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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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归口管理单位是公益金切块资金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切块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职责包括:

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

承担本业务领域民政部项目的指导和督促项目执行,拟定相关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职责。

具体归口业务和单位分工:

民政部项目中,老年人福利类和残疾人福利类服务项目由福慈司负责归口管理;

儿童福利类服务项目由社会事务司(以下简称“事务司”)归口管理;

培训类项目由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

补助地方项目中,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的其他公益类项目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归口管理;

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由福慈司负责归口管理;

儿童福利类及殡葬设施改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等方面的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事务司归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等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

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承担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职责。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报审

第十二条 

每年上半年,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领域公益金项目规划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项目单位报送预算申报材料。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按照部重点工作部署,采用因素法等方式,按照人口、区域、财政困难程度、机构基数、工作绩效、试点开展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申报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民政部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项目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从资金使用范围、测算标准、项目单位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福慈司。

第十五条 

福慈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民政部项目需经专家评审、部长办公会审议、内部公示等程序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六条 

福慈司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民政部可使用公益金额度,在归口管理单位预算规划和年度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拟定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

(一)符合宗旨。

优先支持延续性项目,严格审核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和分配原则。

(二)统筹规划。

支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业务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突出重点。

支持用于落实民政部、相关司(局)的年度业务中心工作、基础工作和重点改革发展项目。

(四)综合平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分好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适当平衡。

第十七条 

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由福慈司报分管副部长核报部长批准。

第十八条 

福慈司根据下一年度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在与有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从项目库选取项目,形成公益金年度资金支出预算草案,经司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分管副部长审核同意,提请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民政部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十九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逐项目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单位是直属单位的,还应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单位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民政部有关司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净结余要及时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经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

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补助地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二十八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和督查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

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部归口管理单位,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福慈司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以民政部名义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部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以上公开的信息要及时通报中福彩中心。

中福彩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

规财司要加大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

项目单位要在规财司的指导下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

民政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对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督查方式包括:

第三方审计机构财务审计、实地查验档案资料、约谈单位负责人、访谈、电话抽查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督查制度。

绩效评价、督查结果随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每年随机抽选若干省份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重要调节因素。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绩效评价和督查按“双随机”办法确定主体和对象,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督查结果要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将项目单位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或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

为规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中民政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立项。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一)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二)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三)与民政部确定的培训等重要计划相一致的项目。

其中培训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是受专业局限省内培训对象少于100人的项目;

二是新增业务示范性培训,此类培训应当形成授课方案、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等成果,具有可复制性,每类培训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每年4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民政部重点工作安排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部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慈司”)。

福慈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下达通知。

福慈司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并下达评审通知。

(二)组成专家组。

在归口管理单位代表的监督下,福慈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承担项目评审有关事宜,并与专家签订履职尽责承诺书。

(三)开展评审。

专家组依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逐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

分数采取百分制形式,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专家评分经算术平均后取整。

同时,每位专家要对每个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出具书面意见。

项目得分60分及以上且超过半数专家书面同意的,通过项目评审。

评审过程全程录像。

(四)提交评审意见。

专家组撰写并提交项目立项评审意见。

立项评审意见应当包括总体评价、是否通过评审、项目建议额度、其他意见建议以及每位专家的书面意见等。

福慈司综合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召开司长办公会议对每一个项目立项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于6月5日前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部机关内网公示一周后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公示期间,对项目有不同意见的,福慈司应当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领导审定。

归口管理单位、福慈司在立项审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

1.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

2.培训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3.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

为加强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民政部项目和补助地方项目开展督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

民政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部补助地方项目进行督查,落实督查结果的运用。

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部补助地方公益金项目开展督查,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开展督查,落实相关督查结果的运用等。

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督查工作,落实督查整改意见等。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

督查形式包括:

审计、约谈、函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

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

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民政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民政部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民政部门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社会上遴选。

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在近3年内具有类似的业绩(以提供的业绩合同为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政部门应当就审计事宜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民政部门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

项目单位在接到督查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督查结果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督查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民政部门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开展审计督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欠缺、提供虚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合作关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民政部对地方民政部门开展督查时,应据实填写督查表(见附1、2)。

省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报民政部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同时废止。

1.实际督查情况记录表—1

2.实际督查情况记录表—2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民政部项目支出和补助地方项目支出。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民政部对民政部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民政部对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等;

(二)各省份资金分配额度;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

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民政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官网同步公开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情况进行汇总链接。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每年3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省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

每年4月1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民政部,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省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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