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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

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 

500-800 

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 

500-1000 

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 

300-500 

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

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

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

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

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

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

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

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 

3%从

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

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

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

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

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

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

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

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助。

二是要严格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社

区审核后报镇民政办审批的程序实施救助。

三是档案完整。

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

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社

区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三)加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安全运行。

各地要摸准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严格审核,并逐层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救助。

2、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

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

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低收入家庭,重点

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

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4、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

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

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

适当给予救助。

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

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

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

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会同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评议或公示,对情况属实符合

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请报告或申请审批表上签述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

民政部门审批。

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

助。

(三)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

庭,应审批及时进行救助。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必要时要简化程序,特事

特办,也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五)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

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特事特办,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将临时救助金发放给救助

对象,其他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放。

3、社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章制度

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

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

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

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

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特殊

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

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

条件无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

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XXX 

社区

4、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家庭的临时生活

困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0 

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

〔20XX〕1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

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的补充。

第三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或经常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

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救助。

(二)分类施救原则。

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不同类别的救助。

(三)城乡一体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行城乡统筹,统一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

(四)及时救助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程序贴近“救急救难”的现实,操作规范,

方法简便,增强临时救助的效果。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实行阳光

操作,准确救助。

(六)社会互助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慈善互助传统美德,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计划、审批临时生活

救助对象、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

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

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

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灾、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

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

于特殊原因(如灾、病、残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

边缘户;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但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结合本县实际,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相互衔接配套,一般情况下,不重

复救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致使土地抛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及在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劳动,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

市居民;

(五)应当由救灾职能部门担负的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

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按救灾职能

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七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采取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

资救助。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以 

200 

元为起点,原

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

第八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或经常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证明

意见。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场)民政所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通过相关方式进行复核。

对符合

救助条件的,原则上由乡镇(场)自行给予救助。

对确需上报予以救助的,由乡镇(场)

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场)要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民政局在接到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符合救

助条件的,凭村(居)委会和乡镇(场)民政所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批,并填写《临时生活

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每月下拨到乡镇(场)民政

所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对因突发性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

序,特事特办,必要时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第九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收社会监督。

县民政部

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天。

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初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和公示。

第十条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通过财政分级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

捐赠等渠道筹集。

县财政在保证足额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预

算中列支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应转下年使

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生活困难救

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

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助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从事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包括县民政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

育或者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的,除追回领取款物外,

给予社会救助诚信档案警示记录,影响其以后可能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桑植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XX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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