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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94663-F-0020XX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国务院20XX年10月11日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7号)文取消项目中有此项目,即第五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XX年12月2日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98号)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改为协议管理。

3

563294663-F-003000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XX〕6号)第143项:

实施项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3.文件: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XX〕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XX〕18号)第四条。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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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63294663-F-004000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XX〕18号)第四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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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3294663-F-005000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

规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0号)第五条“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人中予以清偿;

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人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机构投诉。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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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63294663-F-006000

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

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授权)

1.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1.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投诉。

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流程图

县级公共就业部门或乡镇街道接到材料后,进行就业登记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存档、用工登记备案。

发放就业登记回执。

企业或申报个人到企业注册地社区填报《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纸质盖章)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花名册》(纸质盖章、电子文档拷盘),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向经营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领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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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备案,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经原申请渠道逐级返回,发至持证人。

(证免费)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机构收到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资料复核备案,符合条件的审核、登记、造册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持相关资料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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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63294663-F-007000

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宜宾市社会保险局(授权)

1.法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3.规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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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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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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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63294663-F-009000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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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63294663-F-010000

工伤认定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规章: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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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决定文书

11

563294663-F-011000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105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强对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工作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使企业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以及享受政策的扶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XX]153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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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63294663-F-0120XX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

20XX年10月27日下发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XX〕19号)文明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将不再审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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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此项权力由原市卫生局现市卫计委移交到市人社局后已合并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项目。

国务院20XX年10月11日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7号)文第六项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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