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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类——“叶”、“叶柄”等。

花类——“花”、“花蕾”、“花序”、“头状花序”、“花粉”、“柱头”、“雄蕊”、“花托”、“宿萼”等。

果实、种子类——“果实”、“果序”、“果穗”、“果皮”、“果肉”、“外层果皮”、“带总苞的果实”、“假种皮”、“种子”、“种仁”。

种子及果实根据情况又分为“成熟”、“近成熟”、“未成熟”、“幼果”等。

菌藻类——“菌核”、“子实体”、“藻体”、“叶状体”等。

动物类——全身或基本上全身入药的用“干燥(全)体”;

局部入药的写具体入药部分的名称。

如“贝壳”、“骨骼”、“角”、“背甲”、“背甲及腹甲”、“输卵管”、“卵鞘”、“鳞甲”、“胆结石”、“分泌物”等。

3.采收时间和方法

采收时间与药材质量有密切关系,故对采收时间应予以规定。

除必须用月份规定采收时间才能保证质量者外,一般用“季”表示,如“春季”、“冬季”、“春、夏二季”、“秋、冬二季”、“冬季至次年春季”。

需按生物体生长发育程度规定采收时间才可以保证质量者,如“夏初子座出土,孢子未发散时挖取”、“春季花未开放时采摘”、“夏、秋二季果实近成熟时采收”、“夏、秋二季茎叶茂盛时采割”、“夏季花开放时择晴天采收”、“冬季茎叶枯萎后采挖”。

凡全年均可采收,对药材质量无影响者,可规定或不规定采收时间。

4.产地加工

主要规定药材采收后进行加工处理的基本要求。

有的药材由于地区习惯不同,加工的方法不一,尽可能选择能确保质量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方法,必要时也可列两种方法。

在产地加工成片(段)更能保证药材质量,又便于贮运的,应尽量规定在产地加工成片(段)。

(三)性状

性状主要指药材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特征)、质地、断面、气味等特征。

1.植物类药材:

植物类药材一般按形状、大小、表面、色泽、纹理、质地、断面、气、味等依次描述。

无论何种药材,先扼要描述总的情况,然后按顺序分别描述,最后描述气、味。

1.1全草或地上部分类

按根(或根茎)、茎、叶、花、果实、种子顺序描述。

各部位的描述可比单一部位简要些,叶可不描述叶脉,花可不描述雄、雌蕊,果实可不描述分几室等。

1.2根或根茎类

按形状、大小、表面(色泽、纹理)、质地、断面的顺序描述。

断面按折断现象、色泽、皮部、木部、纹理、髓部顺序描述。

如为根茎及根或根及根茎类,则分别描述根茎与根的不同点,相同点可合在一起描述。

药材为切片者,色泽描述用“外皮×

色”、“切面×

色”。

1.3茎、藤茎类

按形状、大小、表面(色泽、纹理等)、质地、断面(或切面)顺序描述。

断面或切面按色泽、皮部、木部、射线、髓部顺序描述。

1.4木类

按形状、大小、表面(色泽、纹理)、质地、断面(横切面或纵切面)顺序描述。

1.5皮类

按形状、大小、外表面(色泽、纹理及皮孔等)、内表面(色泽及纹理)、质地、断面顺序描述。

1.6叶类

单叶按形状、大小、色泽(上、下表面的不同,在上、下表面中叙述),顶端、基部、边缘、上表面、下表面、叶脉、叶柄、质地等顺序描述,如叶片基部下延成柄,则可先描述边缘,再写基部。

复叶可先写总的情况(如“三出复叶”、“单数羽状复叶”等)再描述叶柄(指总柄)及小叶片的形状,最后描述小叶柄。

1.7花类

按花萼、花冠(或花瓣)、雄蕊、雌蕊、花梗顺序描述。

花萼、花冠(或花瓣)如需分别详细描述时,按形状、大小、色泽、先端、基部、雄蕊、雌蕊的顺序,如需突出花色者,也可放在前面描述(例如花暗红色。

花萼……。

花冠……。

)。

花序可先叙述总的情况,再描述单花情况。

1.8果实类

按形态、大小、表面(包括色泽特征)、顶端、基部、果梗、果皮(外、中、内)、质地、断面、果肉、果核、种子等顺序描述。

如为产地切片,应描述片形,描述色泽时不用“表面×

色”,而用“果皮(或外皮)×

色,切面×

1.9种子类

按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一端(顶端)、另端(下端或基部)、质地、种皮、种仁、子叶等顺序描述。

1.10菌藻类

按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表面特征)、质地、断面等顺序描述。

2.动物类按形状、大小、表面颜色(外、内)、头部、背部、胸部、腹部、尾部、质地、断面、气、味顺序描述。

(四)鉴别

用于检验药材的真伪,鉴别试验应具有专属性,并应能区别同类相关品种或可能存在的易混淆品种。

中药材常用的鉴别方法为显微鉴别、理化鉴别等。

1.显微鉴别

显微鉴别系指用显微镜对药材(饮片)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和显微化学进行鉴别的一种方法。

凡有下列情况的药材,应尽量规定显微鉴别:

即药材组织特殊或有明显特征可以区别类似品或伪品、药材外形相似不易识别、某些毒性或贵重药材常以粉末入药的。

对镜检出现几率低于20%(制片10张,检出规定特征的应不少于2张)的或镜检难度大,可不做正文规定。

粉末特征中细胞形状、大小等需较详细的描述,将明显、主要的特征列在前。

叶、花萼、花冠等表面观按上、下表皮、毛、气孔等顺序描述。

多植物来源的药材,其组织特征无明显区别者,可合并描述,如有明显区别的,应分别描述。

组织切片和粉末若鉴别点重复的,可选收鉴别简便易行的一种。

一般根、茎、藤木、皮类药材收载组织切片;

叶、花、果实、种子收载表面制片或粉末。

全草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几种器官,规定时可选收1~2个具有鉴别意义的收入标准内。

全草粉末鉴别应以混合粉末为主。

显微鉴别研究资料应附彩色图谱。

2.理化鉴别

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方法。

根据药材中所含化学成分而规定。

必须注重方法的专属性及重现性,药材因成分复杂,干扰物质多,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方法很难符合专属性的要求的,不予采用。

2.1一般理化鉴别

可选择专属性强的反应明显的显色反应、沉淀反应等理化鉴别,凡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一般鉴别试验"

有规定的鉴别反应,在正文中可不再重复叙述,或只写供试液制备。

化学试验所用试液,应尽量采用现版药典附录中已收载的,现版药典未收载的用括号写明配制方法或在标准正文后加注。

2.2荧光鉴别

根据具体品种的实际情况,可用药材新的切面(或粉末),置紫外光灯下直接观察,或经过提取处理后观察,使用波长根据实际应用标明。

2.3光谱鉴别

药材含有的化学成分有的在紫外或可见光区有吸收光谱,可作为鉴别的依据,但一定要注意供试液需经适当分离、纯化处理。

鉴别特征可采用测定最大吸收波长,如有2~3个特定吸收波长时,可测定其波长吸收度的比值。

2.4色谱鉴别

色谱鉴别是利用薄层色谱、气相色谱或液相色谱等对中药材进行真伪鉴别的方法。

薄层色谱法具有专属性强、快速、经济、操作简便、重现性好等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气相色谱与高效液相色谱用于鉴别不能采用与含量测定相同的色谱条件进行,因为含量测定色谱条件的建立只考虑单一的被测成分,而鉴别需要得到能表征该品种有别于其他品种的整体特征,因此气相色谱与高效液相色谱在鉴别中主要用于多植物来源的种间和种内或难鉴别易混淆药材特征图谱鉴别。

2.4.1薄层色谱法

应采用对照药材对照,必要时,可采用对照品和对照药材双重对照以加强专属性。

不能不用对照物质而单采用Rf值表述。

应采用预制薄层板,自制手工板一般不符合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

薄层鉴别方法需建立两个极性不同的展开系统进行考察。

根据分离良好,图谱清晰,斑点明显,重现性好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固定相、展开剂及显色方法等色谱条件。

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考察色谱分离的效果,确定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点样量等条件;

选择合适的对照物质,确定对照物质用量、浓度、溶剂、点样量是否适宜并经方法验证,同时应进行耐用性试验(如不同温湿度的试验等)。

起草说明中罗列的摸索条件及耐用性实验均需附上相应的彩色谱图。

多来源药材的如不一致应明确原因并对来源进行限定。

对于多植物来源的药材,其色谱行为要重点考察,应将与原植物相对应的药材分别按条件进行试验,确定其色谱行为的相同和不同点,如能将混淆品、类似品、伪品同时作对比实验,找出其区别特征,则更能说明所选择条件的专属性。

2.4.2气相色谱与高效液相色谱

前者适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鉴别,建立该药材挥发性成分的特征图谱。

中药色谱特征图谱建立的内容包括:

特征图谱的获取、方法验证、数据分析。

2.4.2.1特征图谱获取

特征图谱应满足专属性、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特征图谱的一般获取规程如下:

样品收集:

收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收集量不少于10批(难以采集的样品不少于6批,其中2批自采,4批市场购买)。

每批样品应抽取具代表性的均一供试品应不少于三次检验量,并留有足够的留样观察样品。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制备供试品的基本原则是代表性和完整性。

样品的制备是整个分析步骤中关键的起始部分,样品制备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整体分析结果的优劣及可信程度。

因此,样品的制备必须保证能够充分地反映出样本的基本特性,同时也必须保证待测样品所含特性的完整性。

其溶剂和提取方法,测定方法的选择都要尽量使药材中的成分较多地在特征图谱中反映出来,并达到较好的分离。

图谱的建立和辨识:

特征图谱建立和辩识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获得的特征图谱是否具有特征件。

一张特征图谱,特别是分辨率较高的图谱,必须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来制作,找出图谱中具有特征意义的各个峰,给以编号,再将各样品之间的图谱比较,考察相互之间的相关性。

特征图谱的辨识应从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注意各有特征意义的峰相互的依存关系。

2.4.2.2方法验证

特征图谱方法验证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和证明采用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和可重复性,符合特征图谱测定的要求。

药材特征图谱测定是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影响因素多,条件繁杂,合理的实验方法有效性评价是对测定整体过程和分析系统的综合验证,需要在制定特征图谱方法时充分考虑。

方法学验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一部“中药质量标准方法学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

2.4.3对照药材

拟定的质量标准中涉及的对照药材为非《中国药典》收载的,起草单位应提供至少6.0kg的原料药材给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鉴定、复核,具体实施详见附1。

(五)检查

检查系指对药材的纯净程度、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

应根据药材的具体情况规定检查内容,制订能真实反映药材质量的项目,以确保安全与有效。

如产地加工中易带进非药用部位的应有杂质检查,易夹带泥沙的须做酸不溶性灰分检查,一般均应有水分、灰分检查,新增中药材还应提供重金属和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等数据,易霉变的还应做黄曲霉毒素检查。

凡需要规定限度指标的项目,应具有代表性的数据,至少10批样品(难以采集的样品不少于6批,其中2批自采,4批市场购买),再结合以往积累的数据,并参考药典有关规定,订出切实可行的限度。

常见的检查项目如下:

1.杂质

系指药材中混存同一来源,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或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等。

根据药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收载,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01杂质检查法”。

2.水分

药材水分过高或易吸湿容易引起发霉变质,一般应规定水分检查。

制订水分限度应考虑南北气候、温度、湿度差异较大以及药材包装、贮运的实际情况。

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0832水分测定法第×

法”。

3.灰分

灰分包括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02灰分测定法”。

4.膨胀度

膨胀度是某些药材膨胀性质的指标,系指按干燥品计算,每1g药材在水或其他规定的溶剂中,在一定的时间与温度条件下膨胀后所占有的体积毫升数。

主要用于含粘液质、胶质和半纤维素类的药材。

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101膨胀度测定法”。

5.酸败度

酸败是指油脂或含油脂的种子类药材,在贮藏过程中,与空气、光线接触,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产生特异的刺激臭味(俗称哈喇味),即产生低分子化合物醛类、酮类和游离脂肪酸,从而影响了药材的感观和内在质量。

本检查系通过酸值、羰基值或过氧化值的测定,以控制含油脂的种子类的酸败程度。

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03酸败度测定法”。

6.重金属和有害元素

药用部位为根茎类的研究品种(药材)要求进行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的测定,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21铅、镉、砷、汞、铜测定法”。

7.农药残留量

系指施用的农药残存在生物体和环境中的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

目前有不少药材可检出,为了确保用药安全,防止有害物质,可根据各类农药的理化性质(有机氯、有机磷、除虫菊酯类),残留期长短,降解物及其毒性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测定方法,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41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8.二氧化硫残留

系指测定经硫磺处理过的药材或饮片中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的残留量。

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31二氧化硫残留测定法”。

9.黄曲霉毒素。

系指测定易霉变的果实、种子、根、根茎等药材、饮片中黄曲霉毒素。

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351黄曲霉毒素测定法”。

10.急性毒性试验

资料或民间使用有毒性记载的研究品种(药材)要进行急性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是指动物一次或24小时内多次接受一定剂量的受试物,在一定时间内出现的毒性反应。

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该药材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通常采用药材提取物的浸膏或药材的细粉(过100目筛)进行试验。

试验方法参照SFDA《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年)》中的“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1.其他检查

系指除《中国药典》四部“2000中药其他方法”规定的各项检查以外,尚有影响药材质量,应予以控制的检查。

11.1伪品,混淆品或掺伪,其性状与正品类似,虽然质量标准列鉴别项,但仍难以确保其真伪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针对性检查,诸如大黄检查土大黄苷、西洋参检查人参、两面针检查毛两面针、血竭检查松香等。

11.2对某些毒性药材,炮制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可制订有关检查项目,以确保用药安全性与有效性,如制川乌、制草乌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检查酯型生物碱,并规定含酯型生物碱以乌头碱(C34H47N011)计,不得过0.15%;

附子采用薄层色谱法检查乌头碱限量。

11.3有的果实类药材,发芽后可增加其消食健脾开胃之功效,应进行出芽率检查。

如麦芽规定出芽率不得少于85%。

11.4有的药材应规定药用部位中某部分应占多少比例,如薄荷,其叶挥发油含量高,故规定叶不得少于30%。

11.5有的药材由于寄生于有毒植物而产生有害物质,如寄生在夹竹桃科植物上的桑寄生,即有明显的强心苷反应,具毒性,故规定强心苷检查。

11.6根据药材的具体情况,规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如:

血竭检查醇不溶物、木瓜检查酸度、白术检查色度、天竺黄检查吸水量、青黛检查水溶性色素等。

(六)浸出物

浸出物系指用水、乙醇或其他适宜溶剂,有针对性地对药材中可溶性物质进行测定,浸出物结果按干燥品计算以百分数表示。

适用于某些化学成分尚不清楚,确实无法建立含量测定或虽已建立含量测定,但为了能更好地控制质量的药材。

可结合药材质地及已知化学成分类别等,选择适宜的溶剂测定其浸出物量。

测定方法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2201浸出物测定法”测定。

根据采用溶剂不同分为:

水溶性浸出物、醇溶性浸出物及挥发性醚浸出物等。

(七)含量测定

系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药材含有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类别成分进行测定,以评价其内在质量的项目和方法。

测定成分选择的合理性要进行论证。

对于药效成分明确的药材,应测定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其测定方法应具有专属性。

如测定方法无法做到专属性而采用了某一种非专属性的方法,则应用其他的分析方法来达到总体的专属性。

比如,可附加一种合适的鉴别试验(特征图谱)。

1.测定成分的选定

1.1有效或活性成分清楚的应进行针对性定量(单一和多成分)。

1.2有效组分类别清楚的,可对相应的总成分,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皂苷、总鞣质等进行测定;

含挥发油成分的,可测定挥发油含量。

1.3某些品种,除检测单一专属性成分外,同时测定其类别成分,如淫羊藿测定淫羊藿苷及总黄酮;

五倍子测定没食子酸及鞣质;

姜黄测定姜黄素及挥发油含量等。

1.4不提倡无专属性的指标成分和低活性的微量成分进行定量。

2.含量测定方法

含量测定方法很多,常用的如经典分析方法(容量法、重量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扫描法、气相色谱法、其他理化检测方法以及生物测定法等。

选用的分析方法应达到一定的准确度和精密度要求,并简便、快速。

随着仪器和检验技术的快速发展,提倡采用现代分析新技术、新方法。

2.1容量分析法

容量分析法具有操作简便,快速的优点,主要用于矿物类药材的含量测定。

常用有中和法、络合量法、碘量法、银量法等。

2.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

紫外分光光度法用对照品比较法,吸收系数法和计算分光光度法一般不应采用。

比色法采用标准曲线法测定。

2.3薄层色谱法

薄层色谱扫描法可根据具体品种而采用。

测定方法通常用外标两点法或多点曲线校正法。

检测方法可分为吸收法和荧光法。

扫描时应沿展开方向自下而上进行扫描,不可横向扫描。

含量测定应保证供试品斑点的量在线性范围内,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供试品溶液及对照品溶液的点样量。

供试品与对照品同板点样、展开、扫描、测定和计算。

2.4高效液相色谱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分离性能高,分析速度快,灵敏等特点,已成为首选方法。

测定方法分为外标法和内标法,而以外标法最常用。

可采用紫外检测器(UV),蒸发光散射检测器(ELSD)、荧光检测器(FLD)等。

2.5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已广泛应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含量测定。

测定方法分为内标法和外标法。

可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电子俘获检测器(ECD)、质谱检测器(MS)等。

3.含量测定方法验证

含量测定应进行分析方法验证,确证其可行性。

验证方法按现版《中国药典》“中药质量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执行。

验证内容有准确度(即回收率试验)、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即空白阴性试验)、线性、范围、耐用性等。

方法验证过程和结果均应记载于药品质量标准起草说明中。

另外,对于供试品制备条件的选择,每个考察因素在不同条件下的样品含量测定结果用三线表统一说明。

4.含量限(幅)度的制定

含量限(幅)度的制定,应根据道地产区并结合药材的实际情况,应有足够的,具代表性的尽可能多的测定数据来确定,至少不能低于lO批(难以采集的样品不少于6批,其中2批自采,4批市场购买)。

药材的“批”不是工业生产的概念上的“批”。

试验结果运算应按《中国药典》四部凡例规定,“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含量表示方法用“%”符号表示。

含量限度规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4.1规定下限如山茱萸: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马钱苷(C17H26O10)不得少于0.60%。

4.2规定幅度如马钱子: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士的宁(C21H22N2O2)应为1.20%~2.20%。

4.3凡含有两种以上的有效成分,而且该类成分属于相互转化的,可规定二种成分之和,如苦参: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苦参碱(C15H24N2O)和氧化苦参碱(C15H24N2O2)的总量,不得少于1.2%。

4.4多植物来源的药材,如药材外形能区分开的,其含量差异较大的,可制订两个指标,如昆布: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海带含碘(I)不得少于0.35%;

昆布含碘(I)不得少于0.20%。

(八)炮制

是指民族药材通过净制、切制或炮炙等操作,制成一定规格饮片的具体方法,原则上与《广西中药材饮片炮制规范》一致。

有些品种民族医用药有传统特色的,为突出民族用药特色,本《标准》原则上同时予以收载。

(九)性味与归经

中医:

优先参照《中国药典》一部、部(局)颁标准或权威的中医药文献的性味、归经,按中医药术语规范论述,并经中医专家审定。

民族医:

按民族医药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进行系统的规范叙述,并经民族医药专家审定。

(十)功能与主治

优先参照《中国药典》一部、部(局)颁标准或权威的中医药文献的功能与主治,按中医药术语规范叙述,并经中医专家审定。

按民族医药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进行系统的规范论述,并经民族医药专家审定。

(十一)用法与用量

用法除另有规定外,是指汤剂(水煎内服)而言。

用量则通常为成人1日常用剂量。

优先参照《中国药典》一部、部(局)颁标准或权威的中医药文献的用法与用量,按中医药临床用药经验叙述,并经中医专家审定。

按民族医临床用药经验叙述,有鲜品直接入药的按鲜品做出相应规定,若没有特殊的规定,参照中医药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经民族医药专家审定。

当中医、民族医用法与用量均基本一致时,不再分别标识“中医”、“民族医”,直接规定用法与用量。

当民族医用法与用量与中医一致,但同时另有特色的民族医用法与用量时,在“民族医”项下重述一次以避免歧议。

(十二)注意

是指民族药材在炮制加工和用药安全性方面有关的提示,包括密切相关的因素以及必须重视的劳动保护、使用时的配伍禁忌、毒副作用和其他必须遵循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十三)贮藏

是指民族药材在贮存保管期间,为防止变质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除矿物药应置于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表示:

阴凉通风处系指避免日光直射,凉爽空气流通处,温度不超过20℃。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污染。

二、基原鉴定及复核检验

(一)需进行基原鉴定的品种,应提供5份或5份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腊叶标本给指定分类专家进行鉴定。

每份标本须由两位分类专家进行交叉鉴定确认,若鉴定意见不一致,将另请一位专家进行鉴定。

(二)拟定的药材质量标准,须由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核。

复核送检样品至少三批,其中二批样品重量为0.5~1kg,另一批样品重量不得少于6kg(特殊品种除外);

拟定的质量标准使用了对照药材的,应同时送溯源样品二批(每批重量不少于0.5kg),且需附该样品对应的腊叶标本各5份(标本需经植物分类专家鉴定),详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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