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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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

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三)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权发证。

(四)依法登记原则。

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全部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四、工作内容和各级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4、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6、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交和上报;

7、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各级责任分工1、县级

(1)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依法组织有关项目招标工作;

(2)组织开展宣传和技术培训;

(3)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6)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

(7)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

(8)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建档工作。

2、县相关单位县国土局: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以及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法制办:

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粮局:

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需提供的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县水利局:

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县城建局:

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乡镇级(含经济开发区)

(1)实行乡镇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本级实施方案,与各村(居)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责任状。

组织乡、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乡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4、村级

(1)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5、组级

(1)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推举1至2名村民代表出席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2)协助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负责收集本村小组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

(4)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五、工作方法、程序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1、技术路线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技术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村、乡镇、县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采用1:

5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

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正射影像图(DOM)上判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

(2)建制镇地籍调查: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数据制作1:

201*比例尺正射像图(DOM)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全野外实地测量方法,开展建制镇地籍调查,比例尺为1:

500。

(3)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调查:

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测资料和新获取的航摄资料,制作1:

201*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和地籍矢量图,作为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外业权属界址调查,实地勘(丈)测宗地界址边长和相邻宗地地物间距,经内业编辑形成数字地籍图。

正射影像图上没有的新增地物采用边长交会等方法进行补测。

没有调查工作底图的村庄,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

(二)工作程序与步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与步骤分为准备、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建库。

1、准备工作

(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2)制定地籍调查技术设计。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地籍调查技术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方法,技术路线和作业流程,调查成果,技术标准、精度要求和检查验收等。

(3)技术培训与试点。

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人员培训。

确定试点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4)工具准备。

有关仪器工具准备,印制表格和购买证书等。

(5)资料准备。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特别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种资料及已形成的各种成果,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2、程序与步骤

(1)土地登记申请。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村民小组申请;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其申请;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代其申请。

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权利人申请。

(2)土地权属调查。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对宗地进行权属界址认定,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

(3)地籍测量。

对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形状、面积等地籍要素进行测绘,绘制宗地图。

(4)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权属审核分为初审、确认、审核、公告、批准五个阶段。

①初审。

国土资源所土地登记人员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②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结果进行确认。

③审核。

县国土局对国土资源所初审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④公告。

县国土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⑤批准。

审核结果公告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5)成果资料归档。

完成宗地登记发证后,应及时整理宗地资料,建立宗地档案。

(6)数据建库。

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六、主要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成果:

(一)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二)1:

5000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数据;

(三)土地(境界、权属界)界址协议书;

(四)1:

500比例尺村庄原始地籍调查底图(1:

201*比例尺地籍矢量图放大至1:

500);

(五)地籍调查表;

(六)地籍勘(丈)测原始记录;

(七)控制点成果表;

(八)数字地籍图;

(九)宗地图;

(十)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计算表;

(十一)地籍图接合表;

(十二)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三)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面积汇总表;

(十四)工作报告;

(十五)技术报告;

(十六)检查验收报告;

(十七)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

(十八)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七、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进度安排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1*年11月初)。

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年11月-12月)。

江背镇为我县试点乡镇,由县国土局组织作业队伍先行开展试点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标价格支付作业费用,并对试点乡镇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研、总结,推广经验。

3、实施阶段(201*年1月-201*年6月)。

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201*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年6月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年7月-12月)。

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二)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龙彪同志任组长的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土资源、法制、农粮、财政、林业、果业、民政、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见兴府办字[201*]57号文件),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工作需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人员从国土、农粮、林业等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分工负责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

同时,邀请部分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县级专家组和技术指导组,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要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2、技术保障。

农村地籍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制镇和村庄地籍调查。

充分利用现有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获取的航摄(测)数据,制作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各地使用。

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

要选择信誉度好、技术力量强、具备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资质的专业队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抓好技术培训,县级负责对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有关技术人员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乡镇级负责对村干部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3、政策保障。

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操作规定,明确政策,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关口。

4、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镇府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2)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3)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

各乡镇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于每月1日前上报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4)建立资质审查认定制度。

充分发挥第二次土地调查承担单位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技术力量。

对已取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以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效率和规范化制度。

(5)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6)建立检查和验收制度。

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和指导。

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申请市级复查,初检通过申报省级验收。

(7)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农粮、林业、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要加强争议调处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8)建立奖励办法。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能按制定工作计划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年用地指标。

5.宣传保障。

县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要意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20号)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等途径,解决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扩展阅读: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土地确权办〔20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将设区市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刘瑞宽66771670于丽芳66771597传真:

66771546)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

201*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善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在各地已建立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部署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各级自行开发的地籍管理系统要与省级系统实现完全对接。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地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

(二)因地制宜,全面覆盖。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权的有关规定,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本行政区内全覆盖,不得遗漏。

三、省级工作内容

(一)制作正射影像图(201*年7月-201*年10月)。

利用航空摄影数据,通过纠正、镶嵌,编制全省1:

201*正射影像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

(二)制作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201*年11月-201*年6月)。

利用正射影像图,按照数字摄影测量及解析数字测图要求,结合外业调绘补测的方法,生产1:

201*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

(三)试点与培训(201*年9月-12月)。

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试点县,试点县先选择1个典型乡(镇),明确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采用解析法、图解法、CORS系统等不同方法完成地籍调查,总结经验。

制定《河北省村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对全省参与调查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标准,规范工作。

(四)成果检查验收(201*年1月-201*年12月)。

省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及登记成果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完成一批,检查一批,验收一批。

(五)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201*年7月-201*年12月)。

完成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

完成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和培训。

(六)省级成果汇总(201*年7月-12月)。

主要是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成果整理归档。

(七)总结表彰(201*年11月-12月)。

对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组织准备。

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宣传发动,确定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编写实施方案,准备表册等相关资料。

收集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域界线,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权源资料,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与接边成果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

2、权属调查。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1:

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界线不清的荒山、荒坡、荒滩、海涂、河流、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等,进行核实和调查。

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每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解析法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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