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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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植土表层整理
2
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工程
排盐沟、隔淋层开槽,排盐管(渗水管)敷设,
隔淋层
3
常规栽植工程
植物材料,乔木栽植,灌木、藤本、绿篱栽植,
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工程养护
4
草坪建植工程
观赏型草坪建植,运动型草坪建植
5
大树移栽工程
大树选备,大树栽植,工程养护
6
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和栽培基质制备,栽植槽和栽植层,栽植和工程养护
2.1.4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按主要工种划分。
例如:
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等;
按园林建筑及小品的主要部位划分;
以一个单位(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1.5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2.1.5的规定。
表2.1.5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方,砂、砂石、灰土和三合土地基,地下连续墙,防水混凝土结构,水泥砂浆防水层,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制作、安装、油漆等
主体工程
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制作、安装、油漆,木结构等
地面与楼面工程
基层,整体面层,板块面层,木质面层等
门窗工程
木门窗制作,木、钢、铝、塑钢门窗安装等
装饰工程
抹灰,油漆,刷(喷)浆(塑),玻璃,饰面,罩面板及钢木骨架,细木制品,花饰安装,木结构等
屋面工程
屋面找平层,保温(隔热)层,卷材防水层,油膏嵌缝涂料屋面,细石混凝土屋面,平瓦屋面,中、筒瓦屋面,波瓦屋面,栽植屋面,水落管等
7
水电工程
给水管道安装,给水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架空线路和杆上电气设备安装,电缆线路,配管及管内穿线,低压电器安装,电器照明器具及配电箱安装,避雷针及接地装置安装等
2.1.6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按主要项目划分为假山叠石基础及土方、假山叠石主体、水电工程等;
3单位工程:
以一座或一组假山叠石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2质量检查评定等级
2.2.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处)数
合格率=×
100%
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处)数
2.2.2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均达到8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处),其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值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和工程使用功能,仍可评定为合格;
3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优良: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的平均值,应≥85%。
2.2.3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分项工程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园林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优良,则该分部工程应评为“优良”。
2.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分部(项)工程均为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80%,假山叠石工程应≥85%。
优良:
1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应全部优良;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为优良;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必须含主体、装饰和水电分部(项)工程为优良;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85%,假山叠石工程应≥90%。
2.2.5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检查评定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检查评定和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观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2.6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检查评定和验收。
2.3质量验收等级
2.3.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设“合格”等级。
2.3.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2.2.2条中“合格”的规定。
2.3.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2.2.3条中“合格”的规定。
2.3.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2.2.4条中“合格”的规定。
2.4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程序及组织
2.4.1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应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2.4.2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或公司其他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质量检查人员核定。
在检查评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申请报验。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重要分部工程应要求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2-1,分部工程检查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2-2,自检合格后报验应采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A4报验申请表。
2.4.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采用下列统一表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与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1的统一表式;
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2的统一表式;
大树移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3的统一表式;
园林建筑及小品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4的统一表式;
假山叠石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5的统一表式;
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6的统一表式;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2.4.3-7的统一表式。
2.4.4单位工程总承包下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的资料交总包单位。
2.4.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2.4.6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验收统一采用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有关表式,详见该标准: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G.0.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G.0.1-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录G.0.1-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本节适用于相对标高≤5m的园林绿化地形构筑,栽植土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但不适于相对标高>5m的地形,以及利用垃圾和废弃物构筑地形的园林绿化工程。
3.1.2地形构筑用土和栽植土的理化性质必须符合《广东省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
3.1.3重盐碱地、重粘土地上绿化,必须采取治碱排盐工程或土壤改良措施,在以上地区进行地形构筑时,隔淋层以下可用原土。
3.1.4乔、灌木、地被植物混合栽植的,栽植土的厚度应以乔木栽植的最低要求的土层厚度为准,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营养面积和肥力,且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2栽植场地清理
主控项目
3.2.1清理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
3.2.2废弃物、垃圾、有害物必须按设计和约定进行清理和处理。
一般项目
3.2.3场地内宿根性杂草和表层杂草应清除干净。
3.2.4场地内坑洼应填垫,积水应排放晾干,软土淤泥应进行处理。
检验方法:
观察、量测、测量检查。
3.3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3.3.1栽植土必须取样(见证)经有资质的土壤测试中心或试验室进行测试,并在栽植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测试结果。
3.3.2利用原地土壤和回填土壤作栽植须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1土壤全盐含量<0.3%;
2土壤6.5≤PH值≤8.5。
3.3.3各类植物栽植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本标准表3.3.3的规定,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表3.3.3栽植基础土方、栽植土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项目
尺寸
要求(cm)
允许偏差(cm)
检查频率
检验
方法
范围
点数
地形土方外形尺寸
地形
边界(基面)线范围
设计
要求
不小于设计要求不大于5%
500㎡
观察、量测、测量
等高(深)差
±
3%
等高(深)线距
5%
土方
排水沟长度
+100
20m
量测
排水沟宽度
+20
0
排水沟边坡偏陡
不允许
观察、
测量
地形相对标高
全高
≤100cm
回填土方自然沉降以后
1000㎡
101—200cm
201—300cm
9
301—400cm
12
401—500cm
15
最低土层厚度
大、中、乔木
不小于150
1500㎡且不少于3点
断面
小乔木和大中灌木
不小于90
小灌木、宿根花卉
不小于50
地被、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
不小于30
栽植土块粒径
大、中乔木
不大于8
500㎡
观察
不大于6
不大于4
不大于2
栽植土表层
平整度
3.3.4栽植土土壤质地、土壤硬度(土壤紧实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壤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打碎、土壤紧实度适宜,渗透系数应≥10-4cm/sec。
注:
土壤硬度也叫“穿透阻力或土壤紧实度”,用kg/c㎡表示,也可用土壤容重代替。
2土壤容重:
松柏类≤1.1g/cm³
;
其他类≤1.4g/cm³
花卉类≤1.2g/cm³
。
3土壤有机质含量应≥2%。
3.3.5设计要求全面和局部土壤改良的,其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广东省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规定。
3.3.6回填土的最后可松性系数(K’p值)应>1.1,回填土壤应分层适度压实,自然沉降应达到基本稳定,地形、土方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3.3.3的规定。
应按本标准表3.3.3的检验方法检验。
注:
运至填方区夯实后土壤的体积V3
最后可松性系数K’p=-――――――――――――
开挖前土壤的自然体积V1
3.3.7为培肥栽植土壤所采用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腐熟,改良剂必须经过试验证明或有产品合格证明。
3.4栽植土表层整理
3.4.1回填栽植土表层不得有明显低洼和积水处,花坛、花境栽植地表土层(30cm)必须疏松。
3.4.2栽植土表层土块粒径应符合本标准表3.3.3(4)的要求,所含石砾、瓦砾、杂草等杂物不应超过10%。
3.4.3栽植土表层与道路(挡土墙或缘石、侧石)接壤处栽植土应略低于3-5cm栽植土与边口线基本平直。
3.4.4栽植土表层整地后应自然顺畅,平整度允许偏差符合本标准3.3.3(5)的规定。
按本标准表3.3.3中的检验方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