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质监局保留行政职权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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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5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6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1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规生产,未立即停产并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

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

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3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7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8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9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30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31

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32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33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4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5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36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37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8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39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0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41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2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3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5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46

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47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8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49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0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1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52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53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4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55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5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57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58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

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的处罚

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60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1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3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5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66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7

企业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8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6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0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1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2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3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74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

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

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

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75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76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77

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78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79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80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1

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82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83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84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85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86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87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88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89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90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91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92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93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4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95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96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97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98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9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0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101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

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

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102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03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04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05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106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107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108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09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1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111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112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1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114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15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116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117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118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119

不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120

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121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122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123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24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25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26

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27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2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29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及未出具质量证明书,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处罚

130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13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2

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13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134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35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136

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137

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138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39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140

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141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14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43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44

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45

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146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47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148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149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150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5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152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153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154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155

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56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57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158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159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160

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61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162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63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164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65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66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67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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