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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博宇煤业有限公司撒马必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0一七年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煤矿所属各施工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3、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施工队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4、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7、煤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干部。

2、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和矿长。

煤矿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应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及矿长,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4、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三、事故应急

1、事故发生后,煤矿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科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矿长、主管安全副矿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责任追究

1、轻伤事故,由煤矿安全科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④、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及当班领导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⑤、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重伤事故,由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④、取消事故班组及当班领导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⑤、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死亡事故,煤矿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煤矿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4、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主管部门根据煤矿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5、重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煤矿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对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对煤矿当值副矿长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④、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煤矿上报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和煤矿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在对煤矿领导及机关部门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煤矿相关办法。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煤矿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煤矿值班制度的。

2、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职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施工队负责人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3、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

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经济处罚。

5、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6、救护队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7、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8、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负责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队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六、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1、造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施工队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2、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煤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施工队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煤矿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煤矿安全科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七、附则

1、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2、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煤矿进行通报。

3、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施工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5、煤矿安全科必须建立齐全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6、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煤矿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后由煤矿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煤矿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全科登记。

对施工队的罚款由财务部在当月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科登记。

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煤矿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科登记。

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科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

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7、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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