条院系定期向用人单位征集就业信息,并确保及时发布,渠道畅通。
文件、资料有专人保管、归档,便于查阅。
制定切实可行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度计划,执行效果好,工作总结全面。
深入开展与就业相关的调查研究,有相关论文发表。
第二十五条将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逐步实现“四年一贯制”教育。
各院系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就业的专题讲座、报告,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就业的讲座、会议的出勤率高。
第二十六条深入做好毕业生思想状态的调查与研究,并及时上报,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结合毕业生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做好毕业生派遣的有关工作,注重服务质量,保证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第二十七条完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发布办法。
加强就业率统计的管理和检查,保证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毕业生就业率实行动态化管理。
学校将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院系评估指标体系,以便使评估结果更加全面地反映院系人才培养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八条热忱为毕业生服务,熟练掌握就业的有关政策,毕业生对就业指导工作的满意程度高。
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务,质量高。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院系要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后附燕山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章程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燕山大学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