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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查办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初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有的单位在案件处理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违纪违规人员处理难、执行难、处分决定不够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案工作抓得不紧,办案周期长、办案效果不好。

(二)案件线索数量减少、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查办案件工作。

一是信访举报数量减少。

部分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于发生在身边的腐败现象不愿或不敢举报;

在受理的信访件中,越级举报、多头举报、重复举报占相当比重,直接影响到可供筛选和排查案件线索的数量。

二是信访举报质量不高。

部分举报人缺乏必要的监督知识和能力,凭借道听途说加主观臆断反映问题;

个别人举报动机不纯,甚至故意夸大或捏造事实,涉嫌诬告陷害。

这些不良举报和假性线索在相当程度上耗费了信访和案件检查部门的精力,干扰甚至误导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影响了成案率。

三是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单一、狭窄。

基本是座等群众举报,积极主动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外的其他途径获取信息、捕捉线索不够。

四是对网络媒体等新的信访和线索渠道研究、重视不够。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上网已经成为不少群众工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及身份虚拟化等特点,许多群众更愿意在网络论坛及个人博客中反映一些问题,其中就可能存在一些案件线索,在国内其他省份已经有通过网上发布的信息查办违纪案件的先例,但我们对这些新情况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能够认真分析研究,去伪存真,从网上搜寻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使这块宝贵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三)办案力量不足,办案人员的技能与素质不适应查办案件工作需要。

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三多,即新任务多、新问题多、新知识多。

面对“三多”,纪检监察干部的力量就显得不足,业务素质也明显不适应。

这一现象在基层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基层单位没有单独设立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数较少,专司办案的人员更少,难于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由于受人员、机构等因素制约,基层单位纪委在办案实践中难以做到程序合法,常常是信访、初核、立案、定性、处理一把抓、一人办,案件检查与审理既没有人员上的分工,也没有职能上的侧重和相互制约,难以保证按规定程序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新形势下,查办案件面临着纷繁复杂的情况,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有些办案人员理论知识匮乏、实践经验欠缺、能力素质有限,对违法违纪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准,尤其是遇到涉及领域广、涉案人员多、调查取证难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无从下手,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现行纪检监察办案体制机制的不完全适应,影响着办案效果和积极性。

尽管党章明确规定,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实际上同级党委拥有绝对控制力,该级党政领导基本决定着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与成果。

由于受时间空间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往往是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尤其在查办一些敏感、复杂案件时,上下沟通不够顺畅,下级难于得到上级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往往是隔靴搔痒或停留在理论层面,从而形成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浅,法律监督晚的局面。

在这种状况下,现行的分级办案体制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另外,企业纪检监察考核评价体系不尽科学和完善,对办案工作及其效应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致使一些单位和部门领导把不发案与不办案、主动办案与被动发案相混同,片面地认为案件办多了,问题就多,工作就没做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挫伤了办案工作积极性。

(五)现有的办案措施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查办大案要案的要求不完全适应。

分析近年来中国石油纪检监察系统自办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由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比例逐年上升的原因,从客观上讲,首先,司法机关肩负着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办案措施手段,使其具有突破案件的独特优势;

其次,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领导管理体制和办案机制,使其在办案中处于相对主动和超脱地位,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较小;

第三,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办案数量直接影响其业绩与经济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就我们自身而言,一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执纪监督,办案依据主要是党纪政纪,在办案的权限、对象、措施和手段等方面与司法机关存在很大差异;

二是石油企业面临的社情、区际人际关系相对复杂,办案干扰和阻力较大。

三是由于严格控制和慎用“两规”,暂停职务、停职检查、免职等项措施实践中又常常难于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基本上靠“一支笔、一张嘴”,使办案力度锐减,特别是对非纪检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实施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面临困难和尴尬局面。

2007年,国家审计署向中国石油所属某油田移送线索,反映某基层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采购物资价格明显偏高,该油田纪委随即展开初核工作。

在初核过程中,涉案的关键人物私营业主彭某拒不配合,使初核工作非常被动。

后经协调当地检察机关介入,对彭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彭某最终才交代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向有关单位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事实。

因此,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在措施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局限,仅靠自身力量很难突破大案要案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既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也有内部条件的影响,但最根本和首要的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主要表现是“三个不到位”:

(一)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认识不到位

主要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片面理解治标与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有的把“注重预防”、“以预防为主”简单地理解为只要预防,不讲惩治;

有的把惩治和预防割裂开来,就预防而预防,错误的认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是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和注重监督,从而忽视或放松了查办案件工作,最终导致被动预防、防不胜防。

(二)对查办案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部分单位的领导片面强调以生产经营为核心,对纪检监察工作关注和重视不够,没有按规定和要求配置机构、人员,致使查办案件工作难以开展。

有的领导干部对查办案件心存疑虑和抵触,对职工群众举报反映的违纪线索不愿认真查处,有问题包着裹着,甚至弄虚作假,怕查出案子损害企业形象、影响业绩,甚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个别领导干部以维护甲乙方关系和保护干部为由,给办案工作设置障碍和禁区,致使有些可查性强、条件很好的线索和案件无法深入查办。

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怕单位主要领导不支持,怕得罪人,不敢办案,对案件线索不认真查处,敷衍了事、得过且过。

(三)对查办案件与教育保护干部的关系认识不到位

查办案件也是一种教育和保护,查办案件势必会使有些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理,但这种处理既可以使一些违纪问题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至于发展到违法犯罪,也是对违纪党员干部的一种告诫和提醒,使其受到教育,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但个别单位的领导却错误认为查处案件会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不愿意查处那些身处关键要害岗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往往简单地以教代惩、大事化小,结果反倒害了违纪的党员干部。

例如,某单位纪委在已核实党员干部赵某受贿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免去其行政职务,听候处理。

但该单位领导没有采纳纪委的意见,以工作离不开等为由让其继续任职,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此后,举报人又向检察机关举报赵某受贿等问题。

检察机关经初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赵某最终受到刑事处分。

因此,预防离不开惩治,查办案件是教育、保护和挽救有违纪问题党员干部所必须的一剂猛药,无原则地姑息迁就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对策

(一)理清思路、提高认识,坚持和把握查办案件工作的正确方向。

主要是正确认识和把握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查办案件与“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

这是对我们党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两个方面。

治标是治本的前提,治本是巩固和发展治标成果的保证。

查办案件是治标的有效手段,为治本提供条件。

没有必要和严厉的惩治,教育就没有说服力,监督就没有震慑力,制度建设就没有保障力,构建惩防体系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做到协调发展、整体推进,把惩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两个轮子都转起来,做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查办案件与稳定、和谐的关系。

社会稳定、企业和谐是改革发展的基础。

通过查办案件严肃法纪、惩治腐败,维护了国家与企业利益,又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保证和促进了稳定和谐发展。

三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查办案件与“业绩”、“形象”的关系。

少数单位的领导错误地认为完成了经营考核指标,就有业绩、有业绩企业的形象就好,怕查处案件影响业绩、损害形象。

作为国有石油企业,不仅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更要认真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树立讲诚信、负责任的全面形象。

如果一个单位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姑息迁就违纪违法行为,这不仅没有业绩,而且损害了企业形象。

四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关系。

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一定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从以人为本,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上来正确理解,从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上来严格执行。

要坚持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既要保持办案力度,正确运用政策与策略突破案件;

又必须严格依纪依法、按照程序办事,出精品、办“铁案”。

要在办案中展示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五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查办案件与“爱护干部”的关系。

要通过查办案件,查清事实、分辨是非,使受到诬告、错告的还以清白,得到爱护;

对违纪者予以处理,使犯了错误的人猛醒,得到挽救,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

对腐败分子予以惩治,可以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使想腐败的人不敢腐败,使正在腐败的人有所收敛。

从另一个侧面看,处理违纪行为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爱护和保护。

我们讲爱护和保护干部,绝不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袒护或迁就。

(二)创新和改善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优化办案资源,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鉴于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查办案件力量配置的不完全适应,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和前提下,应当进一步创新和改善查办案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主要是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与改善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办案资源,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办案的干预和督导,直接组织或办理发生在基层的重要、复杂线索和案件,进一步加大上级对下级领导和监督的力度,在微观和基层面上形成“异体监督”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愿办案”和“不敢办案”的问题。

我们认为中国石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应当实行“两级办案、两级管理、两级审理”,把纪检监察查办案件职能和权限进一步集中于总部和地区(专业)公司,以强化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防止案源流失,集中优势力量与资源,突破大案要案。

应积极试行区域监察机构派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办案人才信息库,实行交叉办案、集中办案,进一步加大查办发生在总部机关、地区(专业)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同时加强对下级办案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地区(专业)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实行“一级办案、集中管理”,在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上,整合优化办案资源,选调精干人员组成监察中心,隶属该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赋予其相应职级与权限,专职查办案件等项重要工作。

其所属二级单位纪委根据上级要求和安排处理信访件、协办案件。

(三)积极拓宽案源,保证案件线索质量。

一是进一步拓宽和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网络举报平台,注重对网络信息的搜集、研究,充分挖掘信访举报工作的潜力。

二是严格执行和落实信访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鼓励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监督。

三是加强信访监督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实名和据实举报,提高信访件和线索的质量。

四是主动出击,多方面、多角度收集与拓展案件线索,比如在效能监察、巡视、稽查、专项治理等项工作中发现线索;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注意纵深突破,挖掘新的线索;

密切与审计、财务等部门的联系交流,获取有价值的情况和线索。

(四)加强与改善组织协调,形成合力突破大案要案。

现在查处一起案件,往往涉及企业内外的诸多方面,调查对象涉及面也很广,绝非纪检监察部门本身力所能及。

近年来我们在办案中,为了核实一个问题,经常需要协调检察、公安、审计、税务等许多机关和部门配合,能否履行好党章赋予纪委的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往往决定着案件的功过成败。

因此,要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职能,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及检察、公安等执法机关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突破大案要案,着力改变和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发挥纪委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职能,一定要讲究策略和方法,既要有很强的原则性和大局观,又应该灵活应变、讲求风格。

例如,我们时常会遇到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就同一举报线索各自开展调查工作而又互不联系的情况,这样做,效率不高,还容易产生内耗,不利于反腐败工作。

纪委和检察机关都承担着反腐败、查办案件的重任,总的目标和方向一致,但彼此办案的依据、对象、手段与措施即有区别又有联系,纪委在组织协调时,应注意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对构成违纪但不够违法的,在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主要在纪律层面上解决问题;

对已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在坚持原则,把握大局的前提下,应当有不计较名利得失、甘为他人作嫁衣的精神和风范,做到既使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又努力实现各系统和部门协调有序、互利双赢。

(五)敢于善于使用办案措施,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从某种程度上讲,近年来中国石油纪检监察部门自办案件数量下降与查办案件的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有些单位并不是没有线索可查,而是查办力度不够,例如,某销售公司主要领导的违纪问题,在内部审计检查时就已经被发现。

但鉴于诸多原因,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未认真调查,只是对其免职了事。

后国家审计署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时,将其违纪问题向国务院领导汇报,国务院领导批示移交中纪委调查处理。

在中纪委的直接组织协调下,中国石油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主要领导等调查对象实施“两规”等项办案措施,经过五个多月的艰苦工作,终于查清了该公司两名主要领导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加大办案力度,就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办案措施。

办案实践表明,恰当运用办案措施,形成必要的办案力度和态势,法纪政策攻势和策略技巧才能更加奏效。

正确运用“两规”等项措施对突破重大、复杂案件非常关键和有效。

规范、慎用“两规”不是不用,更不能因怕出问题而不敢使用。

使用“两规”确实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但只要依纪依法办事,遵行办案制度和纪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就能最大程度的化解和避免风险,使“两规”措施成为纪委办案的一把“利剑”。

查办案件是同腐败违纪分子的斗争和较量,必要时就是要敢于承担风险,坚决、果断采取办案措施。

从一定程度上讲,能否成功查办案件,往往取决于办案力度的大小,而办案措施体现着办案力度,决定办案力度的关键因素,则在于办案组织指挥员的决心和勇气,在于办案人员的信心和执着。

两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突破案件也就会水到渠成、事半功倍。

司法机关办案,也正是凭借法律赋予的强力措施和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展开法律、政策和心理攻势。

否则,同样难于突破案件。

(六)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完善查办案件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是做好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的重要措施。

根据2008年4月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应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力量,逐步实现“管查分离”。

要全面履行案件监督管理的五项职能。

重点是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加强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加大对所属企业单位查办案件的督办力度,防止有案不查和线索流失现象的发生;

加强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各环节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提高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整合案件信息资源,提高统计资料的使用价值。

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力度,对积极主动发掘线索、查办案件的单位,不仅不能因为发生案件而否定其党风廉政工作取得的成绩,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案件流失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案件检查主办人员负责制、案件流失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重大案件上报备案制度,落实办案激励制度,对查办案件业绩突出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给予办案人员适当补贴,以有效地激发其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

(七)夯实基础、强身固本,切实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打铁先得自身硬。

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能打硬仗的办案队伍,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为适应当前查办案件工作需要,要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着重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即提高组织谋划和协调指挥的能力;

提高调查取证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提高谈话攻心、突破案件的能力;

提高做好谈话笔录的能力;

提高综合归纳、撰写表述的能力。

要加强相关政策理论和业务学习,要加强区域和单位之间的横向切磋和交流,要开展案例分析研讨活动,要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要以老带新、以案代培,在办案实践中学习办案、经受锻炼。

其次,要运用现代科技更新与改善办案装备和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比如运用录音录像等技术及时固定违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重要证据,对获取关键证据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利用互联网和专业网站查询涉案单位及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涉案产品购销价格咨询;

运用笔记本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制做谈话笔录、提取书证和物证,形成快捷、清晰的电子版证据等等,让现代科技成果为查办案件工作插上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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