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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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

明确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

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

可以适当延长。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

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四、完善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

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

2:

4的比例安排。

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

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五、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明确非居民用水

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

水价的1倍缴纳;

超定额数量10-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

超定额数

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

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出台《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

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考虑到山东

省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实

施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范围划分和指标考

核等需要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

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

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

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

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二权益资本收益率X(1-资产负债

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

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确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

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

第十条税金。

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

法规定瞄

第十一条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

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小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二准许收入!

(核定供水量H(实际供水量!

(设计供水量x

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

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x(1-自用水率)x(1-

漏损率)。

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

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

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供水

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具体价格监管周

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

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

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

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乍为确定供水企业合

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

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

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

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

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各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

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

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

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

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

量分级标准。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

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

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未实

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

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

于三档,超定额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

超定额数量10

-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

超定额数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

纳。

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

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探索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在枯

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

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

终端用户不具备

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

分摊。

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

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相关收费

第二十二条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

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

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

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

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

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

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

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

谁委

托、谁付费"

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

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供水价格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调整。

消费者、供水企业、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七条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

开展听证。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

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

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

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

的依据及理由。

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

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

溯。

第三十条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

格的决定。

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

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

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

息。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

用户逾期不支付

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

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第三十四条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斐补偿。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

求。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

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徵口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

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七条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

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

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彳主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解读《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22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山东省城镇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

随着价格改革不断深化,原有政策对城镇供水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

规定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迫切

需要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

平,引导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城镇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革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要求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

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对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涉及的管理主体、水价

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

与监督等内容做了明确细化。

一、明确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的城镇供水价格核定方法。

以成本监审为

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

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

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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