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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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式样见附件3);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价和修改档案:

(一)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第三章监控与检测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措施:

(一)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以及必要的组份、环境中危险化学品气体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实时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和紧急停车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二)对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三)对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泄漏的部位、场所,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和火灾报警装置,具备信息远传和记录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宜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五)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剧毒物质,宜设置与公安联锁的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当重大危险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高于附件2中的可容许风险值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直至符合可容许的风险。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应急措施,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其完好,并协助建立场外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或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记录和评价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价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后一个月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与第十条规定的档案主要内容,一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十一条所述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第四章备案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价、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危险化学品单位报送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备案;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要求其限期进行修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对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

原备案部门自接收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撤销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且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表格式样见附件5)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上报工作,统一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登录,选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用户名和密码后进入系统进行填报)。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将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一级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地方安监局的安全监管状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将一级和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监局安全监管状况。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化工园区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进行区域定量风险评价,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在编制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三)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建档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六)未按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的;

(七)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的;

(九)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应提请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值R之和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

吨)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

表1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剧毒气体

爆炸品

有毒气体

易燃气体

其他类

β

4

2

1.5

1

注:

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确定。

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单元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单元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2。

表2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单元外可能接触人员数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30人~49人

1.0

0~29人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3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

R≥50

三级

50>

R≥10

四级

R<

10

附件2

可容许风险值

一、个人风险可容许风险值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值要求。

表1个人风险可容许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可容许风险

(/年)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大型露天市场等)。

<

310-7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公园、广场等)。

110-6

二、社会风险可容许风险值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

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LowAsReasonable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

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

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社会风险值要求。

图1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报单位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名称

所处环境

功能区

□工业区□农业区□商业区□居民区□行政办公区□交通枢纽区□科技文化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

占地面积

m2

单元边界外500米范围内人数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化学品类别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量(t)

存储的

危险化学品总量

工艺过程中的

危险化学品量

合计的

3

5

6

7

8

9

11

12

13

1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如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法人单位名称

(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

填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经济□股份合作□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

□其它经济

序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名称

主要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级别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火灾□爆炸□毒物泄漏扩散

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主要事故应急措施

备案材料清单: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等清单

□安全监测措施或安全监控手段说明□事故应急措施说明

□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技术说明书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

(省、市、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市、县(区)

一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二级危险化学品

三级危险化学品

四级危险化学品

个数

单位数

合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数

表中“单位数”为具有相应级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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