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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申报(社保续保,补缴,初次不成功人员再增,提交增减员资料)

每月20日前

4

社保增减员结果反馈

每月25日前

5

制作社保名册给总部申报专员,申报专员发给客服核对差异

次月3-10日

武汉分公司提供社保台账数据,客服人员核对

6

社保费用请款,缴费

每月10-15日(前)

总部请款,武汉分公司操作

7

医保卡办理

每月1-20日

客服人员提交办理资料,武汉分公司操作

8

工伤备案

工伤案发24小时内报备

客服人员提交资料

9

失业申报

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

10

打印社保清单

每周一

生育申报(报销及待遇申请)

11

医疗申报(异地就医,零星费用报销等)

每月1日、10日

12

社保转入、转出申报

不定时

13

退保申报(出国或死亡)

第二节

第三节武汉社保增减员,补缴办理

一、社保增减员,补缴申报

(一)流程

(二)提供资料(客服部提供)

1.社保增员需提交劳动合同背面(有员工签字,日期),身份证复印件。

减员需提交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补缴前2个月需提交:

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背面、《工资条》原件。

第四节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及指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应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二)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在内),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下列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

  

(一)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增发养老金;

  

(二)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三)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工龄。

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一)转入

一、转移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一)开具条件:

1、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汉阳、青山、洪山或东湖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

2、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

3、现与武汉市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提供资料:

1、本市城区户口原件

2、劳动合同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

3、现武汉市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4、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程序

(一)转移人员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到转移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转移人持户口原件及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帐确认手续

(三)每月1—22日到市外转入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办理时应提供资料:

1、单位盖章《武汉市跨统筹范围转移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结算表》

2、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

(二)转出

(1)流程

(2)提供资料(客服部提供)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离职证明(由我司提供)。

3.转入地社保局开具的接收函。

第五节工伤保险指引

一、工伤保险流程

二、工伤认定申报

提交资料:

●个人申请书(签名,压手印)

●单位申请书(盖公章)

●个人委托书(签名,压手印);

●劳动合同文本(如无劳动合同需出示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以上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发生事故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及住院出院小结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四份)(受害人或受害亲属的签名,压手印,盖公章);

●如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路线图

●职业病:

提供省、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六节失业保险操作指引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所需资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10年5月1号起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3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为45元/月。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25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8元/月。

五、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节生育保险申报及指引

一、享受条件

凡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可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享受待遇。

二、提交申报及流程

(一)生育登记

1.怀孕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我生育险表1)

(二)计划生育登记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武生育险2)

4.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还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

(三)生育津贴的申领

每月15日前凭已审批的《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填报《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申报审批表》。

请注明单位户名,账号,行号和开户银行的名称。

(四)护理假津贴的申领

每月15日前凭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填报《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批表》。

请注明单位户名、账号、行号和开户银行名称。

三、生育待遇及医疗费用

A、生育待遇申领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B、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不一样,

(一)顺产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

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

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C、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独生子女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

剖腹产、3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的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D、男配偶假期工资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可享受10天的假期。

以孩子出生当月的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

4.医疗保险申报及指引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办理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后,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卡即可在当地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一、、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个正常参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缴费基数和政策规定的比例每月划入一定的金额,用来支付门诊和在定点药店的费用,参保患者凭医疗保险卡直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在定点药店购药,超支自理。

原则上鼓励个人账户积累,余额可以结转、继承,但不能提现或用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消费。

二、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紧急抢救)的费用由基本医职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院住院时,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费”。

同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

门槛线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400元

600元

800元

统筹基金

个人

职工

88%

12%

85%

15%

82%

18%

退人员

90.4%

9.6%

85.6%

14.4%

三、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怎样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5000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

4.5-10万元

10-20万元

20万元以上

参保人员

94%

6%

96%

4%

98%

2%

三、无卡就医需准备的资料:

1.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

2.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住院回执清单原件(门诊紧急抢救需提供120急救发票原件、急救明细清单原件)

3.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个人申请、卡遗失或卡损坏且正在补制途中须开具卡重制说明

4.患者本人身份证和一把卡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批后的异地就医(长驻外地寄异动安置)保险需准备的资料:

2.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住院汇总清单原件

3.异动就医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每月10日前报送资料,报销金额如需打入单位账户,须提供准确完整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行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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