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最新版教学教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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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公司安全生产近远期规划、组织管理措施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③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公司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同时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金属焊接、装载机、挖掘机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市安监局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砖厂每年对车间主任、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防治职业危害安全教育培训,要有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花名册。

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3、本公司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凡是产生粉尘危害的,分工种每年发放手套2双、防尘口罩3个,有噪声危害的岗位每半年发放耳塞1只,有高温危害的安装电扇、排风扇等降温设施。

4、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违反规定,未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十元。

5、防尘口罩、手套、防噪声耳塞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更换,重新配发。

6、检查、参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

2、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支付体检费用,及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工离开砖厂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 

申报

1、砖厂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砖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砖厂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5、当砖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6、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各车间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砖厂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砖厂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砖厂应当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七条、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各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告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向县安监局报告,经县安监局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砖厂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砖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厂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并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或安排休养。

4、各车间、班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正常作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7、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8、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

1、粉尘

产生的原因:

粉尘主要是鄂破机、压机、供料的过程中出现。

危害程度: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

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

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主要涉及岗位:

鄂破、压机、供料等。

2、噪声

产生原因: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

主要有鄂空压机、压机、磨边等。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主要涉及岗位:

压机、磨边等

3、高温

产生原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的部位有:

联合车间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

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烧成岗位。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防尘措施

(1)、作业前,检查本场地的排风扇、电扇是否正常运转。

(2)、经常在作业区域洒水喷雾,能有效地减少粉尘的产生和飞扬,并能有效地防止二次扬尘。

(3)、职工在作业区域内必须戴好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口罩要经常清洗,保持洁净,防尘口罩要按规定更换滤纸、滤布。

(4)、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自然通风较差的要使用机械通风。

(5)、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2、防噪声措施

(1)职工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2)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3)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防暑降温措施

(1)对高温设备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

(2)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3)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

(4)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进行机械通风。

四、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1) 

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2)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

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的粉尘浓度。

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

(1)、 

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2)、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3、高温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 

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b、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C、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㈠、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⒉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

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术语

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安全科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职业健康办公室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部门以及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科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制粉车间——粉尘

煤气站——煤灰、一氧化碳

联合车间——噪音、高温、粉尘、

8.工作要求

8.1培训

公司安全科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应急救援原则:

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8.3.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4应急物资管理

8.4.1在煤气站应急物品间设有防护面屏、空呼、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耐酸防护服、担架、耐酸手套、耐酸统靴、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8.4.2装置区和罐区设有可燃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9.监督与处罚

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2安全环保部监督分公司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安全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能

1.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下达工作令,组织项目实施。

2.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

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委托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参与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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