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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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
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省内异地转移
二、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2、单位参保: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等;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超年检有效期的不予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特殊情况的需要说明;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成年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河西片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
新兴>
服务点,河东片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
民主>
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以学校(含幼儿园)为单位,由学校负责统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梧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梧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梧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梧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梧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梧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梧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2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
2.购买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3.购买二手房
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6.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7.大修理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1、离休或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参军或出境定居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除名等)满两年,且未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
6、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地或户口不在本地或到外地读书
1.由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须单位盖章、粘贴本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委托代办的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须验证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的还须验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证原件);
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的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适用于下表1至7点的提取情况)。
4.属下表中各种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
①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如无法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的,需在购房协议书上加盖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公章);
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③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购买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①商品房购销合同;
②契税发票;
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
①交易监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③房屋所有权证。
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
①贷款后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本项无需验证原件);
③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④贷款合同;
⑤银行出具的发放贷款凭证;
⑥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近期(近三个月或以上)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并盖章,注明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及所购住房地址);
⑦如提前还清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有贷款人姓名、抵押房产的详细地址、提前还贷时间、金额)。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②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③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造);
④县级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⑤当地乡镇政府的批文;
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
若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规划、土地使用等有关批文原件审核的,可只提交复印件,但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审核原件。
6、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只须提供《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②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同住一户的直系亲属,还须提供同住户口簿、《直系亲属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关系证明、同住证明表》;
③办理了组合贷款(即一套住房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为确保您能足额领取已还的贷款本息,请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商业贷款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并盖章,注明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及所购住房地址);
④在我市辖区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领时请按本表格第4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大修理自住住房
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工程预算(须有施工队或建筑公司或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离休或退休证或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离退休证明。
(或退休审批单)
①市级(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梧州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①工作调动文件(工作人事关系调动函或个人档案调动文件等);
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工作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与新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为正规劳动合同,即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①参军的入伍通知书
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程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移民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除名等)满两年,且未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
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③已领完(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者失业证(证上需注明失业时间满两年的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托管缴费发票或收据)。
④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除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外,还必须由其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⑤以本人名字开办的银行存折或具有存储功能的银行卡原件(复印件2份)。
⑥如要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出本地的情况);
③户口簿(户口不在本地的情况)。
④外地读书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外地读书的情况)。
提取流程;
1.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支取清单》,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应当场受理提取业务。
2.中心应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或公积金缴存卡,不得支付现金。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
2.信用状况良好,且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房行为和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4.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一手房
1、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预约登记表1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预交)
3、申请人夫妇和产权共有人夫妇身份证复印件4份;
4、申请人夫妇和产权共有人夫妇家庭户口簿首页和内容页面的复印件4份;
5、申请人夫妇和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离婚财产公证书或离婚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未婚声明)复印件4份;
6、申请人夫妇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
中心格式原件2份,银行格式原件1份;
近6个月银行流水资料复印件3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单、存折、银行卡对帐单等),如果申请人是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则须提供近12个月的银行流水资料;
申请人为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还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