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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下的人力资源新闻汇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建立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性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和约”,而非将责任全部转移到企业身上,才可能接出真正的善果。

否则,企业迫于对重负的恐惧,索性一逃到底,受害的还是广大的企业员工。

政府的归政府华为的归华为

从华为员工集体辞职事件看《劳动合同法》催生的“话语泡沫”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是由于华为公司的名气,由于牵扯到大约7000名员工,还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

执行法律和规避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规避”或“应对”法律不但不等于违法,而且还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

近来,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大约7000名在华为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主动”请辞)沸沸扬扬,媒体、学者、律师众说纷纭,某些官员闪烁其词;

而事件当事人——华为公司的有关人员则否认此事件是为规避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进步

考虑到时机的敏感性,华为公司此举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有关,恐怕是不言自明;

纵然华为公司有关人员一脸无辜,但公司就算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实际上,见诸报端的,不乏抨击之辞。

当然,也有个别人的解读相当“有才”:

华为不过是通过集体辞职事件变相给员工发奖金(达10亿元之巨),还节约了大笔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般认为,上述事件可能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

尽管有学者一再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合同、签订此类合同的员工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而且此类合同在法定条件下亦可解除;

但无论就人性还是资本的自然属性而言,学者不可能比企业更关心“资方”自身的利益,何况,无论根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企业提前解除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易事。

因此,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自然有其道理。

深入讨论之前,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中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沿革过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因为它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设定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进了一步,它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决定是否“延续劳动合同”,而是将这一选择权授予了劳动者;

更有甚者,劳动者还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就是立法上这小小的一步,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增加了一大步;

《劳动合同法》类似的“进步”不一而足。

华为并不违法

言归正传。

华为公司让员工集体辞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呢?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很难回答,但我们可以基于一系列假定去探究事件的本原。

由于辞职事件涉及大约7000名员工,合理的解释是,事件是公司发起并推动的,而且华为总裁任正非先生也在“辞职”之列。

问题的关键在于,大约7000名员工是否“自愿”辞职。

考虑到华为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惯例,即使此次集体辞职事件是由公司发起、推动,如果员工完全自愿,或者说(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角度)员工不能证明其受到了公司的欺诈或胁迫,那么这种“辞职”行为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或者说华为公司并不违法。

实际上,华为的辞职员工均获得了数额不菲的补偿,补偿方案是员工本人月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的“N+1”倍,其中N为员工在华为的工作年限。

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个别地区,以及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上述事件,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

众所周知,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合法约定,劳动者的辞职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华为个别员工提出辞职,不会引起媒体关注;

只要该员工出于自愿,华为接受其辞职于法不悖;

至于该员工辞职后是否又加入华为,这是另一个问题,更不涉及违法。

在此情况下,上述过程是完全合法的。

这一过程无论进行一次,还是重复7000次,法律性质并无不同。

华为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是由于华为公司的名气,由于牵扯到大约7000名员工,还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

执行法律与规避法律的辩证

当然,如果某些员工并非自愿辞职,华为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还是值得商榷的;

但华为公司是否违法,只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在不了解事件全貌,也未看到有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他人(包括笔者)的评论均属一家之言。

至于“辞职”的员工是否真正离职以及这些员工重新加入华为后可否将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取决于华为公司如何进行技术操作,在此无法评判。

笔者认为,无论华为公司的行为是规避《劳动合同法》,还是进行人力资源调整、摈弃“工号文化”(打破按工号论资排辈的习气),外界均应以平常心视之。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义愤填膺,殊不知,执行法律和规避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也存在一些疏漏(笔者另有专文论述),对这部法律的规避或应对在所难免,华为事件只是初见端倪。

“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

四两拨千斤的传世名言,充满智慧和机变。

就华为事件而言,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要求企业过多承担社会责任,甚至要求企业像官员和学者一样思考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不合时宜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为何出现解约潮

距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国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企业关闭的现象。

深圳华为公司作为我国IT行业的知名企业,也加入到这场特殊的博弈游戏中,据公司要求,工作满八年的职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与公司签订一到三年的劳动合同。

据估计,此次解除合同的人数有数千到一万人。

(10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华为颁布自动办理辞职手续的规定,显然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

但其特殊之处在于,它将通过全员自动辞职、竞争上岗,解决企业人力资源浪费现象,缓解企业人力资源经营中出现的惰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深圳华为公司有理由这样做。

首先,深圳华为开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远远高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深圳华为不仅按照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支付补偿费用,而且还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不仅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还支付企业职工上年度奖金月平均分摊数额。

更重要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有离职员工都可以通过竞争上岗,重新找到工作,在此期间他们在公司虚拟的受限制股份仍然保留。

换句话说,虽然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仍然与员工保持股权关系。

这样的利益分配格局当然具有吸引力。

其次,深圳华为实行了集体主动辞职制度,包括华为董事长在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向公司提交了自动辞职的申请,这就使得这项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具有强烈的道义色彩:

在十分优厚的解除合同条件面前,职工面临的选择并不多。

如果借此机会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那么,将会付出巨大的机会成本;

反过来,如果选择再次竞争上岗,那么不仅表现出了对公司的信心,而且还展示出了对公司的忠诚。

恰恰是这种科学的制度设计,让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可以从容地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结构,重新建立企业人力资源运营和储备模式。

深圳华为的做法显然具有特殊性。

假如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不能为劳动者重新提供就业岗位,那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最理性的选择。

当初立法机关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居然出现如此问题。

如果立法机构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可能出现的因素,对过渡时期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风潮就不会出现。

这说明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看准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但在具体法律规范设计方面,仍显有些粗糙。

透过这一现象,人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

比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博弈之中,是否需要增加弹性的条款;

在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提供平等法律平台的前提下,是否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保护那些长期性“临时工”的合法利益;

在强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差异的同时,是否应该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正,从而在不同用工机制下实现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很显然,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劳动合同当事人争取的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它还包括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提供的社会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谈判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显然十分困难。

深圳华为利用解除合同的权利,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得已之举。

虽然深圳华为公司借助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与员工之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深圳华为公司本身却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

那么,立法机关为何不通过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博弈状态呢?

劳动合同法:

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

新劳动法触发多米诺效应万余港企面临关闭

2008年01月22日《南方都市报》占才强

劳动合同法颁布不久,我曾就华为大规模辞工一事,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评论,认为“华为们不过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

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但我确实没有料到,企业的这场反击战会如此之快,如此之惨烈。

《南方都市报》1月22日报道,珠三角工厂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或难以为继。

《上海证券报》报道,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雇有11300名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

有人说低端企业关闭有利于产业转型和升级。

对此万勿作浪漫之思。

看看弹丸之地的香港转了多少年,再想想数亿民工如何升级?

企业关闭当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无疑这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的预言不幸正在变成现实。

那么劳动合同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为什么一部让劳动者读起来热泪盈眶的法律,实施起来,最终却让企业和劳动者双双泪流满面?

谁最终会从这部法律获益?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失误在于错误判断国情。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这样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在很长时期内,只能采取低工资,高就业的劳工政策。

那种高工资、高就业的理想最终只能是梦想。

13亿人口这一基本国情还决定了,中国的普通企业必须而且已经进行了超限度的竞争,任何一个高利润行业一旦出现,立即就有资本和人员拥入,形成平均利润而非暴利——除非自然、技术或行政垄断。

这并不是说,中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已无上升空间。

为了防止被指责成资本家的代言人,我在此表明立场,即中国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有上升的空间,而且有上升的必要。

让劳动者辛苦终生却与住房、教育、医疗保障无缘的劳工政策,决非长久之策。

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从何而来?

国家应当割谁的肉补劳动者的疮?

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割超额利益所得者的肉,补弱势群体的疮。

超额利益所得者在哪里?

在权力者那里,在依靠权力获得不法利益者那里,在依靠自然资源垄断获取暴利者那里……具体来说,在个人资产高达1600亿的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在煤矿主以及与煤矿主纠缠在一起的官员那里,在每年公车开支达4000多亿元、吃喝旅游更是无底洞的官僚阶层那里,在电信、电力、医院、大学等垄断经营者那里……而不在普通的经营者那里。

读者诸君在理发的时候、在美容的时候、在吃饭的时候,顺便打听一下,这些经营者们是否步履维艰?

珠三角万家企业行将关闭的事实,足以证明我的判断。

企业已无利润空间,法律强势要求增加工资福利,请问企业如何应对?

立法者们应当高度警惕,劳动合同法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当法律点燃劳动者欲望之火而实际又无法兑现的时候,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西方工会的发展史读起来惊心动魄,当权者应当仔细研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们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

我们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为例。

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个人赞同这样的立法目的,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

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必须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予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

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而现在的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

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本法颁布以后有人高歌,山西小煤窑的苦工们就要翻身得解放了。

我只能说他们太浪漫了。

真正的黑心资本家们是无视任何法律的,他们是一群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人。

连刑法都无法制约他们,何况一部劳动合同法?

他们为什么能够游离法律之外?

是因为权力存在严重问题。

解决权力问题,应当依赖宪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本法不能摧毁的是真正的黑老板,本法可能摧毁的是守法的企业家。

本法最大的获益者既不是劳工,也不是企业,而是劳动部门!

当企业无法守法而大面积违法时,劳动官员们就可以高调地选择性执法。

我敢断言,城管之外,“劳管”们正在茁壮成长!

新劳动法触发多米诺效应万余港企面临关闭——

《劳动合同法》实施触发多米诺效应“世界工厂”面临转移之痛

1、珠三角工厂大撤离

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或难以为继

“30年河东,30年河西。

1月16日,佛山祖庙汽车站。

湖北外来工肖汉军,和七八个同乡守着大堆包裹在站前广场的冷风中等待,在跨上驶离这座南方城市的客车之前,肖汉军留下上述感叹。

逼近年关,然而肖汉军一行这次回家,不为过年。

大半个月前他们所在均安镇的牛仔加工厂倒闭,在领到最后的工资补偿款后他们集体撤离。

明年开春,他们从家乡出发的目的地将可能是苏州的某个工厂。

34岁的肖汉军几乎落泪,他依然记得10多年前初来广东,和另一批同乡挤在火车上时的兴奋和憧憬。

如今一切已成烟云。

新年的元月,入冬的珠三角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转移之痛:

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这里。

在中国经济版图上曾独领风骚多年的珠三角,昔日热闹、辉煌的“世界工厂”的场景或将成为历史。

迁出去,引进来,由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是现实,也将是历史的必然。

脱胎换骨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企业、外来工大搬移后的珠三角,将迎来怎样的未来?

在时下高压、躁动、犹疑、对峙交织的阵痛中,珠三角正站在裂变的十字路口。

2、20年来最严峻时刻―――珠三角企业语录

(1)“没有谁愿意走,但没办法再撑下去了。

人民币持续升值,原材料涨价,工资成本上升,招工难,出口贸易受抑,政策频繁调整,刚刚又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和“两税合一”新政,“我们的头上悬起了一把把刀!

(2)“珠三角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就如同一张越来越紧的网。

(3)“什么都涨了,赚不到钱,连工人都难招。

(4)“这里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了。

3、一年内倒闭上千鞋企

2008年元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了部分企业决定迁离的最后一掌。

鞋企大面积溃退,致命的还是企业长期以来的“内伤”,《劳动合同法》只是压迫的“最后一根稻草”。

梁嘉耀办公室的墙壁上挂着一张越南地图,他指着版图南部平阳省易安县的位置说:

“明年,我们的新厂将迁往这里。

”没有乔迁的喜悦。

梁嘉耀摊开手,夹带港味的普通话里流露出些许沮丧和无奈。

52岁的他是东莞一家港资鞋厂的老板,18年前和许多从香港来内地的老板一样,在“世界鞋都”东莞市厚街镇办起了工厂,然而最近半年来,身边的许多鞋企一家家消失,梁嘉耀也在为他的工厂筹谋出路。

2008年1月12日,春节前20多天,这位香港老板再次从越南胡志明市飞回广州,下飞机第一件事就是打电话,安排公司商议迁厂的会议。

“没有谁愿意走,但没办法再撑下去了。

”在梁嘉耀看来,企业的负荷在以一种“加速度”连环袭来。

梁嘉耀不讳言,元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推动他决定最终迁离的最后一掌。

早在新法实施前的2007年底,这家鞋厂就基本上歇业了,600多名员工遣散近2/3,“光补偿费就拿了几百万”。

梁测算,若按《劳动合同法》,鞋厂用工成本将增20%,这对本就不堪重负、利润在8%左右徘徊的鞋厂来说无法承受。

“现在工人流动频繁,不仅麻烦,还会赔死的。

“在东莞,约1000家制鞋企业中就有200-300家倒闭。

”亚洲鞋业协会秘书长李鹏如是说。

而东莞还只是珠三角的一隅,李鹏介绍,广东制鞋企业主要集中在东莞、惠州、广州、鹤山和中山这几个城市,总共有5000-6000家。

近一年来关闭的大中型鞋企已超过1000家。

在鞋企较集中的惠东有3000多家鞋厂,最近两三个月内,中小型的制鞋、鞋材厂就关闭了四五百家。

东莞宏腾鞋厂业务经理靳飞告诉记者,年关即临,许多仍在开工的鞋厂其实也都在考虑同样的问题:

关还是搬?

他预计春节过后,还将有一大批鞋企关门。

鞋企大面积溃退的原因,靳飞并不认同是新法使然。

他认为,致命的还是企业长期以来的“内伤”,《劳动合同法》只是压迫的“最后一根稻草”。

所谓“内伤”,靳飞说,珠三角超过80%的鞋企仍靠“低成本、低利润”的加工贸易模式,始终居于价格链底端,利润仅在5%-8%之间。

近年一系列原材料、工资、水电、厂房等成本飞速上涨,“新法实施之前大部分鞋企已经奄奄一息。

靳飞说,提前关闭的大多是低端鞋企,有的关,有的搬,迁入地多为劳动力、生产资料成本更低的内陆省份或东南亚地区。

这一说法得到亚洲鞋业协会的佐证,该协会统计,关闭的鞋企中,有约25%迁到东南亚的越南、泰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等地,有约50%迁到江西、湖南、广西等内地省区,另有约25%目前仍在观望中。

4、万余港资企业难过年关?

行业人士分析,春节前后将会有近1.2万家员工在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更以港资企业为主。

鞋业的撤退,只是珠三角暗流涌动的制造业集体大迁移的缩影。

东莞经贸局人士告诉记者,在传统制造业中,如服装、纺织、塑料制品、电子元件、金属和非金属制品等,均出现企业大规模撤退的情况。

近一个月来,记者走访东莞、佛山、广州、中山等地,一些昔日人气沸腾的工业园区,如今冷清了不少,许多工厂人去楼空,凌乱的地面留下企业搬走时的痕迹。

2008年1月6日,在佛山张槎办制衣厂11年的朱永新收到从株洲传真过来的一份合同,他正计划年后将工厂迁到湖南的长株潭经济区。

“什么都涨了,赚不到钱,连工人都难招。

”朱永新说,2004年生产铜扣的铜还是2万多元一吨,现在涨到6万多元一吨。

就连日常用的衣车油,2月份还是60元一桶,现在涨到75元。

招工,两年前是600元到800元的工资,现在涨到1200元左右,技术工人到了1500-2000元,就这还为招不到人苦恼。

“特别是最近两个月,我们这里的制衣厂关了很多家。

”广州市太和镇,在这里做了10多年外贸出口的工艺品厂老板邱林,也正打算把厂迁到非洲去。

“我们主要是对欧盟出口,非洲原材料、劳动力成本要低得多。

以树脂为主要原材料的泰奇工艺厂,2000年的树脂是5500元一吨,现在涨到14000元一吨。

“放开原材料、工资成本上涨不说,我们还可以‘硬吞’,但今年接连不断的各种政策,硬是把我们逼到了火山口上。

2007年佛山玩具商张树鸿自杀事件,已经给玩具工艺企业带来压力和恐慌,随后各种限制政策又接踵而来。

2007年7月1日调整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7月23日颁布“44号文”(《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纺织、家具等1853种加工贸易出口受限;

12月底,新一批589种商品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公布。

2008年元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和“两税合一”,邱林说,直接导致他的许多同行关门大吉,“剩1/3不到了,关掉的比搬走的多。

香港工业总会一份针对珠三角港商的调查显示,珠三角目前约8万家港企中,有37.3%正计划将全部或部分生产能力搬离珠三角,更有超过63%的企业计划迁出广东。

一家台湾投资公司预测,2008年劳动力成本将增加8%,许多台资企业将转移到内陆省份或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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