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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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Word文件下载.docx

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①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②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③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

①从公布之日生效;

②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

③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

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

①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

②新法宣布废除旧法;

③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

④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

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保护主义原则;

④折衷主义原则。

(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

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四、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涵义和意义

1.涵义:

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

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

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

(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独立性;

3.机构公益性。

五、学校的设立

1.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2.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教师;

③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④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六、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七、学校的管理制度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八、学校的规章制度

(一)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

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二)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三)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

1.制度系统。

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

2.制度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

4.制度教育系统。

(四)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1.整体性原则;

2.重点突出原则;

3.适量适度原则。

  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意义: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

九、教师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学生品行评定权;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

2.续聘;

3.辞聘;

4.解聘。

(五)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

十、受教育者

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

2.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

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④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①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

③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④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十一、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受损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

1.诉讼渠道;

2.行政渠道;

3.其他渠道。

十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二)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

2.被申诉人;

3.受理机关。

十三、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十四、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恒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2.诉讼专属。

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

3.被告举证;

4.不得调解。

十五、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

第二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一、道德、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

1.道德:

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属上层建筑,是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人们共同生活,必须以法律来维护稳定的秩序,即以强制性的手段约束和协调人们的行为、人际的关系。

而在法律之外,必须辅以舆论、传统和内心信念,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维持人们的行为规范。

这样一些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道德。

道德在不同社会中表现为不同的行为原则、规范、准则,但它们往往有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的一些共同部分,并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

道德与政治、法律一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手段之一。

道德不同于政治、法律之处,在于它依赖于人们的行为自觉,而不带有强制性。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讲究“正心”、“修身”、“慎独”、“吾日三省吾身”,都是强调道德的内在感悟和静修养成。

今天实施素质教育,要造就一代“四有”新人,“四有”之一,就是“有道德”。

2.职业道德:

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

(1)职业:

是人们由于社会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职务的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劳动)。

通常说的“三百六十行”,泛指各种职业。

中国古代把职业分为“劳心者”和“劳力者”两大类。

如孟子说:

“或劳心,或劳力: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

天下之通义也。

”从善恶标准看,可分为正当职业和不正当职业。

正当职业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所说的职业道德,指正当职业道德。

(2)职业道德:

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岗位上同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发生联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职业道德种类繁多,因职业不同而不同,但都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稳定性、连续性,一般都比较简明具体,容易实行,而且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和功利性、服务性(为社会经济生活服务)。

职业道德受阶级道德影响,体现阶级道德的要求;

同时,又受社会公共道德约束,体现社会公德的要求。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体现“为人民服务”精神、集体主义原则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要求。

在此基本要求之下,各行各业结合自身特点,通过公约、守则、责任制等形式,促使职工忠于职守,钻研业务(技术),遵守纪律(秩序),服从指挥(安排),团结协作,以推动本职业的发展。

职业道德的特点:

第一,内容的稳定性;

第二,形式和行为尺度的多样性;

第三,适用对象的限定性。

3.教师职业道德:

指教师在自己的教学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社会、集体、工作等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由于所在岗位的特殊性,教师道德行为比别的职业显得更直观、更具体、更全面、更高尚。

因为教师面对的不是流动的顾客和任意的观众,而是相对固定的社会群体(学生),不仅长期置于这个群体的注视之下,而且还会影响这个群体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群体的背后,还站着另一个更庞大的群体(家长),他们对教师抱有极高的期望,要求教师能成为子女成长的楷模。

在今天,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还影响到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道德素质水准,不仅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认识是,教师职业道德既不是人自造的,也不是上天或神的意志,它的本质蕴藏于反映社会生活的教育实践中。

1.教师职业道德产生于教育实践,是反映教育中人与人的关系的教育意识。

2.教师职业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

3.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实践精神。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1.具有特殊认识的功能。

表现在:

(1)教师职业道德在认识的角度和范围上,对教师与社会、教师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现实的信息;

(2)教师职业道德关于行为准则、习惯、情绪、信念、理想的界定表达了其对现实教育认识的成果,具有评价性、征兆性和轮廓性;

(3)教师职业道德认识的基础和确证其认识成果的标准是教育实践;

(4)教师职业道德的认识主体是整个教育领域的各种教育组织,每个教育者,由于认识主体的广泛性而最广泛的反映着教育现象。

2.教师职业道德具有特殊的调节功能。

能够从教育现实利益的角度,特别是教育活动中个人对教育集体和他人的态度角度去调节各种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

3.教师职业道德具有特殊的迁移功能。

通过教育工作者将反映人类文明精华的道德意识、规范迁移到受教育者身上,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塑造受教育者的心灵。

(三)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是全面育人;

三是为人师表。

(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构成因素:

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技能、职业作风、职业责任、职业荣誉、职业良心。

(五)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①从教师的社会责任来看,师德具有全局性;

②从教师的社会地位来看,师德具有超前性;

③从教师职业及个人素质来看,师德具有导向性;

④从教师的人格评价来看,师德具有超一般职业的示范性。

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一)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教师道德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修养:

指人们在政治、道德、学术以至技艺等方面所进行的勤奋学习和锻炼的功夫,以及经过长期努力所达到的一种能力和思想品质。

道德修养:

指人们在道德品质、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习惯等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功夫。

(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1.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逻辑起点是:

教师职业道德中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即教师素质中所包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现实水平与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

正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现实水平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之间的差距促使我们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以便把教师的素质提高到教育发展所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价值

价值:

就是客体的某些属性对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价值:

①可使教师人格不断发展完善;

②可使教师做好教育工作。

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原则:

①素质导向原则的公平性;

②素质导向原则的效率性;

③素质导向原则的创新性。

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

第一,道德修养必须同高燥客观世界的实践相联系。

第二,道德修养要与具体的道德行为实践相联系。

第三,道德修养同终生的革命实践过程和道德实践过程相联系。

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要加强理论学习:

①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②应在理论学习中去深刻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要求。

③应当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

(2)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3)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4)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四、教师职业理想:

教师职业理想应包括:

一是要明确教师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二是明确教师发展个性的理想的内容。

三是关于维持生活的愿望。

五、教师职业纪律:

教师职业纪律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条例、守则等。

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有教师意识并不断强化这种意识;

(2)认真学习教师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教育劳动中恪守教师职业纪律;

(4)从一点一滴做起;

(5)虚心接受批评,勇于自我批评,善于改正错误。

教师在职业纪律方面的道德规范是:

第一,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纪律。

第二,教师应当充分地运用纪律。

第三,教师应当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六、教师职业良心

所谓教师的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对社会、学校、职业旅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

具体的要求:

第一,有着强烈的教育信念;

第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不断反思,经常对自己的行为思想进行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

教师在职业良心方面的规范要求表现在:

第一,教师应当对教育行为的过程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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