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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为刺激开始下跌的股市,台当局公布了《授信机构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暂行办法》,允许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及交通银行3家银行先开办股票融资信用交易。

但该“办法”实行的是只融资不融券,且只对买进者融资,不对卖出者融资,因此也被称为“跛足信用交易制度”,并未能挽救股市。

加上能源危机的冲击,1974年台股转为空头市场,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整理格局。

1977年下半年起,股市重新上攻,次年10月创下688点的空前高点后又开始长达四年的低迷。

台当局再次运用推进融资融券的办法刺激股市,1979年公布《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取代原有的《授信机构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暂行办法》,1980年4月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开业先办理融资,并于同年7月开办融券,完整的信用交易正式开展,但股市仍无明显起色。

这段时期也是做手猖獗的阶段,美国华尔街日报批评当时的台湾股市是“吃人的市场”,台当局为彻底整顿股票市场,打击内线交易之风,1982年对主管部门进行大幅改组,起用有为才俊,整顿上市公司财务,推行电脑交易制度,直接催生1983年开始的一年多的多头行情,并为日后台股出现的大高潮打下基础。

同年8月台当局公布了《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并在10月份恢复了店头市场,开始上市上柜股票同时合法交易的时期。

  三、高峰期(1985-1990年)

  在外贸出现巨额顺差导致新台币大幅升值的背景下,这段时期台湾股市出现了举世罕见的大幅飙涨。

1985年台湾股价指数仅700多点,但到1990年2月竟冲至12600多点,五年上涨17倍。

这段时期台湾岛内掀起“全民炒股热”。

从1985年到1990年,岛内开户数由40万户爆增到503万户,平均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而上市公司家数由127家仅增至199家,股票种类由130种增至213种,增长幅度有限。

同期台股总市值由4157亿元新台币增至26819亿元新台币,成交值由1952亿元新台币增至190312亿元新台币,增幅均创历史纪录。

台股成交值在全球股市的排名由1987年的第8名迅速升至1989年的第3名,仅次于东京和纽约股市。

台湾当局则利用股市蓬勃发展的时机大力推进台股的制度建设。

1988年台湾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全面开放证券商的设立,并打破经纪、自营的分业限制,一改原有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寡占局面,到l989年底,经核准开业的证券商由原先的20家增加到249家,1990年底更多达373家。

1990年台当局开放外资券商在台设立公司,规定外资专业投资机构(QFII)投资台湾股市总额度为25亿美元。

而在此之前,大量国际热钱已通过各种途径涌入台股,对股价强劲扬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外,由于担心股市泡沫过大,台湾当局决定以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给股市降温。

该措施70年代初也曾试过,但因税务资料不易取得而匆匆停征。

但随着1987年底台湾上市股票一律纳入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股票交易及资金流向也开始可以通过电脑个人资料获取,已经初步具备征税条件。

然而1989年9月宣布征税后,却引起股市轩然大波,股价重挫,投资人上街请愿,台当局在各界压力下被迫直接参预做多,拉抬股市终于止跌反弹。

次年,在台股飙涨不断创出新高的时候,股市泡沫突然破裂,股指由1990年2月12日的12682的高点直跌至10月22日的2485点,跌幅超过80%。

台湾当局为此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至今未复征。

  四、成熟期(1991年至今)

  经历了高峰期的大涨大跌后,台湾股票市场日渐成熟,虽然股价指数迄今再未达到过当年的高点,但台湾股市却在改革与开放的道路上取得显著进展。

改革方面措施主要是开放金融商品、交易主体及经营业务,具体包括:

1991年大幅放宽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

1993年发布证券商设置标准,统一岛内与外资券商业务范围;

1995年全面开放银行承做票券业务;

1997年开放股市认购(售)权证,成立中华信用评等公司,修正“证券交易法”,不再限制同一地区仅能设一家交易所;

1998年成立台湾期货市场,并发布证券商自有资本管理办法,建立资本适足性规范;

2000年修正“证券交易法”,开放库藏股,开放第二类股上柜,开放全权委托代客操作,放宽商业银行投资股票市场比例为25%;

2002年成立兴柜股票交易市场,开放证券商经营新台币利率衍生性商品业务,放宽证券商转投岛外事业的范围,放宽全权委托代客操作的资金投资岛外有价证券。

开放方面措施主要是开放外资进入比例、交易领域及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1991年首度核准外资(亚洲开发银行)来台发行债券;

1992年开放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供台湾企业募集岛外资金;

1994年开放岛外人士开设新台币账户,并取消外资券商家数及岛外人士投资券商比例限制;

1995年取消外资投资台湾股市75亿美元总额限制,投资比例上限由10%提高至15%;

1996年取消外资投资股市本金及资本利得汇出期限的限制,开放岛外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投资台湾股市,提高全体外来人投资比例至25%;

1997年提高全体外资投资股市比例至30%,取消信托投资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0%的限制,开放外资来台原始股上市,及台湾企业至海外原始股上市,扩大OBU业务范围,可进行居民外币存款及办理境外证券业务等;

2000年放宽外资投资金额比例,包括调高单一外资投资机构投资台湾证券最高限额,由现行15亿美元提高为20亿美元;

个别外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台湾证券额度提高至15亿美元,投资台湾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最高可达该公司发行股份的75%;

自12月30日起取消外资对台湾发行公司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

2001年放宽白领岛外人士来台工作的限制,放宽外来人投资土地及不动产限制,放宽QFII资格条件,申请案核准后1年内需汇入核准款延长为2年;

11月1日实施“金融控股法”;

2003年取消QFII制度,改采“一次登记,永久有效”制度,完全开放外资机构投资人进入台股,使外资在台股市场中的比重大幅提升。

此外,台湾在股票市场纪律化方面也有所推进,如1990年开始设立股市监视制度、2002年引进独立董事及监察人制度等。

1991-1995年间,台股指数一直在5000点上下波动,接着连续两年上涨,中间虽有1996年因两岸关系紧张而一度重挫,但1997年台股还是实现历史上第二次突破万点,在8月27日达到10256点。

随即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骤降2000多点,但与亚洲其它股市相比受伤相对较轻。

然而,进入1998年台湾经济表现逐季变差,出口缩减,经济增长放慢,不断有上市企业跳票事件发生,企业财务危机频传,终于爆发“本土性金融风暴”。

从1997年6月底到1999年2月4日,台湾股市跌幅为39%,较之韩国的26%、新加坡的31%、日本的32%、泰国的35%反倒更严重。

台湾当局为应对“本土性金融风暴”的冲击,采取三项措施:

降低银行业营业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证券交易税采取弹性税率,此后台湾股市逐步走出困境。

2000年台湾“大选”前,大量基金纷纷入场,同时台湾资讯电子等高科技产业经营业绩优异,增长势头迅猛,推升股市第三次突破万点,2月17日达到10256点的高点。

2001年国际上网络股泡沫破裂,美国纳斯达克股价重挫,波及到与其联系密切的台湾股市,尤其是台股中比重较大的电子股出现大幅下挫,台湾股指一度重挫至3411点,随后缓慢爬升,但总的说来其后几年台股始终低迷。

2007年受到整个亚洲股市走强的影响,台股逐渐上涨,一度逼近万点大关。

但在8月份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台股自10月的9800点的高峰开始下跌,虽在2008年5月20日马英九就职前有所回升,但马上台后股市再次急转直下,从5月20日的9295点跌到10月20日的4931点,跌幅高达47%。

多年的股市不景气也导致岛内证券商总公司家数由1991年9月鼎盛时期的376家降至2008年底的94家。

直到2009年9月,台股才在大陆股市连续上涨的带动下回升至7000点以上。

截至2009年3月底,台湾上市公司725家,岛内上市公司总市值13.2万亿元新台币,上市公司总市值占GDP的比例为99%。

该比例反映该经济体金融深化程度,也间接反映其资本市场发展潜力。

金融业发达的先进国家该比率均大于100%,且稳定波动,按照该指标台股近年来表现已经较为成熟。

台湾股票市场概况之二:

市场结构

台湾股票市场分为集中市场、店头市场和兴柜市场,三种市场的交易对象分别为上市股票、上柜股票和兴柜股票。

每种股票又涉及发行和交易两个层面,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为股票发行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也为资本供应者提供投资机会,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为已发行股票提供转让流通的场所。

  一、发行市场

台湾股票发行有两种方式:

直接销售或公开发行。

前者又称“私人募集”,是不通过股票承销商而直接由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各种基金组织等,不对投资大众公开发行,但这种股票不能在二级市场出售,流动性不高。

相对应的,公开发行方式则指发行公司向社会投资大众公开推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必须依照“公司法”或“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办理,除需公开发布业务状况外,还要公告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且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办理。

公开发行又分设立、增资、补办三种。

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时,股票应公开发行。

 

1997年前台湾按照实收资本额、资本结构、股权分散、承销方式等指标对股票分类为第一、二、三类股票。

1997年7月1日起变更分类方法,台湾发行股票只分为上市股票与上柜股票(见下表),2002年台湾为抑制非法地下证券商为中介的未上市上柜股票的交易成立了兴柜市场,其股票需升格为上市上柜股票才能合法交易。

台湾股票挂牌条件表

市场分类

上市

上柜

兴柜

资本额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6亿元以上,科技产业新台币3亿元以上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

设立年限

依“公司法”设立满5年

依“公司法”设立满3年

获利能力

最近会计年度决算无累计亏损,且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比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最近2个会计年度均达6%以上;

2、 

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达5%以上,且最近1年度好于前一年度;

3、 

最近5个会计年度均达3%以上。

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比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计亏损;

最近2个会计年度均达2%以上;

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达2%以上。

科技产业无获利能力要求。

股权分散

股东1000人以上,持有1千到5万股者不少于500人,且持股20%或1000万股以上

股东1000人以上,持有1千到5万股者不少于300人,且持股10%或500万股以上

其它条件

承销商辅导期1年;

有13项不宜上市条件。

辅导期1年;

须2家券商书面推荐;

董监及大股东有2年不得转让持股的限制;

4、 

有13项不宜上柜条件。

兴柜挂牌条件:

已申报上市柜辅导的公开发行公司;

至少2家券商书面推荐;

证券商需自行认购一定股数;

向柜买中心登录并将公开说明书上网。

  二、交易市场

台湾股票交易的集中市场是证券交易所,自2001年1月1日起,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

00~13:

30,连续4.5个小时。

股票每股面额为10元新台币,1000股为1交易单位元(俗称“1张”),零股则在收盘之后才能委托买卖。

委托方式包括:

当面委托、电话委托、书面委托、电报委托、网络委托五种方式。

台湾证券交易所采集合竞价来决定成交价格,在交易开始前的30分钟,投资者就可以委托下单,最后在收市时采5分钟集合竞价后收盘。

交割方式基本采用“T+2”方式,即普通交割的买卖均在成交后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

台湾股票交易允许信用交易,2001年7月10日起,融资调整为7级,分别是单户250万、500万、1000万、1500万、2000万、2500万、3000万;

融券最高为2000万;

单一个股最高融资1500万,单一个股最高融券1000万,且必须提供相对融资或融券金额的1/3财力证明,如地契、银行存款等。

股票交易的手续费收取采用固定佣金制,按每笔成交额的1.425%收取,低于美、日、港等股市。

证券交易税为0.3%,一买一卖为0.6%,1990年股市暴跌时曾一度短暂停征。

台股历史上还曾两度征收过证券交易所得税,也称“资本利得税”,也在1990年大泡沫破裂后停征至今。

股利所得税为15%,免税额为27万元新台币,扣征后股东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台湾股票加权指数(俗称“台指”)由证券交易所编制,其计算公式为:

台湾股票申请上市的流程大体为:

第一步,申请上市公司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台湾证券交易所承办人员查核;

第三步,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议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查;

第四步,通过后转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步,委托证券承销商办理承销手续;

第六步,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洽定上市日期;

第七步,正式挂牌买卖。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店头市场)的交易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采传统议价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

00~15:

00。

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当日参考价格的涨跌停幅。

二是计算机自动成交系统,包括自营及经纪买卖,采计算机撮合,成交单位为千股,每笔委托量在50万股以下。

使用计算机自动成交系统,如同集中市场下单方式,委托经纪商输入买卖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由中心以计算机撮合成交。

30。

成交价格在当日参考价格的涨跌幅内,依下列原则决定成交价格:

1、营业时间开始前买卖申报(8:

30~09:

00):

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需全部满足;

2、营业时间开始后买卖申报(9:

00以后,并同前项申报而未成交):

采逐笔最合理价格成交。

三是零股交易系统,由计算机撮合,每笔委托量在999股以下。

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下午1:

40至2:

30申报,以申报当日为成交日。

成交价格以普通交易市场当日个股开盘参考价上下7%为限,以满足最大成交量撮合成交原则决定买卖价格。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交易的给付结算,全采帐簿划拨方式办理,并于成交日后的营业日完成。

证券交易税为卖出价格0.3%;

经纪手续费的上限是买进、卖出价格的0.1425%。

证券自营商在其营业处所议价部分,不得收取手续费。

柜台买卖股票的信用交易1999年1月5日起正式开放,上柜股票资券相抵交割交易制度2005年11月14日实施。

适合在柜台买卖市场流通股票的企业类型包括:

一是公开发行期间较短,这是目前台湾柜台买卖市场的主要成员;

二是规模较小,具有发展潜力,许多规模尚未达上市标准但甚具将来性的企业,申请上柜可从证券市场取得资金,以扩大经营规模;

三是企业经营者较保守,有些企业经营者全力投入企业经营,不愿见到其股票受到炒作,上柜股票股性较清纯,融资成数低,交易风险较低且上柜股票交易全部以款券划拨方式办理,资金与股票流向容易追踪,作手与主力相对没有兴趣介入经营权的争夺。

  三、市场构成

(一)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

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法”,台湾“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是股票市场的主管机关,成立于1960年,1997年4月2日由原来的“证券管理委员会”改制为“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2004年7月1日改为“证券期货局”,隶属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证券交易所。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证券集中交易的唯一场所,是由45家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及其它民营事业共同集资组成,其中公股占39%,民股占61%。

台湾证券交易所虽是民营的公司组织,设有董事15人、监察人3人,但其中各至少1/3为主管机关指派的官派代表。

目前台湾证券交易所共有16个部门,履行“证券交易法”赋予的职权。

(三)证券商。

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证券商不到10家,1988年岛内修正“证券交易法”后,全面开放了证券商的设立,证券商数量迅猛增加,1991年9月多达376家。

90年代台湾股市泡沫破灭,投资人交易惨淡,证券商利润下降,大量合并或退出市场,到2008年证券商总公司家数降至94家。

作为有别于自然人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商和外资法人、以及下面提到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台湾被并称“三大法人”,是影响台湾股指走势的主要力量。

(四)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是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替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

1982年9月,台湾通过“引进华侨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方案”。

从1983年8月起,先后批准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收益凭证汇集资金投资于台湾股票市场。

从1986起4家公司推出以岛内投资人为对象的收益凭证,以投资台湾股市为主。

1988年底又联合国际著名投资公司,参与投资海外证券业务。

为增加股市法人投资者的比重,1991年8月底,台当局审核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修正案,开放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增设。

2009年7月,岛内共有39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五)证券金融机构。

证券金融机构是对投资人融通资金或证券的机构,即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

1974年4月开始实施“授权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暂行办法”,开放台湾银行、“交通银行”、土地银行3家银行办理融资。

1979年7月台湾公布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1980年4月成立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及证券的集中保管业务,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

2009年7月,岛内共有4家证券金融机构。

(六)证券投资顾问公司。

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从事经济预测、产业与股市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顾客的有偿服务事业。

它多为与证券商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企业。

2009年7月,岛内共有109家证券投资顾问公司。

(七)证券集中保管公司。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

1989年12月29日台“证期会”颁布“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簿划拨作业办法”,1990年8月完成了全台证券商的连线作业。

投资人开立集中保管账户后,发给证券存折,其股票就由保管公司保存,保管公司与各证券商有连线资讯系统,可为投资提供证券送行、划拨交割、交易查询、代理过户等一体化服务。

(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台湾股票市场概况之三:

基本制度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台湾股市无论是管理、交易还是监督制度,其建设与发展都较为迅速,并逐步完善。

尤其是股市的监督制度,一直是台当局股市制度化建设的重点,用以打击和杜绝股市作弊,具体包括:

股市监视制度、股东持股制度、防范内线交易制度、关系企业制度、防范大股东掏空公司资产制度、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签证会计师制度、改进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独立董事制度等。

在管理和交易制度后,本文重点介绍台湾股市的股市监视制度。

  一、管理制度

台湾股票管理制度主要借鉴美国,采取有专门机构和法规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

台湾1960年设立“证券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

委员具体由“财政部金融局长”、“经济部商业司长”、“中央银行金融检查处长”、“法务部检察司长”、“经济建设委员会财务处长”等人兼职,以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证券管理委员会”在1997年4月2日改制为“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2004年7月1日改为“证券期货局”,隶属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虽是民营的公司组织,但其15名董事、3名监察人中各至少1/3为主管机关指派的官派代表。

证券交易所负责就以下事项制订规则:

1、有价证券上市;

2、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使用;

3、证券经纪商与自营商的买卖受托;

4、市场集会的开闭与停止;

5、买卖种类;

6、证券自营商或经纪商间买卖有价证券的程序及契约成立的方法;

7、买卖单位;

8、价格升降单位元及幅度;

9、结算及交割日期与方法;

10、其它有关买卖的事项。

此外,证券交易所实际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公开。

与世界多数地区股市不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不同,台湾1968年专门制定并颁布“证券交易法”,涵盖全部证券业务,汇集所有证券法规,再辅以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则与解释,形成较为清晰完备的证券法规体系。

“证券交易法”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6年,2008年又针对内线交易部分做出修正。

根据“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制订了“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并于1997年进行重要修改。

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也制订了“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对股票上柜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交易制度

台湾股票集中市场交易制度的核心是竞价制度。

竞价制度通常分成连续竞价市场和集合竞价市场:

连续竞价是指将委托单逐笔配对成交,交易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因而成交价会随市场供需的变化而浮动;

集合竞价是指将委托单累计至相当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以能满足最大委托股数的成交价将委托单撮合成交,其所形成的价格,使低于或等于该价位的卖单以及等于或大于该价位的买单均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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