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08251 上传时间:2022-10-06 格式:PPTX 页数:55 大小:2.3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5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21年制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PT讲座课件.pptx

,2021-5-22021-5-211,主讲人:

XXX,时间:

20XX.XX,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2200212-51-25-2,2,前言/PREFACE,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3,2200212-51-25-2,3,目录,办法的制定背景,01,办法的制定过程,02,办法的主要亮点,03,办法的全文解读,04,2021-5-22021-5-244,第一部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制定背景,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制定背景近年来,中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

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021-5-22021-5-266,第二部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制订过程2019年4月30日,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完善网络交易规范制度,促进网络交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20日,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完善网络交易规范制度,促进网络交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2021-5-22021-5-288,第三部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主要亮点,三、办法的主要亮点,主要亮点针对中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

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

办法的主要亮点有: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

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2021-5-22021-5-21010,第四部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全文解读,11,2200212-51-25-2,11,目录,总则,01,网络交易经营者,02,监督管理,03,法律责任,04,附则,05,12,2200212-51-25-2,12,总则,第一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四、办法的全文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16,2200212-51-25-2,16,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二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二条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办法的全文解读,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