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正文江门燃气协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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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目次

前言3

目次1

1总则2

2术语3

3基本规定5

3.1评价对象5

3.2评价内容、程序和格式5

3.3安全评价方法5

本规范用词说明7

1总则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范适用面向城镇、乡村,用于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领域,且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开采和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1.0.3燃气供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0.4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可以根据本标准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价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

当燃气供应企业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1.0.5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1.0.6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燃气

从城镇、乡村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人们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还包括二甲醚、轻烃等一些新兴替代能源。

2.2安全评价

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3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4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就是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的有限、确定范围进行评价的单元。

2.5定性安全评价

定性安全评价是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

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上、管理上、教育上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2.6定量安全评价

定量安全评价是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

2.7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安全检查表分析是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分析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

2.8安全管理

企业单位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2.9现场评价

对评价对象的现场设施、设备的设置、状态、运行和维护以及对现场人员的操作和管理进行的安全评价。

2.10管理评价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

2.11门站

接收天然气长输管道来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市或乡村燃气输配管网或储配站输送商品燃气。

2.12储配站

接收由气源或门站供应的燃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储存、加压、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市或乡村燃气输配管网输送商品燃气,通常门站和储配站建设在一起,可以节约投资、节省占地,便于运行管理。

2.1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专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14压缩天然气减压站

由车载储气瓶作为气源,通过减压装置,向局域管网中输送天然气的场站。

2.15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由车载储气瓶或天然气管道作为气源,为社会交通车辆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16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将管道或槽车运输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装卸、储存、气化、混气、灌瓶、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系统功能的场站。

2.17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经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通过输配管网向用户供气的场站。

2.1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19液化天然气储配站

将液化天然气槽车或槽船运输来的液化天然气或将管道输送来的天然气部分液化作为调峰备用的液化天然气,进行装卸、储存、气化、灌瓶、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系统功能的场站。

2.20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采用瓶装液化天然气为气源,经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天然气转换为气态天然气后,通过输配管网向用户供气的场站。

3基本规定

3.1评价对象

3.1.1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城镇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1.2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以直接引用,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3.2评价内容、程序和格式

3.2.1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附件七个主要部分。

3.2.2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遵循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四个主要程序。

3.2.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

3.3安全评价方法

3.3.1对城镇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宜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体系。

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3.2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评价对象总得分=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得分×

0.6+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

0.4

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以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

当评价对象拥有多个子系统时,子系统的总得分仍按上式计算。

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评价对象现场评价总得分;

S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总得分;

P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

n——评价对象的所有子系统数。

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应根据各评价对象自身的特点综合确定。

3.3.3安全检查表每一项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

3.3.4评价项目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应有而没有的项目不得做缺项处理。

4燃气输配场站评价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

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相关内容要求。

4.1.2燃气输配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

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4.1.3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输气设施、储气设施、调压装置、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配电设施、运行与维护十一个单元。

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4.1.4燃气输配场站内设有气体净化或压缩装置时,可参考本标准第6.2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4.2门站和储配站

4.2.1门站和储配站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乡规划要求;

2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5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4.2.2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储配站储气罐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5集中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利于天然气的快速扩散。

4.2.3门站和储配站内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2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援的需要;

3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4.2.4门站和储配站输气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站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进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和超压保护装置;

3门站和储配站内应对燃气进行加臭,加臭系统应运行良好;

4门站和储配站内管道应与站外管道保持绝缘。

4.2.5门站和储配站内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第1、3、4、5、8、9款的规定。

4.2.6储配站内的储气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现象;

2低压湿式储气柜水位应符合要求,无漏水现象,寒冷地区有防冻措施;

3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油质、油位、水位、密封、活塞、放散等应符合要求;

4气柜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5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允许范围内;

6高压储气罐应设有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7储罐附属的升降机、电梯等特种设备应运行良好,并定期检测;

8储罐基础的下沉应在安全范围内。

4.2.7燃气输配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5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起跳压力准确无误;

安全阀还应具有安全排放天然气的功能;

6流量计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7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8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4.2.8燃气输配场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4.2.9燃气输配场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出入口应设有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4储配站内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5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6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7可能积聚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9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10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4.2.10燃气输配场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重要设施供电系统应达到二级负荷;

2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3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4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5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6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4.2.11燃气输配场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1调压站与调压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周围应设有保护装置;

2安装调压装置的位置不应影响周边其他设施的运行;

3调压站或调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调压装置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检修维护要求;

5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条件;

6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对周边产生不良影响;

7调压房、箱、柜内温度应能满足输送燃气的要求。

4.3.2调压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应安装稳固;

2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

3调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能够有效保护调压器、流量计等设备;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应工作正常;

5应设有安全放散装置;

6调压站内的管道和设备应与站外管道保持绝缘。

7调压装置的运行压力应符合调压装置的安装类型;

8调压装置应外观良好;

9调压装置应运行正常,调压精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3.3调压装置的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1-7款的要求。

4.3.4调压站与调压装置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的控制系统宜作为整个燃气输配系统的一个远端站;

2调压装置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控制系统中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4.3.5调压站与调压装置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房的房屋结构应符合安全要求;

2调压房、箱、柜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调压站出入口或调压箱、柜上应设有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4调压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5调压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6调压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调压房应有必要的防雷、防静电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4.3.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和运行参数记录;

2调压装置应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并保留维护检修记录;

3调压装置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建立、健全每台调压装置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5调压室、箱、柜内应保持清洁。

5燃气管道评价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钢质燃气管道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现状安全评价。

铸铁燃气管道的现状安全评价,可参考钢质燃气管道相关内容执行。

5.1.2燃气管道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

5.1.3具有不同地区等级、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材质、不同使用时间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同一管段在不同区域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管段分别进行评价。

5.1.4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本体、管道附件、防止第三方破坏、防腐蚀、运行与维护五个单元。

5.1.5以往二年内的检测报告,数据可以酌情采用。

5.1.6燃气输配管网上附属的调压装置可参考本标准第4.3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5.2钢质管道

5.2.1管道本体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地燃气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要求;

2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应符合安全要求;

3地上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

4管道穿越处应定期检查管道和套管的密封性能;

5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的管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管道附件应齐全完好,其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地燃气管道上的阀门、检测管、排水管等附件应设置护罩或护井,地下井室应定期检查维护;

2阀门应定期检查维护;

3凝水缸应定期排水和检查;

4波纹管应定期检查严密性。

5.2.3管道应满足下列防止第三方破坏的要求:

1埋地燃气管道沿线地区等级评价;

2埋地燃气管道上不得有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占压;

3埋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可能侵害管道的行为;

4高压管道不应穿越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和影响的区域;

5埋地燃气管道附近土层稳定性评价;

6埋地燃气管道周围的土层不应存在对管道有损坏影响的物体;

7埋地燃气管道沿线应敷设警示带,并保证完好无损;

8埋地管道沿线路面标志应完整清晰;

9燃气企业应对管道沿线进行全方位施工监护;

10燃气企业应对管道沿线公众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11燃气企业应对管道沿线进行定期巡查。

5.2.4管道运行时应满足下列防腐蚀的要求:

1燃气的腐蚀性评价;

2燃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当存在内腐蚀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内部防护措施;

4暴露在空气中的管道应有良好的外表面防护措施;

5存在暴露在空气中的管道时的大气腐蚀评价;

6埋地钢质管道附近土壤腐蚀性评价;

7埋地钢质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层进行外保护;

8压力较高、直径较大或重要的埋地钢质管道应有良好的阴极保护措施;

9埋地钢质管道应避免直流干扰腐蚀和交流电击腐蚀,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有良好的排流措施;

10管道的剩余壁厚应能满足继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5.2.5管道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2操作压力达到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可能性评价;

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在设计压力允许范围内;

4同一管网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时应保证相互之间无干扰;

5建立健全管网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放散、通气、动火、动土、受限空间作业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应按照管道设计压力级制、所属地区、腐蚀程度、安全隐患、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级运行检查;

8管道运行应无泄漏现象;

9运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运行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10燃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网事故抢修能力。

5.3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聚乙烯管道本体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1、2、4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管道严禁在地上明设;

2聚乙烯管道引入建筑或调压箱时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

5.3.2聚乙烯管道附件应齐全完好,其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要求。

5.3.3聚乙烯管道防止第三方破坏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第1、2、3、5、6、7、8、9、10、11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管道周围的土壤温度不应对管道产生破坏;

2聚乙烯管道上应设置示踪线,并保证电连续性。

5.3.4聚乙烯管道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聚乙烯管道的材质应适合现行输送介质和运行压力的要求。

6压缩天然气场站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压缩天然气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减压站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相关内容要求。

6.1.2压缩天然气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

6.1.3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气体压缩装置、气瓶车卸气、气瓶车(或汽车)加气、储气装置(瓶组)、调压装置、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热装置、供配电设施、运行与维护十五个单元。

6.1.4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社会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规范。

6.2压缩天然气母站

6.2.1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

5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6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对周边产生不良影响。

6.2.2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集中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利于天然气的快速扩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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