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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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20399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范
GB/T39736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
GB/T39737国家公园设立规范
GB/T18005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LY/T2005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LY/T1755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LY/T2574国家石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DZ/T0303地质遗迹调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自然保护地natureprotectedarea
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包括国家公园(含试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草原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等。
3.2国家公园nationalpark
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洋区域。
3.3自然保护区naturereserve
对有典型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自然区域。
3.4自然公园naturepark
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
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3.5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integrationandoptimizationofnaturalprotectedarea
是在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及保护空缺地摸底调查、评估论证基础上,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近的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归并整合,对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合理调整优化,实事求是地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为科学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3.6保护空缺地protectionvacancy
指不在现有自然保护地体系范围内,但在自然属性、生态价值等方面具有保护价值或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
3.7自然保护地同质性homogeneityofnaturalprotectedarea
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间具有类似的自然特征、文化特征、管理目标等。
3.8自然保护地联系紧密度relationshiptightnessofnaturalprotectedarea
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间在自然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等方面相关联的程度。
4总则
4.1目标
通过科学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完善功能分区,细化管控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理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实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确保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大类型。
4.2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
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地范围,优化整体布局,解决交叉重叠问题。
客观性原则:
实事求是分析评估自然保护地内各类矛盾冲突情况,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局性原则:
综合考虑保护与发展的双重需求,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
4.3一般规则
以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评估为基础,依据所在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查、评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从高到低,依次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大类。
将现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等各级自然保护地,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和事权划分等实际情况,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
将整合后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地作为国家公园(含试点)备选预留区;
国家公园设立后,在国家公园区域内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不含缓冲区)按其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确保自然遗产的整体保护。
原则上按照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先、同级别保护强度高优先、不同级别的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顺序进行整合。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若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通过评价在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或主要保护对象存在明显差异时,也可分设不同的自然保护地类型。
若无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以高一级的自然保护地为主体进行整合并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有两个以上同级别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可考虑设立时间先后顺序、保护价值、管理机构等因素,综合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
根据资源禀赋和自然特征,原国家森林、湿地、地质、石漠公园、草原公园经科学评估后转为国家级自然公园。
综合省级自然公园的资源状况、管理基础、社会影响等因素,经科学评估后,可晋升为国家级自然公园。
市、县级自然公园经科学评估后可晋升为省级自然公园,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或已经严重丧失自然属性的,经科学评估后,按撤销处理。
5整合优化方法
从整合交叉重叠自然保护地,归并相邻相连自然保护地,优化独立自然保护地,完善保护空缺地,分区优化和范围调整等5个方面对现有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
5.1整合交叉重叠自然保护地
5.1.1完全重叠
两个或多个自然保护地完全重叠的,按照4.3相关规定,整合为一个自然保护地。
5.1.2包含
一个自然保护地包含另一个或多个自然保护地,原则上整合为一个自然保护地,整合标准按照4.3执行;
也可以通过综合评估重新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但要确保新确定的自然保护地类型的保护强度不降低。
若被包含自然保护地与包含自然保护地属于不同类型,且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分设为两个或多个自然保护地,具体参见附录A。
一个自然保护地位于另一个自然保护地的边缘地带,且被包含,同时,自然分界又明显的,可分设为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
5.1.3部分交叉重叠
5.1.3.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合
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分为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交叉重叠2种情况进行整合。
a)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
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通过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上的,直接整合成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通过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下的,整合后可分设为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交叉重叠区域根据区域同质性结果,整合到与其相类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级以下(含省级)的自然保护区全部整合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b)与自然公园交叉重叠:
省级(含省级)以下的自然公园全部整合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公园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时,采用同质性评价进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
如果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通过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上的,直接整合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通过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下的,整合后可分设为不同的自然保护地,其中交叉重叠区域原则上整合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交叉重叠区域可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可整合为1个自然公园,但应确保保护强度不降低。
5.1.3.2省级自然保护区整合
与省级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分为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交叉重叠2种情况。
省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全部整合到省级自然保护区。
整合优化后,重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达到晋级条件,达到晋升条件的,建议晋升。
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通过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上的,直接整合成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通过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下的,整合后可分设为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中交叉重叠区域根据区域同质性结果,整合到与其相类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
省级(含省级)以下的自然公园全部整合到省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公园与省级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若交叉重叠区域占省级自然保护区或国家级自然公园面积比例C值大于50%、且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较高,则国家级自然公园整合到省级自然保护区中;
否则,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管理现状评估结果低的自然保护地整合到高的自然保护地中。
若C值小于50%,则同时进行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管理现状评估、同质性评价。
若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上、且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较高,则国家级自然公园整合到省级自然保护区中;
否则,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管理现状评估结果低的自然保护地整合到高的自然保护地中;
若同质性评价在50分以下,交叉重叠区域整合到省级自然保护区,非交叉重叠区域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另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
C值计算参见附录B。
5.1.3.3自然公园整合
分为同级别同类别、同级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同类别、不同级别不同类别4种交叉重叠情况。
整合后为,市(县)级的晋升为省级。
若是省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达到晋级条件。
a)同级别同类别:
整合为一个自然保护地。
b)同级别不同类别:
若同质性评价大于50分,将自然属性与生态价值、管理现状评估结果较差的自然公园整合到评估结果较好的自然公园中;
若同质性评估小于50分,可设置为不同类别的自然公园,交叉重叠区域可根据核心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区域后纳入各自然公园中。
c)不同级别同类别:
整合为一个自然保护地,级别低的自然公园整合到高级别的自然公园中。
d)不同级别不同类别:
原则上整合为一个自然保护地,由高级别整合低级别的。
若同质性评估小于50分,可设置为不同类别的自然公园,交叉重叠区域优先纳入级别高的自然公园,或可根据核心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区域后纳入各自然公园。
各类自然公园通过整合优化,重新对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为自然保护区。
5.2归并相邻、相连自然保护地
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或保护空缺地属于同一自然地理单元且无明显地理隔离的地块,原则上归并为一个自然保护地,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类别)、级别按照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先、同级别保护强度高优先、不同级别的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顺序进行整合;
若通过自然保护地联系紧密度评价,参见附录C,地理空间联系、物质能量联系、物种基因联系3项指标总得分低于70分,则可保留不同的自然保护地。
5.3优化独立自然保护地
a)无交叉重叠的单个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地,除纳入国家公园(含试点)规划区域外,原则上保留,符合条件的省级自然保护地按有关程序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
b)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经科学评估后可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地,确实无法落地,且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经评估后,按程序上报,可撤销。
5.4完善保护空缺地
自然保护地空缺地原则上就近归并,不能归并的,可新建自然保护地。
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冲突,需对矛盾冲突进行如下处理:
“国土三调”现状为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
原则上不划入;
因作为保护对象的栖息地,需要划入的,不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作为一般耕地管理。
矿业权。
已依法设立的矿业权(露天矿、砂石粘土矿除外),原则上不可划。
人工商品林。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范围内的林地、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可以划入;
竹林可以划入,依法进行采伐经营;
其他人工商品林,原则上不划入。
5.5自然保护地分区优化与范围调整
5.5.1自然保护区
5.5.1.1分区优化
a)一般情况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
b)但原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应转为核心保护区;
c)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内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区域可调整为一般控制区。
5.5.1.2范围调整
5.5.1.2.1核心保护区
不再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作为一般耕地管理,逐步有序转为生态用地。
允许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
允许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
允许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到期后有序退出;
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赎买、租赁或置换,逐步有序转为公益林。
5.5.1.2.2一般控制区
参照山地丘陵1公顷左右、平原3公顷左右的标准调出自然保护地,具体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
为保护对象栖息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
小于调出标准、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
允许铬、铜、镍、锂、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已依法设立的和新立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不得办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但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允许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以及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继续开采活动;
经科学评估,可将成片5公顷以上的集体人工商品林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
②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
③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④竹林,可依法进行采伐经营;
⑤小于调出标准,零星分散的人工商品林。
5.5.2自然公园
按照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处理规则执行。
5.5.3国家公园(含试点)
以批准的国家公园(含试点)范围为基础,分别按照试点范围内现状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及新划入3类区域矛盾冲突处理规则,对国家公园(含试点)边界范围和分区进行优化调整。
现状为自然保护区的,同自然保护区处理规则。
现状为自然公园的,同自然公园处理规则。
新划入国家公园(含试点)区域的,同新划入的保护地空缺地处理规则。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自然保护地同质性评价
1.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
采用定量分析法,设有自然特征、文化特征、管理目标3个一级指标及11个二级指标。
表A.1自然保护地同质性评价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自然特征
(50分)
典型生态系统(20分)
典型生态系统类型
相同
16-20
相似
10-15
不同
0-9
典型动物群落(10分)
相同的典型动物群落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典型动物群落类型总数的比例
在70%以上
8-10
在30%-70%之间
3-7
不到30%
0-2
典型植物群落(10分)
相同的典型植物群落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典型植物群落类型总数的比例
基础地质(5分)
相同的基础地质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基础地质类型总数的比例
4-5
2-3
0-1
地貌景观(5分)
相同的地貌景观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地貌景观类型总数的比例
文化特征
(25分)
园景(5分)
相同的园景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园景类型总数的比例
建筑(5分)
相同的建筑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建筑类型总数的比例
胜迹(10分)
相同的胜迹类型数量占整合区域胜迹类型总数的比例
风物(5分)
整合区域内特有风物
5
2-4
管理目标
首要目标(15分)
主要保护对象类型
一致
15
基本一致
7-14
不一致
0-6
其他目标
(10分)
资源合理利用
(5分)
资源合理利用的方式和方法
表A.1(续)
社区融合发展
社区融合发展方向
填表说明:
基础地质即地质遗迹中地质(体、层)剖面、地质构造、古生物、矿物与矿床等资源,地貌景观即地质遗迹中的地貌景观、水体景观或景观资源中的地景、水景。
2.评价等级
根据自然保护地同质性等级评价表,自然特征、文化特征、管理目标的总分大于50分则基本相同,小于50分则差异较大。
附录B
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比例计算
通过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落图数据计算交叉重叠区域占各自然保护地面积比例C。
计算公式如下:
C=S1/S2×
100%
公式中:
——C为交叉重叠区域占各自然保护地面积比例;
——S1为交叉重叠区域面积;
——S2为单个自然保护地总面积。
附录C
自然保护地联系紧密度评价
采用定量分析法,设有地理空间联系、物质能量联系、物种基因联系3个指标。
表C.1自然保护地联系紧密度评价表
指标
地理空间联系(40分)
属同一自然地理单元,空间最近直线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31-40
属于同一自然地理单元,空间最近直接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10公里以外。
11-30
虽属不同自然地理单元,但空间最近直线距离在10公里以内。
0-10
物质能量联系(30分)
保护地之间有物质、能量的交流,环境生态要素相互作用较强,自然生态系统结构或自然资源类型基本一致。
21-30
保护地之间有物质、能量的交流,环境生态要素相互间有一定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结构或自然资源类型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11-20
保护地之间有物质、能量的交流,环境生态要素相互间有一定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结构或自然资源类型存在较大差异。
物种基因联系(30分)
保护地之间主要物种与遗传基因相互交流,已具备自然的生态廊道。
保护地之间重要物种与遗传基因相互交流,已具备自然的生态廊道或具备建设生态廊道的潜在条件。
保护地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屏障,无建立生态廊道的可能性。
自然地理单元参照中国综合自然区划(黄秉维,1965年)确定;
生态廊道采用《湖南省自然保护地保护空缺报告》的市(州)生态廊道分布数据。
根据自然保护地联系紧密度评价表,总分高于或等于70分则认定为联系紧密,低于70分认定为联系不紧密。
附录D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报告提纲及内容
一、概况
(一)自然生态现状及保护价值
概要性描述市(州)或县(市区)情概况(国土面积、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等),阐述本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重要和典型的生态系统、自然遗迹、野生动植物栖息生境和自然景观及其分布、保护价值,提出具有重点保护价值的区域。
(二)自然保护地现状
介绍本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现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现状,包括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数量、面积、功能分区面积(只统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按照原核心区、原缓冲区、原实验区分别统计,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全部按照核心区统计)、管理机构设置等。
统计各类自然保护地总面积(含交叉重叠)后,测算出占本市(州)、县(市区)陆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三)工作开展情况
市(州)、县(市区)级部署、工作推进及开展情况等。
二、自然保护地存在主要问题和冲突现状
(一)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情况
涉及的自然保护地数量、类型、级别,统计汇总交叉重叠面积等。
分别统计自然保护区之间、自然保护区与自然公园之间、自然公园之间的重叠情况,包括存在重叠的数量、面积及主要原因。
(二)保护空缺情况分析
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结合生态保护价值评价和保护地空缺分析结果,阐述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现有自然保护地在空间分布上存在的空缺,明确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应纳但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地域情况,包括分布、面积、及保护价值等。
(三)现有自然保护地内冲突概况
1.城镇建成区
阐述本县(市、区)区域内涉及城镇建成区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明确城镇建成区数量、总面积、涉及到的人口数量等。
说明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原缓冲区内城镇建成区数量、面积和人口等。
2.永久基本农田
阐述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明确自然保护地内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原缓冲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等。
3.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
阐述本县(市、区)区域内涉及人工集体商品林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明确自然保护地内人工集体商品林总面积,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原缓冲区内人工集体商品林的总面积等。
4.矿业权
阐述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涉及矿业权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明确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的数量和面积,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原缓冲区内矿业权的数量和面积等。
5.开发区
阐述本市(州)或县(市区)区域内涉及开发区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明确自然保护地内开发区的数量、面积、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