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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载不动的愁怨》胡一帆《财经》杂志2003年2期。

以管理着5000辆出租车的某家出租汽车公司为例,每车每月份钱5000元,每年共收入3亿元的份钱。

对制度经济分析而言,更关键的是,每辆出租车的司机“以车代押”在公司里押了5万元的保证金,从而出租车司机们处于被公司“敲竹杠”的境地难以自拔。

2002年,这家公司规定每辆出租车必须更换白色座套,必须由公司定期清洗这些白色座套。

为此,每车每月必须向公司支付清洗费30元。

据一位出租车司机匡算,仅此一项规定,公司的年纯利就可以增加100万元。

你不满意吗?

你可以退租,但必须从你的保证金里扣除3万元的“提前终止合同”罚款。

司机们被公司“敲竹杠”而难以自拔,因为出租车的资本初置费用其实是司机们自己支付的,只是由于公司拥有政府认定的经营牌照,司机们不得不把自己的资产折价抵押给公司。

要么,司机们就必须支付移居和移车的费用,从北京移居到“敲竹杠”程度较弱的城市,姑且不问是否有这类城市。

政治权力对经济资源的垄断,天然地具有一种“收益递增”的效应,即腐败所带来的好处,提供着政府官员为更大的腐败设置管理权力的激励,从而腐败意味着更大的腐败,“寻租”意味着无穷无尽的“设租”和“寻租”。

为什么“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加危险?

因为政府的失灵可以被腐败者的“收益递增”自动地扩展为政府的“普遍失灵”,而市场的普遍失灵在经验世界里几乎不可能出现。

汪丁丁,《为什么“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加危险?

》,《财经》杂志2003年第2期。

简要分析:

出租车行业总是被作为一个政府管制性行业,其经营权只有在政府许可下才能获得,对经营权的控制本来是为了使出租车行业的经营在规模上受到约束,在服务质量上得到保障,从而形成在一个区域内的有效有利的供应。

然而,这种管理方式又为少数获得经营权的人提供了获取垄断收益的机会,而这种收益又必然是以增大他人的成本为代价的,上述案例就反映了这一状况。

讨论思考题:

1.政府管制一定会出现“政府失灵”吗?

2.如同时存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时,应该怎么办?

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费的变动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定在800元是20世纪80年代决策,当初主要的缴纳对象是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这一量级的收入能确保他们在当时的中国过上国际中等水平的生活。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绝大多数纳税人的收入已经超过了这个基准点,因此不断有学者质疑800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合理性,认为它已经侵蚀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

2005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费用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

从理论和国外的实践来看,制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门槛”应当参照社会的贫困线,免征额与贫困线之间要有一个适当的关系。

免征额如果低于贫困线,则穷人就要纳税;

免征额如果没有充分地高于贫困线,一些原本不贫困的人纳税后就会陷入贫困;

免征额如果远远超过了贫困线,贫困线与免征额之间的收入段就会落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盲区,这样不利于缩小中等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至于一国的免征额应比贫困线高出多少,则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经济的发展使国家整体经济状况和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同时,在这些年价格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居民的许多消费行为都已发生改变,许多消费行为都必须由居民直接以货币来支付,特别是一些大宗消费,如住房、医疗、保险、教育等。

相比之下,800元的消费对大部分地区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或许连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无法满足。

目前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试点,这实际就是对这一现象提出要求改进的呼声。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应当结合各地区经济情况实行有差别的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要体现社会公正性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设置免征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得利益。

对免征额进行改革可以实现:

1.提高免征额可以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

2.实行一定范围的浮动免征额可以充分照顾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中国经济区域差别,使得各地物价指数和经济收入差距显著,个税免征额再搞全国“齐步走”,显然漠视特殊国情,违背客观规律。

按综合物价水平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从而确定高低不同的免征额,才是可行之举;

3.在免征额设计上结合经济走向,由于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改革使居民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这部分的税前扣除项目显然应该增加。

以上三点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包含税收负担的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和税收的社会公平三个层次。

税收负担公平要求同样纳税条件的纳税人纳同样的税;

征税规模和税款使用要合理。

税收经济公平要求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税收的社会公平要求对天赋及其贡献保持中性,对劳动及其贡献给与鼓励。

三个层次是渐进的,三者同时达到税收公平才算实现。

1.免征控制行政管理费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费的影响

行政管理费以及它所支持的国家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对经济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1.从直接的生产和消费社会财富角度来看,行政管理支出属于社会财富的“虚耗”,因为,行政活动是非生产性劳动,从而与生产性劳动相对立。

就此而言,这类支出越小越好。

 

2.从财富生产的社会条件看,政府的行政活动维持了社会生产与生活的秩序,因而用于行政活动的费用又不是在“虚耗”社会财富。

3.从社会经济的循环周转来看,生产是产品的创造,消费是产品的实现,若无消费,生产不仅是一种无内容的概念,而且也不能正常进行。

行政管理活动正是全社会消费的一个构成部分。

因此,当社会的消费需求不足以完全吸收掉同期的产出时,行政支出的增加,有增加消费和支持生产的作用;

而当社会的消费需求超过同期产出时,增加行政费,则有通货膨胀的效果。

(二)行政管理费的控制

从上述影响考虑,应当说,对行政费支出的控制,是一个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决定的问题。

而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以及社会总供求的对比关系,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

如果考虑到这两个最重要的因素,那么,至少在目前的一段时期中,对于我国的行政费是应当严加约束的。

那么究竟该怎样约束行政费用呢?

1.通过某种政治程序来实现政府需要哪些职能些部门,各部门应有多大规模,通过某种政治程序来确定,可以实现有效的控制。

因为决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权衡与选择的过程,它需要特定的政治程序来表达人民大众的意愿。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是这样的政治程序,人民大众可以通过这一政治程序来表达自己对包括行政事业费支出在内的财政支出的意见,从而决定行政管理费用的规模以及支持这一规模的资金来源。

如果这—政治程序能充分实施,公民也能得到充分的信息,行政机构的规模以及行政费的规模当可得到适当的确定。

2.对行政费支出的规模或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规定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指标,并由司法和民意机关对之施行严格监督。

这是各国在控制行政管理费上的一个可行的的经验,但这种方法还有待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权力过分集中问题的解决。

3.加强行政机关的设置和合理的法制建设,为各机构的设置和活动规定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严格定员定编管理,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行政费用开支标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抑制社会集团的实力,也能有效地约束行政费用的膨胀。

资料来源:

魏杰 

、于同申主编《现代财政制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讨论思考题目:

怎样有效确定与控制我国的行政管理支出?

案例解析:

1.涉及的知识点:

行政管理费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的影响

2.讨论的目的:

通过该案例的讨论,使学生能够掌握行政管理费以及它所支持的国家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对经济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3.思考提示要点:

行政管理费支出对财政的压力,是现代许多国家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其问题的产生原因众多,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客观评价合理的行政管理支出的需要,以保障国家管理与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实现,又要有严格的政治程序与法律制度来管理、约束与监督政府行政管理经费的确定与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的缺失,将难以控制行政管理费用的膨胀,这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额与税率如何搭配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是否有悖于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的征税依据——“交换说”

税收的征税依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收基础理论问题,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地探讨,并形成了诸多学说。

“交换说”是当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之一。

“交换说”认为:

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纳税人提供了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利益。

该学说把政府视为一个公共经济部门,从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存在来解释征税依据,即由于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部门,而税收则是政府为补偿公共产品成本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收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

凯恩斯、汉森、萨谬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等人均持此观点。

“交换说”根植于市场经济,从典型的市场经济的交换角度来探讨税收的征税依据,挖掘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市场关系。

但“交换说”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从理论上看,“交换说”否定国家政治权力在税收中的决定作用。

税收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古今中外,税收总是同国家的政治权力相联系的,把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照搬引入国家的政治权力活动中来,自然否定税收与国家的本质联系。

从实践上来看,“交换说”容易误导纳税人忽视、否定纳税义务,并损害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

此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整体性,不能排除“免费搭车”现象,没有直接对应的补偿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等价交换不具有可操作性。

你认为税收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为什么?

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何连年下降?

教育,这个备受百姓关心的问题,又成为今年两会的焦点话题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认为,学校乱收费大都与地方政府有关。

如果没有地方政府作后台,再有名的学校也不敢乱收费。

教育部的回应异曲同工:

一些地方对教育投入严重不足,难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

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就想通过向学生乱收费弥补政府的投入不足,少数学校也通过向学生乱收费来缓解办学经费的困难。

教育部的回应引来一些网友的批评,他们认为这是教育部门推卸治理乱收费不力责任的借口。

然而,仔细想想,教育部的说法,也并非没有道理。

事实上,教育投入不足正是导致教育乱收费的根源之一。

在教育投入不足的大前提下,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发改委,都是无可奈何的。

前段时间,发改委曾经曝光了南京审计学院等八所教育乱收费学校,但是,发改委的曝光却被南京审计学院指责为“胡扯”。

原因就在于,其收费得到了江苏省有关部门的批准。

地方政府为什么批准一些乱收费项目呢?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这样可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将责任转嫁到学生及其家长身上。

就此,原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曾直言不讳地指出:

“不是学校在乱收费,都是地方政府逼着学校乱收费。

”3月5日下午,殷鸿福委员给大家算了一笔账:

2005年,全国教育支出3951.59亿元,占GDP的比例是2.16%。

这个数据低于2004年的2.79%,也低于2002年的3.41%。

换句话说,从2002年至今,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一直在下降。

而与此同时,财政收入却在大幅度上升。

2005年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增加5232亿元,增长了19.8%。

在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下降的同时,我国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在直线上升。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已增长87倍。

平均每年增长23%,而且还在大幅度上升。

两者的对比如此鲜明,以至于殷鸿福委员提出质疑:

“教育投入事关人才问题,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不舍得投入,怎么能在国际竞争中取胜?

建设新农村,也离不开教育……只有教育上来了,才能把广大的人口负担转变成人力资源,农村才能跟上城市的步伐。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00年达到4%。

但是,这个比例始终没有达到。

有人曾经计算过,假如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从目前的水平,提升一个百分点,按照中国现在的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和在校大学生的数量计算,大学学费就可以减半,中国就可以减免贫困家庭学生的全部学费,消除大学生的辍学现象了。

从1965年以来的40年,世界许多国家教育投资的增长都快于经济增长,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也逐年提高。

而我国的情况则相反。

沈士团委员指出,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目前世界平均水平约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达到了9%左右,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达到了4.1%,我们这个4%还只是停留在这个欠发达的标准上,与我们国家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但即使如此,直到今天,也没有实现这个4%的目标。

由此可能导致的隐患令人担忧。

200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

赫克曼指出:

中国在教育投入方面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隐含着巨大隐患。

现阶段中国的人力资本投资远低于物质资本投资,大约各占GDP的2.5%和30%,而在美国,这个数字是5.4%和17%;

韩国分别是3.7%和30%。

这样的现状如果持续下去,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并使国家发展必需的人才储备出现供给安全。

建设创新型国家,教育是基础。

2004年9月,财政部在给全国政协委员的回复中写到:

一定使教育投入占GDP比重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比重的增长幅度,争取2007年达到7%。

2007年将至,现状不容乐观。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国人民依然在期盼,4%的目标早日能够实现。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1.为什么会出现向学生乱收费的现象?

2.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的同时,而我国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在直线上升这一问题,你是如何来认识的?

1.涉及的知识点:

财政支出,财政支出的分类。

2.讨论的目的:

通过该案例的讨论,使学生能够了解到是什么原因造成向学生乱收费的现象。

同时,通过该案例的讨论,使学生正确认识我国当前财政支出领域存在的问题。

3.思考提示要点:

教育投入不足正是导致教育乱收费的根源之一,我国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过高。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

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问题。

近年来,“三农”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的看,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过坎阶段,农业、农村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

未来一段时期,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对农民少取或不取的基础上,把更大的精力放到多予、放活上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创造宽松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大幅度增加对“三农”投入,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同时,加大支农资金协调整合的力度,突出支出重点,提高使用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要求,从2006年起将在农村逐步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义务教育长效机制,今后两年时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完善和加强对农民的补贴政策,粮食主产省(区)要将粮食直补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积极探索建立对农民种粮收益综合补贴制度,着力解决种粮农民比较收益低的问题;

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既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紧迫任务,又是解决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所在。

要严守乡镇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切实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解决“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的问题;

建立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财务等制度改革,提高农村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为更多更好地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农民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高基层财政自我保障能力,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三)放活农村体制,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农村经济自我发展活力,必须下大力气做好“放活”这篇大文章。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

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着力培育一批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

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政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鼓励各类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形成农业多元化投入格局;

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发展小额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和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农业保险制度,为“三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四)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让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要完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财税政策,扎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和优质粮产业工程,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推动建立环保型农业、生态型农业和节约型农业。

支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更加规范和有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支持扶贫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支持农村防灾减灾机制,调整土地出让金使用和管理政策,促进农村反贫困。

支持搞好村庄建设规划工作和改善村庄公共环境,通过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农民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财政部网站,金人庆《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摘选。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对农民少取或不取的基础上,把更大的精力放到多予、放活上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创造宽松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分析思考题:

财政部门如何为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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