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逐条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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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逐条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本条是为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对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什么情况下要分2年抵扣,什么情况下不需分2年抵扣。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案例一】:

  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纳税人2016年6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购买该大楼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

  

(1)与其它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中。

  

(2)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栏次(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通过上述两步:

  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

  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3)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并记录初次抵扣时间。

  2.计算填报应于本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0万元×

60%=600万元,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税款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栏次,并作为增加项计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计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进入主表中“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3.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该大楼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0%=400万元

  2017年7月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400万元的进项税额到了允许抵扣的期限,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4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台账》中记录完成抵扣信息。

  

(2)该4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4)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进入主表“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二、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三)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

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因此,现行政策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

  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一)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

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也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

113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年抵。

  

(二)设计服务

  (三)建筑服务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二】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材料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

  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1)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项目(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暂时挂账,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将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

  (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

  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案例三】:

新建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

  2016年9月10日,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

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个月,再重新计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一)该批瓷砖购进时进项税额处理按照购进普通材料的处理方式,于购进的当月直接全额抵扣。

  

(二)2016年11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填报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万元×

40%=12万元

  该笔12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于2016年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栏次。

  2.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该12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12万元到抵扣期,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12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12万元应于20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3.该12万元应于20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进入主表“进项税额——本月数”栏次。

  【案例四】:

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

  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是否计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

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

(因为纳税人的资产帐上以及没有这个不动产了,与之相关的事项应全部结清)。

  【案例五】:

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纳税人将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包括视同销售)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还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

不动产原值)×

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作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这种情况下,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具体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案例六】2016年5月1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正常情况下,应在5月当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可是在2017年4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如果2017年4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万元。

余额22(44-22)万元在2017年5月允许抵扣。

  如果2017年4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即可。

剩余的44万元仍在2017

  年5月允许抵扣。

  【案例七】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

该厂房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11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60%应于取得的当期抵扣,剩余的40%,应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

60%=660万元

  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

40%=440万元

  该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则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

(10×

12)×

4〕÷

10000万元=9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

96.67%=1063.33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1063.33万元>66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①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②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③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1063.33万元-660万元

  =403.33万元

  该403.33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减少项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万元-403.33万元

  =36.67万元

  ④该403.33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无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

  4.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

(二)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二)2017年10月改变用途

  16〕÷

10000万元=8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

86.67%=953.33万元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8

  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953.33万元<110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953.33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953.33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

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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