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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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如系统自动记入“暂收户”,在表内账务处理时将待缴库税款转入“待缴库税款专户”,会计分录为:

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贷:

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一般预算收入的入库

  1.多级财政库款账户在同一核算主体的,按不同财政库款账户分别转账,会计分录为:

  贷:

地方财政库款

2.财政库款账户不在同一核算主体的,会计分录为:

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按相关收款国库分别转账)

   贷:

 收款国库核算主体的会计分录为:

地方财政库款等

3、待缴库税款的入库

核算主体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预算收入缴款书,经核对后办理入库,会计分录为:

国库待结算款项-XX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或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三)一般预算收入的挂账解挂处理

对已收纳,但因预算级次不清等原因而无法入库的,核算主体作挂账处理,挂账账户统一使用系统给定的“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或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对于提入资金处理成功后审核发现的,会计分录为:

查明原因后办理转账或退回,进行解挂操作,解挂需手工填制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办理。

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

或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二、收到代理国库上划的国库资金的处理

  

(一)收到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上划的预算收入款项及日报表,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同本节“一般预算收入的收纳”,入库的会计分录同本节“一般预算收入的入库”。

(二)收到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上划的预算收入日报信息文件、资金后进行审核,发现有误的,按退回业务处理,并通知代理国库及时查明原因。

确认无误的,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同上。

三、计息业务处理

  国库部门于结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打印计息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国家金库章及个人名章后交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将计息款项通过支付系统往来划转至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收到计息款项后,打印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一式两联,一联连同会计营业部门返回的计息清单作计息账务处理依据,一联作为回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会计分录:

  办理入库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地方财政库款

 四、预算外等其他收入的处理比照一般预算收入业务办理。

  

第二节调拨收入业务

TCBS调拨收入业务包括系统内调拨收入和系统外调拨收入业务。

一、系统内调拨收入业务

(一)系统内同一核算主体内调拨

  收到调拨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支出账户)

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收入账户)

  

(二)系统内不同核算主体间调拨

  收到其他核算主体划来的调拨收入款项后,打印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一联作转账的依据,一联作为回单交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二、系统外调拨收入业务

收到系统外调拨收入款项,依据同城提回原始凭证或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一联作转账的依据,一联作为回单交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二章支出业务

第一节 实拨资金

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信息或纸制凭证后,审核无误的,在同级地方财政库存余额内办理拨款手续。

涉及国库部门截留纸制凭证的,拨款凭证第一、二、三联一同附在用户签退核对单之后。

  或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

第二节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吉林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通过支付系统划转,如有国库部门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可参照总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核算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核算主体操作员收到代理银行的申请划款凭证和申请划款汇总清单信息,审核无误的,在支付清算额度和同级地方财政库存余额内办理资金清算,会计分录为:

 在财政部门未与人民银行联网的情况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采取TCBS处理(手工录入额度信息)和TCBS(实拨资金)与原TBS(控制额度)结合处理两种方式。

(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较少的,可直接利用TCBS手工录入支付信息及支付额度,并进行手工对账。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较大的,可利用原TBS控制支付额度,利用TCBS实拨资金,对账及额度控制由原TBS完成。

第三节 调拨支出

一、同一核算主体之间的划转

  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地方财政库款(支出方)

地方财政库款(收入方)

  二、不同核算主体之间的划转

  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三、人民银行提交商业银行的调拨支出

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账务处理同实拨资金支出。

  

第四节 支出退回

一、实拨资金的退回处理

  核算主体收到退回的预算支拨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

  

(一)属于国库自身原因发生的退回业务,手工填制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重新划出。

      或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

  

(二)属于财政部门凭证填写错误退回的业务,会计分录为:

重新拨款时,按正常支拨业务处理。

 二、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退回处理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退回是指财政(含预算单位)、国库、银行等部门由于办理直接(授权)支付业务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已清算成功的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退回国库的业务。

根据差错主体分为财政错误和国库错误,处理财政错误时将退回的直接(授权)支付资金作入库处理,同时恢复原预算单位额度。

处理国库错误时将退回直接(授权)支付信息修改后,由会计主管授权后,将资金重新提出。

 

第三章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第一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收到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交的预算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或纸质凭证和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导入或录入TCBS。

  只涉及本核算主体的,按不同财政库款账户分别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

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

  涉及不同核算主体的,退付的核算主体会计分录为:

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划出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第二节 预算收入退付退回

一、收到退回的预算收入退付款项,原退付核算主体的会计分录为:

  二、预算收入退付款项退回的处理

  

(一)属于核算主体自身原因发生的退回业务,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重新通过支付系统或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划出。

  

(二)属于退付凭证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退回的,会计分录为:

  后续账务处理同一般预算收入会计分录。

  重新退付时,按正常退库处理。

(三)属于出口退税补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同一般预算收入收纳、入库业务。

第四章更正业务

一、一般预算收入更正

一般预算收入更正主要是国库对在办理一般预算收入入库过程中产生的串科目、串级次、串库等差错或因财政体制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更正处理。

根据更正通知书,对原列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更正业务。

(一)核算主体内的更正

  更正原列事项,会计分录参照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更正现列事项,会计分录参照一般预算收入业务。

  

(二)TCBS内核算主体间的更正

核算主体间办理更正业务,原列核算主体会计分录参照预算收入退付业务处理,现列核算主体收到后同一般预算收入处理。

  (三)涉及TCBS外的更正

  核算主体办理TCBS外更正业务时,会计分录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处理。

  二、调拨收入更正

核算主体在办理调拨收入业务过程中产生串科目差错后,填制更正通知书,原列反映错误预算科目,现列反映正确预算科目,经会计主管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若发生串账户差错,应同时按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错账冲正业务处理。

  三、预算收入退库更正

预算收入退库更正业务是指对在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过程中产生的串科目、串级次、串国库、串征收机关、串退库原因等差错进行的更正处理。

更正原列事项,会计分录参照一般预算收入业务。

  更正现列事项,会计分录参照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四、预算支出更正

核算主体在办理预算支出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串支出科目差错和串账户差错,应按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和错账冲正业务处理(其中串支出科目差错使用更正通知书)。

  五、“免、抵”税调库业务

根据征收机关提供的“免、抵”税调库通知和相关文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调库手续。

调增时,业务处理参照一般预算收入业务,调减时,业务处理参照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第五章国家债券兑付核算

一、人民银行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

持券人到人民银行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时,核算主体应审查持券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核对收款单收据联和存根联。

属单位购买的,应审查单位介绍信(注明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及资金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属个人购买的,应审查持券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账号、开户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核算主体依据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收款单存根联手工编制表外科目凭证;

依据收款单收据联、资金所属关系证明材料、收款单可兑付通知书、兑付清单手工编制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付:

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上划会计分录为:

  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

核算主体根据“无记名国债兑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手工编制表外科目凭证和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收:

已兑付国家债券

三、无记名国债兑付差错业务处理

(一)核算主体收到因国库人员操作错误或债券持有人收款人账号错误等原因被商业银行退回的无记名国债兑付款项,依据退回支付报文编制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作暂收处理。

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

经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重新划出时,会计分录为:

(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冲正处理

各核算主体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处理成功后,发生错误的,需要办理冲正业务。

冲正业务包括表外冲正和国债资金冲正。

(三)无记名国债账实不符的处理

在账务核对中,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据实进行账务调整。

如发生贷记业务,须向上级国库部门报送文字说明。

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上划会计分录:

四、商业银行上划无记名国债兑付的账务处理

  核算主体根据发行部门确认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和商业银行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上划报告表,审核无误后,编制表外科目凭证和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

第六章对外汇划清算业务

国库资金对外汇划清算方式包括大额支付往来、小额支付往来、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行库往来。

第一节 大额支付往来

各核算主体与TCBS外的可截留纸质凭证的贷记支付业务原则上通过中心使用大额支付往来办理。

  一、发起业务处理

  核算主体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包括:

库款支拨、清算集中支付资金款项、预算收入退付、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借差净额清算等。

  根据原始凭证,向支付系统发送支付报文,收到支付系统成功回执后进行账务处理。

   贷:

 二、接收业务处理

  核算主体接收的大额支付业务包括: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上划预算收入、兑付国家债券本息贷记款项、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贷差净额清算、商业银行发起的支付清算业务、调拨款项、国库存款利息等。

  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按照报文类型和收款账号逐笔确认,分别贷记“国库待报解款项户”、“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等,打印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

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

  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一联作为当天暂收记账依据,另一联专夹保管作为次日转账依据。

次日转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三、退回处理

  

(一)发起行申请退回

1、核算主体作为发起行,要求退回已发出的大额支付业务时,按规定的格式向支付系统发送退回申请报文,收到接收行发送的同意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后,拒绝退回的不再进行处理;

同意退回的,待收到接收行发来的退汇支付报文后,进行账务处理。

2、核算主体作为接收行,收到发起行发来的退回申请报文后,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收款人账户: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向发起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

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通过“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使用退汇支付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二)接收行主动退回

  1、核算主体作为接收行,主动退回大额支付业务时,通过“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使用退汇支付报文办理退汇,会计分录为:

 2、核算主体作为发起行,收到接收行主动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系统自动进行挂账处理。

如为原始票据要素错误,经会计主管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如为国库人员录入错误,经会计主管审批后,录入正确信息重新发送支付报文。

  三、查询查复处理

  

(一)核算主体发起查询的处理

核算主体作为查询行,对发起和接收的大额支付业务如有疑问需要查询的,按支付系统规定的报文格式制作查询书,经会计主管审批后向查复行发送有关查询信息,业务操作员在打印的查询书上加盖个人名章。

核算主体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接收的业务当日未收到查复信息的,作挂账处理;

待收到查复信息后,作相应处理。

  

(二)核算主体接收查询的处理

核算主体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打印查询书,业务操作员依照查询书内容,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营业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支付系统规定的报文格式经会计主管审批后,制作查复书,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

(三)查询查复书的处理:

查复书附在原查询书后专夹保管:

不涉及账务处理的打印一份专夹保管;

涉及账务处理的,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专夹保管,一份附在相关原始凭证后。

第二节 小额支付往来

核算主体与TCBS外的可截留纸质凭证的借记业务通过小额支付往来办理;

可截留纸质凭证的贷记业务在特殊情况下或必须批量处理时,可通过小额支付往来办理。

  

(一)借记业务

核算主体发起的小额支付借记业务包括:

划收预算收入款项,直接受理的可截留支票等票据款项等。

中心收到支付系统发来的回执业务包后,转发各核算主体,核算主体根据回执业务包中成功业务的金额贷记相关账户,办理转账。

  

(二)贷记业务

核算主体发起的小额支付贷记业务包括:

财政拨款、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收入退付、划付商业银行兑付国债本息款项等。

  核算主体根据原始凭证或有关电子支付凭证,按照业务种类制作普通贷记业务报文,将截留票据信息加载至附加数据域,生成普通贷记业务包发送支付系统,根据成功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贷:

  二、接收业务处理

  核算主体接收的小额支付借记业务包括: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上划预算收入借记款项、商业银行上划的兑付国债本息借记款项、清算集中支付资金款项等。

  1、代理支库上划预算收入、兑付国债本息借记款项。

核算主体收到小额借记业务包,审核有误的,进行查询,并按查复情况作相应处理;

审核无误的,向支付系统发送同意付款的回执业务包,中心收到轧差信息后,进行账务处理。

 2、划付清算集中支付资金款项。

核算主体收到小额借记业务包,审核报文要素,审核有误的,发出拒绝付款的回执业务包或经查询后按查复情况作相应处理。

审核无误的,进行额度核对,核对有误的,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拒绝付款的回执业务包;

核对无误的,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同意付款的回执业务包,根据成功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核算主体接收的小额支付贷记业务包括:

预算收入缴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上划预算收入、兑付国家债券本息贷记款项、调拨款项等。

  核算主体收到小额支付贷记业务包后,办理转账。

  三、撤销、退回与止付业务处理

  

(一)业务撤销

核算主体作为付款行,对已发送、未轧差的贷记业务和借记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按照支付系统的有关规定使用小额业务撤销申请报文发出撤销请求,收到回复的小额业务撤销应答报文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实时业务超时的,使用实时业务冲正报文撤销该笔实时业务。

  

(二)业务退回

  核算主体可以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小额支付业务。

 1、申请退回。

核算主体作为付款行,发现已发送且已轧差的普通贷记、普通借记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使用退回申请报文向支付系统发起退回申请,收到退汇业务包,办理转账。

2、主动退回。

核算主体作为收款行,收到普通贷记、普通借记业务回执、定期借记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根据原支付业务信息,制作贷记退汇业务报文,经会计主管审批后,生成贷记退汇业务包向付款行主动发起退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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