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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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技术质量监督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并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技术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技术质量监督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论证会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见附件5),由技术质量监督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主管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技术质量监督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技术质量监督处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见附件6)或《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见附件7)。
第八条经审批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须于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陕西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坐标系统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情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拟建立平面坐标系统基本情况
坐标系统名称
坐标系统
计划建设时间
计划启用时间
采用技术标准
技术等级
投影种类
中央子午线
°
′
″
投影面
高程
米
系统使用覆盖
范围
如何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本区域内已有
坐标系统及与
拟建坐标系统
关系情况
建立所申
请坐标系
统可行性
的专家分
析、论证
材料
(附件)
目录
所建坐标
系统在该
行政区域
内唯一性
的证明材
料目录
备注
附件2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
陕测坐标受字()第
号
:
你单位申报的
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收到。
经初审所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决定予以受理。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审批机构留存一份。
)
附件3
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坐标补字()第
号
:
你单位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我局已于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日
附件4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坐标不受字(
)第号
:
有关材料于
经初审因以下理由,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
附件5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
陕测坐标审字()第号
提供资料状况
申请单位资料
拟建坐标系统资料
系统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意见资料
其他资料
拟建坐标系统的唯一性情况
承办人:
(签字)
日
技术质量监督处意见
承办人员意见
处长
意见
处负责人:
省局审批意见
主管局领导:
附件6
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
陕测坐标准字(
)第
:
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
申请书进行了审批,审批意见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建立
申请。
附件7
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
陕测坐标不准字(
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