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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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与本案关系是指被询问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

(五)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

×

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和“我确认”。

(六)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七)有询问内容。

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八)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

有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

(九)有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

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一)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

(十二

(十三)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一)每份《调查询问笔录》只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询问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含)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

当场有修改的,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

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四)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

(五)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询问情况。

调查主要内容:

(结合材料)2、生产正常,*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生产负荷约为**(或产量为**),主要产品为**,原材料为**

3、查废水处理设施,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转,生产的废水全部进入设施处理,查在线监测仪器,COD为**,外拓废水呈澄清状,无异常,查在线仪历史记录,无超标现象,运行记录完善。

4、查废气处理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转,外排废气呈白色,无异常,运行记录完善。

5、查污泥处置情况,已定期外运,运行记录完善。

6、查噪声处理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无异常

7、查厂区周边环境,无异常

8、(如随行监测人员采样,还应说明监测人员在那个地方采样)

2、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

对设备、物品等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记录下来。

(2)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当事人是否按要求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设备、物品等数量依据、方法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3)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

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时间点,而不填写起止时间;

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

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

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

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3、制作现场笔录的策略方法: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

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所闻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

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工作人员作业情况、设备、村料、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染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

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2、采样

采样要记录:

采样的时间、地点、采样人员、采样编号

衡量采样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本尺度是看采样是否符合环境方法标准。

环境方法标准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实验、检验、采样、分析、统计和其它作业方法所作的规定。

在我国现已制定的近400项环境标准中,大约有一多半属于环境方法标准,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采样方法标准,如《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6921-86)《大气降水采样分析方法总则》(GB13580.1-92)等。

它们既是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正确监测的准则,同时也是判断一个监测采样、分析化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基本依据。

只要环境监测人员是按照相应的环境方法标准要求进行采样、实验、分析、统计的数据,不管有关当事人是否到现场监督取样,其监测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完全按照环境方法标准进行采样、分析和统计的,但有关当事人认为因采样时没有其到场,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也可能弄虚作假,因而其监测结果是值得怀疑的。

这种对监测结果异议的提出是很正常的,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只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关当事人必须举出其认为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不实的证据。

只要他能够举证证明环保部门在采样、分析、实验、统计各环节中有违反有关环境方法标准的情况,且该情况足以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就可以否定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

当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用自己的监测结果或者委托其它监测机构监测的结果来反驳和否定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只是在这种监测结果出现争议时,需要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环保部门在监测时违反了环境方法标准,其监测结果就可以作为处理有关问题或案件的依据。

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

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

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处罚注意问题:

1、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的认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罚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利用雨水排口排放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不以超标为前提。

按照规定,雨水排口不应当有工业污水)

2、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投入运行或生产的违法行为,而且其排污超标的,实际上当事人具有3个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超标排污

如果是涉水的建设项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来处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3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倾倒、丢弃的违法主体。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为违法主体,产生单位与运输者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

这种民事关系不影响行政责任的承担。

4、按日处罚的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5、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综合发挥环境执法的惩戒作用

单纯运用行政处罚,难以改变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环保行政处罚应当与经济政策约束、社会监督、部门联动、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案件移送等机制相结合,综合发挥环境执法的惩戒作用。

一是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为信贷机构实施限贷、停贷措施和证监机构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二是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公开受处罚企业信息,对环境违法严重的企业,报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通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建议撤销其有关荣誉称号。

三是与部门联动相结合。

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移送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

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移送规划、土地部门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四是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

对阻碍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危险物质等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五是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

环境违法行为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依法行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事一申请15日答复当事人注意编号告知诉权

不能当作信访举报处理

2、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对反应的问题要有行动,及时答复易引发诉讼复议

3、环评批复中注意的问题

1、法律要求的是建设项目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环评文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在落实环评文件要求的各项措施,该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可行性。

在XXX前提下可以建设

2、中水回用能否达到,不外排的问题

3、处理工艺改变的问题,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4、排污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注意污染因子与处理工艺是否匹配的问题

5、环保验收,主要是对治污设施的验收,验收的角度不一样,如对住宅小区的验收与建设部门的验收

6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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