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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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中关于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什么时候停发?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

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

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6、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增发比例有哪些规定?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3)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有何规定?

综合《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具体问题规定:

(1)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截至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军龄满20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比例为计发基数的80%;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注:

军改期间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4)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5)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他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6)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包括哪几项?

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是“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总和。

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

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

(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年定期增资×

(80%+增发%)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具体标准为:

正师135元、副师120元、正团100元、副团85元、正营70元、副营65元、连以下50元。

1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是怎样的?

(1)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3)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1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怎么发?

(1)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1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发?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闲云提醒:

不是结算到离队之日)。

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怎么交?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

(2)缴纳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

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3)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5)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6)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军人退役,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是怎样的?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5、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由部队发给;

到地方后参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16、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如何确定?

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仍能继续享受自主择业有关待遇吗?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18、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人员想选择自主择业,其服刑期间计算为军龄吗?

不计算为军龄。

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2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2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参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有关规定,具体情况,按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自主择业补助费如何计算?

〔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

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

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

2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补助费计算?

《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

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家补助费如何计算?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

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2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吗?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

不发放。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吗?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规定:

2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抚恤金标准:

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

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

3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部门的职责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

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

3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

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3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管理服务经费,地方财政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经费预、决算与自主择业退役金预、决算一并编制。

中央财政根据上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退役金决算人数核拨当年的管理服务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省级以下财政负担比例,并及时向地、市划拨管理服务经费。

经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得用于自主择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

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经费出观结转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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