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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5号第十一条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令

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

7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5号第十三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9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1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1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0条

2、厂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重点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厂址选择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GB50489

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总体规划布置

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检修及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物料输送与储存方式等条件确定。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3

储运设施

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仓库、堆场及储罐,应根据其储存物料的性质、数量、包装及运输方式等条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路线,且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的规定。

.1条

生产装置中所使用化学品的装卸和存放设施,应布置在装置边缘、便于运输和消防的地带。

条4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消防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小型厂主干道m,次干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GB50016

建构筑物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第、

罐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

HG20571

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及工艺重点安全检查表

生产工艺与设备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第2.3.3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第2.3.4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第2.3.7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第3.1.10

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3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4条

防火防爆

在使用或产生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第3.1.3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第3.1.8

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3.1.9

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第3.1.12

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HG20571-95第3.6.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第3.6.3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第6.1.6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第3.6.4

防灼烫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

第4.6.1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第4.6.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

急救设施应包括:

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

气体防护柜;

个人防护用品;

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

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

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防尘、防毒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

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对生产过程中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6.7.2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4

噪声与振动防护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为了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照明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含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

安全色、安全标志

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

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第2.6.2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第5.1.4

输送有毒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明,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物质。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第2.6.4

化工装置区、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第5.2.2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8条

5、储运设施重点安全检查表

储存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

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5.1

《易燃易爆性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第3.1

危化品仓库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易燃易爆性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3.2

危化品仓库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条

19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GB15603-1995第条

110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11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112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9.1

运输、装卸

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包装

化学危险品包装,应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

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6、辅助及公用工程重点安全检查表

检查依据

检查

结果

供配电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GB50054-95第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同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双向开启。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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