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学校校企合作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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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学校校企合作章程Word格式.docx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及学校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长1人信息员若干。

第五条 

校企委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4、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5、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6、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7、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8、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9、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六条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委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三)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四)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校企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

单位成员填写《大连市建设学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委员会单位成员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单位成员权利:

(一)享有大连市建设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大连市建设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大连市建设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与大连市建设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大连市建设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接纳本校学生定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四)向大连市建设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协助大连市建设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

我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

企事业单位接纳本校学生定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第十四条 

科研合作。

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

企事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

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合作。

企事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

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办公室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向成员单位授牌:

“大连市建设学校实习实训基地”;

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

“×

×

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成员单位会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

大连市建设学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我校财务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1.项目调研支出。

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2.资料汇集支出。

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3.校企往来支出。

含项目合作单位来校接待费、工作需要馈赠合作单位纪念品费等。

以上支出均应按项目实施时域分年度进行预算。

校企合作项目运行过程中所派生的费用(如基地建设费、专家讲座费、师资培训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学生补助费、实验用品购置费等),不在本经费支出范围。

二、经费支出比例

项目调研支出应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资料汇集支出应占经费总额的5%,校企往来支出应不高于经费总额的45%。

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项目经费由计财处按年度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经费支出实行校、系两级管理。

每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主管财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计财处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指导和适时调控。

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

一、学校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的说明

1.为调动各系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学校将对各系实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等情况。

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2.《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是每年度衡量和考评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的主要依据;

此外,各系应在每学年的年初向学校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年末上报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3.本办法的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旨在督促和鼓励各系紧紧抓住当地的经济发展的脉搏,积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办出高职特色,培养出适应行业和当地经济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专业建设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进行专业建设,使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建设实际结合得更为紧密,以利于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

联席会议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组成,由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时间

召开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具体会议时间由专业建设委员会秘书长负责通知。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议题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的执行情况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纪律

1、召开会议时,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果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提请复议。

3、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视决定内容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4、联席会议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记录存档。

5、联席会议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岗位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模块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1、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中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企业专家和领导、高职院校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授,以及学校专业教师和主管领导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

外聘专家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少于30%。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下设秘书处,学校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学校教务处及专业骨干教师负责秘书处工作。

3、委员资格: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

(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

(3)、原则上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4)、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二、职责与权利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并制定和规划本专业的发展计划,为争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提供服务;

2、对学校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

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3、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

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4、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5、协助学校对专业教师实践技能进行培养;

6、针对学校专业课程改革不定期来学校为老师进行学术讲座;

7、学校根据受聘委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给受聘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和奖励。

8、可优先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三、工作程序

1、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2、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由秘书长形成会议纪要;

3、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我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

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附则

1、本章程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企合作企业专家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单位名称

职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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