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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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三)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
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二级学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
发展沈阳工程学院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法律法规和沈阳工程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沈阳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并且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有权利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相关设备。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五)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设代表会议负责召集。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
由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按民主程序、在各班推选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五)收集、整理、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5章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其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
学生委员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主任召集,由学生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必要时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意见;
(2)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3)制定和修改《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五)授权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建立学生会的各类工作机构;
(六)根据学生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七)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监督学生会工作,有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力;
(八)应当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具体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学生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有对学生会各部门提出建议、质询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就沈阳工程学院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五)在必要时,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正式委员联名向学生委员会主任要求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学生委员会候补委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学生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学生委员职责;
(二)主动了解本学院(系)学生的需求,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三)认真参加学生委员会各种相关会议和活动。
当委员因故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学生委员会会议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主任在无特殊情况下兼任校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处理学生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当学生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任代为执行。
第6章校学生会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委会的监督。
校学生会的组成人员是: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学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二)决定除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公开选拔并向学生委员会会议提名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
(五)组织开展学生会各类活动;
(六)其他应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开展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职能,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对原有部门设置进行调整时,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调整方案,报请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沈阳工程学院在校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以团体会员身份归属校学生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设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若干名。
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校学生会部长及其以下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沈阳工程学院委员会专职老师中聘请一名担任顾问,任期为一学期,并报请学生委员会通过。
顾问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沈阳工程学院员会代表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指导主席团工作。
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校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2)有出席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的权利和义务;
(3)有监督校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校学生会各项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4)有根据校学生会有关规定,召集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下级组织,接受所在二级学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二级学院(系)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二级学院(系)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主席由二级学院(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二级学院(系)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二级学院(系)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二级学院(系)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八章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二级学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规定。
第九章
财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或赞助。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沈阳工程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常代会讨论通过有效;
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必须向大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大会”、“会议”及其它所需涉及表决的会议,凡与会人员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有效。
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有效。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须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沈阳工程学院学学生委员会或四分之一以上沈阳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沈阳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
沈阳工程学院校学生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