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训1作业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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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不赔付: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该条款将在何时中止,何时可复效?

何时合同终止?

1)投保人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2)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3)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赔付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5.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付?

可以获赔

6.若投保2年内,被保险人发现年龄少填了1岁,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2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

案例2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1.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

如何赔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何利用保单贷款?

可贷多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什么情况下保额可增加权益?

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按交清增额保险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4.受益人应如何进行保险金给付申请?

答:

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一位22岁的人选择10万保额和20年期交保费,应该年交多少元?

2410元

项目三养老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3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该产品属于有保证年金还是无保证年金?

无保证年金

2.保险责任有何特点?

有死亡赔付和生存赔付,即

若被保险人生存,自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于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所交保险费或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一位20岁的女性选择20年期交15000元,选择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可领取多少养老金?

选择10年、5年期交可领取多少养老金?

有何规律?

1)

交费期

5年

10年

20年

元/年领

4677

8619

15735

2)交费期间越长,年金领取越高;

交费年龄越大,年金领取越少。

项目四两全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1.该条款适合怎样的客户?

适合年龄小的客户,因为可获得更多次数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第一次给付保险费应该在第几年?

以后又该在哪一年?

第一次给付是在自购买之日起的满三个保单年度,即第四次交费时。

以后每隔三年。

3.该条款保险责任有何特点?

偿付有何特点?

既有生存保险金,又有身故保险金,还有满期保险金。

偿付更侧重满期和意外、疾病身故,均按照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

项目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5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如何界定意外?

什么情况下给付?

界定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外来、突然、非本意。

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和烧伤时给付

2.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考虑哪些因素?

职业、工种、所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1.以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为主要内容

2.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伤害都可承保

3.有些意外伤害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承保

4.设有责任期限

5.费率厘定特殊

6.采取定额给付形式

7.短期险居多

8.承保条件较宽

4.人身意外伤害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给付?

分为意外伤害医疗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两种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在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所载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但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根据《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表》中骨折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5.职业类别为四级的人购买1百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需趸交保费多少元?

5000元。

项目六健康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6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1.该条款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责任、特定疾病责任年、高度残疾责任、死亡责任

2.该条款特指哪几种重大疾病?

哪几种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包括40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特点疾病包括10种: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3.该条款赔付有何特点?

1)保障范围全面

兼具重大疾病给付、特定疾病给付、死亡给付、高度残疾给付

2)以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为界,界内界外给付有差别

3)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4)保障期限为终身

案例7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该条款的保险期间?

一年可续保

2.该条款可给付哪些费用?

为什么要按比例给付?

给付免赔额以上保险金额以下的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

按比例给付是因为道德风险。

3.保险金如何申领?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保险期间多次住院该如何给付?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案例8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该条款的给付有何特点?

1)给付范围涵盖包括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2)其中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定额给付标准与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的乘积给付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但每次给付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120%。

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采取定额给付的方式。

2.该条款与费用补偿类医疗保险有何不同?

该条款没有免赔额、没有给付比例限制,采取定额给付的形式。

3.该条款适合什么人群?

适合已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单位报销医药费的人员。

项目七团体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9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

1.团体保险有何特点?

1)投保人可以为法人

2)一份保险单可承保多名被保险人

2.与个人保险相比有何不同?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变更

2)若投保人为法人,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

案例10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1.该条款与社会统筹医疗有何不同?

1)给付范围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给付标准是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2.该条款与个人保险的不同?

1)一张保单可承保多位被保险人。

2)投保人可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共同使用。

3)被保险人可变更。

4)对被保险人参保人数有规定,参保人数必须是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合同方可成立。

项目八新型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11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

1.万能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由投保人根据需要与缴费能力确定的。

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2.万能险的缴费方式有何特点?

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保险公司交付。

额外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交付额外保险费。

3.万能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何计算?

1)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

已交付的基本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额外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再减去应交付的保险合同费用。

2)以后续交的基本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额外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保险合同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3)保险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时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在结算日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时,按保险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利息;

在合同终止时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时,按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利息。

4.投保万能险要涉及保险公司哪些管理费用?

1)保单管理费

2)风险保障费

案例12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联合生存者年金)

1.联合生存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联合生存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还有一个人生存作为给附条件的保险。

特点:

被保险人为多人,被保险人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时终止合同。

2.请说明此条款的保险责任?

一、若两个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同时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分别按本合同现金价值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分别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任一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两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都生存,则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两位被保险人都生存,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向两位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2.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只有一位被保险人生存,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3.两位被保险人都身故,合同终止。

3.红利领取是谁的权利?

保险给付该给谁?

红利领取是投保人的权利。

保险给付应给被保险人。

4.红利领取的方式有多少种?

其含义是什么?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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