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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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
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xxx1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xxx1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能重复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或xxx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
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九条xxx1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xxx1。
第二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报送内容包括:
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xxx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加分、既有线抢险和新线抢险加分、特殊性建设项目加分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建设单位要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5分。
创优考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当期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中给其加10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参与既有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xxx1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xxx1文件报xxx建设管理部。
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xxx1防洪办证明材料;
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xxx1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
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xxx1安监室证明材料。
xxx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xxx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xxx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价排序
第二十七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xxx计分及排名。
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八条xxx1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含局管项目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1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同时抄送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天后上报xxx1,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xxx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并按上述要求对其得分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xxx工程监督总站应对报送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三十条xxx1和铁路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xxx1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报xxx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xxx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三十一条xxx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xxx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xxx建设管理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规定(见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三十三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
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xxx1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A级施工企业在下一评价期内,对新开标的项目给予1次投标加分。
一年内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一个评价期内使用。
投标加分由A级施工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请使用。
抽取综合评估法的,当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给其得分加8分。
抽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当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在评标初步评审排序前3名内且与初步评审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超过0.6%的,该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
在评标初步评审排序前3名中有2个及以上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的,且均与初步评审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超过0.6%的,报价相差小的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
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
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xxx建设管理部和工程监督总站。
同时,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发售铁路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xxx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四十条监督站应对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监督,每半年向xxx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
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按《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xxx1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xxx1举报,xxx1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xxx和xxx监督总站。
对xxx1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铁路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xxx举报,举报电话:
xxx。
第四十二条xxx受理的举报,由建设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会同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
违规处理包括,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主管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分、纠正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信用评价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x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7.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8.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附件1: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编号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扣分标准
1
依据验标,检验批中主控项目不合格、分项工程中检验批不合格的或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每项扣1-5分
2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评审的
每处扣2分
3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每人次扣2-5分
4
未编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或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
每起扣2-5分
5
其他一般违约行为(由建设单位补充)
每起扣1-5分
附件2: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标准
个人公布期限
公布期限
公布人员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的
3个月
每起扣10分
企业负责人
1个月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改变施工方法的
2个月
每起扣8分
项目负责人
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的
主管负责人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
每起扣6分
技术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6个月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包工队
每起扣15分
6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7
违规使用爆破器材的
分管负责人
8
一般安全事故
9
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10
一般质量事故负全部、主要、重要责任
每起扣10、8、6分
11
较大质量事故负重要、次要责任
每起扣10、8分
12
一般A、B、C类铁路交通事故
每起扣9、7、5分
13
发生污染或破坏环境事件的
14
验工计价、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15
违规使用大额资金、归集资金及私设小金库、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私设小金库每起扣10分;
其他每300万元扣1分
分管责任人
16
发生恶意扰民、破坏文物、打架斗殴或10人以上人员上访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等的
17
因承包人原因,对工期产生影响的
1个评价期扣6-10分
18
发生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无理取闹等违约行为的
备注:
1.第4、6项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认定为准;
2.第14、15项以审计或执法监察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3.第16项以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附件3: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
单位工程不合格的
1年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
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含工程原因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一级处理,不含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
特别
重大
3年
2年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责任
类型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6月
较大
发生严重恶意扰民、破坏文物、打架斗殴、群体上访事件且影响恶劣等的(51号文内容)
1.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
2.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附件4: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建设项目及标段:
编号:
施工企业名称
不良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编号
不良行为
认定内容
处理意见
检查人甲签字
施工企业项目
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
检查人乙签字
检查人丙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项目公示情况
备注
(X年X月X日已将此不良行为报送XX监督站)
填表说明:
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送施工企业。
附件5:
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序号
投入的抢险力量
建议加分值A
抢险时间
24小时以内
24小时以上
专业抢险队伍
投入抢险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投入抢险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6台以上
1≤A<2
投入抢险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投入抢险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2台以上6台以下
0.5≤A<1
1≤A<1.5
投入抢险的人数在50人以下
0.1≤A<0.5
1.xxx1根据施工企业投入抢险的人员、大型机械设备以及抢险时间情况,合理提出加分建议值。
2.抢险加分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捆起来加分。
3.多个施工企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抢险的,应根据发挥的作用加分,非主要施工企业加分值不超过发挥主要作用的施工企业加分值的70%。
附件6:
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线别
灾害简要描述、抢险经过及抢险主要工作量
参与抢险
单位
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建议加分值
人员
大型机械设备
XX铁路
XX施工单位
挖掘机X台、装载机X台、推土机X台等
……
附件7: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一、建设项目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
b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二、建设单位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
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
n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评建设项目数量。
得分保留2位小数。
三、全路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全路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
为该施工企业在参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
x为该施工企业参评的建设单位数。
最终得分:
+抢险加分+项目加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和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
附件8
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建设单位:
排序
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