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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

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的成立

1.一般安全事故及轻微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自动成立,其中项目分管副总任组长,项目经理任执行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公司工程部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综合主管、安全员、施工员任组员。

2.重大安全事故及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成立,其中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分管副总、公司总工程师、项目经理任副组长;

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公司工程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综合主管、安全员任组员。

第五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上报、处置流程

(1).轻微事故:

发现者立即报告到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安全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项目经理在了解情况后4小时内通过电话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安全员通过OA管理平台上报公司备案;

(2).一般安全事故:

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项目经理及安全员,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织现场救援、处置。

项目经理在了解情况后2小时内报行政人事部经理、分管副总。

(3).较大安全事故:

项目经理在了解情况后1小时内报行政人事部经理、分管副总及公司董事长。

(4).重大安全事故:

如事故的预估严重性超过了项目部的救援处置能力,项目经理在请示分管副总及董事长后,立即求助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项目经理在了解情况后小时内报行政人事部经理、分管副总及公司董事长。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安全员根据项目经理指示通过OA管理平台上报公司备案;

施工安全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发起上报流程(详见附件1);

设备安全事故由项目部设备管理员发起上报流程(详见附件2);

车辆伤害事故及其他类事故由项目部综合主管发起上报流程(详见附件3)。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简要经过;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照片或DV摄像,特别是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时应尽可能保持事故发生时原状现场(即便是抢救或挪动伤者时也应尽可能留下照片)以便为调查及保险理赔提供第一手证据;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发生后由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组长组织工作,在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救援安排等情况后,统一由指定专人与相关方面汇报、沟通。

如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程序:

(A)现场勘察:

(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拍摄、摄录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绘制有关处理的示意图;

收集和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B)收集资料:

(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询问记录;

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或报告;

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或试验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情况;

工艺安全技术交底、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等资料。

)→(C)事故分析:

(确定事故类别;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D)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E)由专职安全员拟定改进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F)由项目经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轻微安全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总工以及项目部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提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商定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方案、研讨切实可行的安全整改措施。

安全整改措施由安全部负责组织落实;

项目经理监督完成;

(2).一般安全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总工以及项目部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整改措施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落实;

(3).较大安全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组织项目经理、公司(及项目部)总工以及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由公司分管副总组织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商定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方案、研讨切实可行的安全整改措施。

安全整改措施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公司主管副总监督执行。

(4).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分管副总、项目经理、公司(项目部)总工以及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商定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方案、研讨切实可行的安全整改措施。

(5).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6).凡调查涉及到的对外信息披露、沟通、公布,均由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其它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披露。

(7).由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8).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作好会议记录,签字存档。

(9).由项目经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保险理赔资料在安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准备好,并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1).事故的简要经过;

(2).设备保险单复印件;

(3).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工资发放表扫描件(有当事人签字)、伤情诊断书、住院通知书等,以上原件请项目部安全员建档保存;

(4).保险理赔资料在行政人事部的指导下准备。

5、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员工公开宣布。

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做到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4).对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质安部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

(档案资料文件: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影像资料。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认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包括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责任认定与处罚

1.项目部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4种责任,责任认定后各级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按合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顺位执行。

2.项目部没有将事故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安全员分别处以二级违纪处罚一次。

3.项目部对安全事故漏报、瞒报,对分管领导、项目班子成员分别处以三级违纪处罚一次。

4.由于项目部迟报、漏报、瞒报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项目部承担100%的损失,其中项目部班子成员承担50%,具体分担情况由项目部确定后上报公司总经办批准执行。

事故损失的金额由事故应急小组讨论核算后报公司董事长核定。

 

附件1、“施工安全”上报流程

“施工安全”指:

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安全员

项目经理(审核)

项目总工程师

(审阅)

项目副经理(审阅)

分管副总

(审核)

工程部经理(审阅)

行政人事部

经理(审阅)

总工程师

董事长

(审批)

安全员(知会)

(知会)

稽核部经理(知会)

经理(知会)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启动理赔

附件2、机械设备安全事故上报流程:

设备管理员

设备部

项目副经理(知会)

附件3、车辆伤害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类事故(类似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盗、抢劫等)、刑事类案件事故、民事纠纷赔偿类事故(类似放爆震裂民房、我部原因致道路损毁、我部原因致水、气污染等)上报流程:

附件4:

工伤事故的分类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

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

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

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

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

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

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

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

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

切屑伤人;

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

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

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

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

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

触电;

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

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

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

触电坠落;

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4类。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

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

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

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

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

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

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

矿井生产中。

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

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险性最大的甲烷。

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16%。

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混入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

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成人员窒息)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

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可燃性气体如:

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

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附件5:

安全事故原因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

它是物的状态、人的行为、环境、及管理缺失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的说,影响事故是否发生的因素有五项:

人、物、环境、管理和事故的处置情况。

一、人的原因(事故的重要致因、直接原因)4种人、8种不安全行为、7个原因。

4种人:

所谓人,包括操作工人、管理干部、事故现场的在场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他们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

8种不安全行为指:

①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冒险作业或高速操作;

③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作业;

⑤不安全地装载、堆放、组合物体;

⑥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⑦在有危险的运转设备装置上或在移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不停机,边工作边检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闹、恐吓等。

7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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