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关事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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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关事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Word格式.docx

27个省区所辖341个市地州中有233个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湖南、广西6个省区所属市地州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淄博、东营和荷泽3市组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方案也已经出台,2009年上半年将实现全省17市都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14个师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

15个副省级城市所属181个区县中有116个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杭州、深圳和宁波3市所属区县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

其他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多数市地州或者区县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机构名称。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湖南、海南和新疆4个为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浙江、山东和重庆4个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和河南5个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和宁夏12个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为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西安、青岛和厦门4个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济南、杭州和宁波4个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春为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州、哈尔滨和深圳3个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机构性质。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新疆16个管理局为行政单位,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陕西、宁夏10个管理局为事业单位。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杭州、厦门、宁波7个管理局为行政单位,广州、哈尔滨、济南、青岛、深圳5个管理局为事业单位。

(四)机构规格。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新疆15个管理局为正厅级,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广西、海南、云南、陕西、宁夏10个管理局为副厅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处级。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西安、南京、长春、济南、杭州、青岛、深圳、宁波9个管理局为正局级,哈尔滨和厦门管理局为副局级,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处级。

另外,北京市整合几个有关处室组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有关处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武汉市、沈阳市和大连市在政府办公厅设立正处级行政处,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五)机构隶属关系。

26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新疆16个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广西、重庆、云南、宁夏8个管理局由政府办公厅管理,陕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办公厅下属事业单位。

12个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成都、南京、长春、深圳、厦门、宁波6个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广州、哈尔滨、西安、杭州4个管理局由政府办公厅管理,济南和青岛管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另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党委办公厅管理。

二、职能履行情况

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的国有资产、公共机构节能等管理工作,对保障党政机关高效有序运转,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地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承担以下6项职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算和经费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各委、办、厅、局预算,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近30余家单位的预算,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委、政府23家单位的经费预决算,其他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

在经费管理方面,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一些专项经费管理,主要是后勤服务经费、公车购置经费、会议专项经费等,但管理范围有差异,多数是本级委、办、厅、局,也有的仅负责政府办公厅。

(二)政府采购。

31个省区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情况可以分为8种类型,类型1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财政部门,有天津、黑龙江、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陕西、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3省区市和武汉、哈尔滨、南京、长春、西安、杭州、大连、深圳、厦门9市;

类型2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四川8省市和成都、济南、宁波3市;

类型3是政府采购中心挂靠市国资委,有北京市和重庆市;

类型4是政府采购中心挂靠政府办公厅,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州市;

类型5是政府采购中心分别设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如江苏省分别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湖南省分别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类型6是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部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如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设备成套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宁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自治区招标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类型7是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但党群组织和后勤服务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统一管理,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

类型8是尚未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如河南省和青岛市。

(三)国有资产管理。

31个省区市中,河北、山西、吉林、上海、福建、河南、海南、四川、云南9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西、重庆、陕西、宁夏12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蒙古、安徽、湖北、广东、甘肃、青海、新疆7省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厅负责管理。

除了吉林、福建、湖南、四川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其他省区市由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湖南、广西、重庆、陕西、宁夏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蒙古、安徽、湖北、广东、甘肃、青海、新疆省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厅负责管理。

除了吉林、福建、湖南、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其他省区市由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15个副省级城市中,成都和杭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哈尔滨、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深圳、厦门、宁波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广州、武汉、沈阳、大连、青岛5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局负责管理。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以及日常管理,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部分资产购置预算编制;

其他副省级城市由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度,审核资产配置、处置。

(四)基建投资和建设管理。

31个省区市中,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审核;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初审,管理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1000万元以内项目的立项,与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项目全过程;

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15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负责机关基建投资,但管理省直机关办公楼或者统建住宅建设;

天津、内蒙古、江西、山东、广东、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10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负责机关基建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主要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

15个副省级城市中,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改造及维修,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市级机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核,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房建设与改造,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立项审核,其他副省级城市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关基建投资。

在机关基本建设管理方面,成都、长春、济南、杭州、厦门、宁波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了机关基本建设管理职能,负责机关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办公房及配套的基建项目,提供需求,参与部分设计、规划,由市建筑公务署负责实施。

(五)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31个省区市中,吉林省、安徽省和重庆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天津、山西、内蒙古、新疆4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承担部分工作,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食、宿、行、宴会的安排及经费管理,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系统的接待工作,省委系统由省委接待办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副省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以及党委系统来宾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新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副省以上领导的食宿和交通保障;

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4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承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其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接待办负责;

江苏、山东、湖北、宁夏4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也不承担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承担;

福建省接待工作由省直各部门自行负责;

西藏自治区接待工作由政府办公厅接待处承担;

青海省接待工作由政府接待处承担。

15个副省级城市中,长春市和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大连、深圳、厦门、宁波12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承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由接待办负责;

南京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31个省区市中,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陕西11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公共机构节能;

吉林、上海、安徽、湖北、四川、云南、新疆7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级机关节能管理;

天津、内蒙古、江西、广东、海南、西藏、青海7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其中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南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局分别负责本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另外,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行政中心大院节能管理,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驻办公厅大院部分委、办、厅、局的节能管理,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府办公厅及所属单位的节能管理。

15个副省级城市中,南京、济南、杭州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公共机构节能;

成都、西安、长春、大连、宁波5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管理市级单位节能;

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大院水电节约;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行政中心节能管理;

武汉市节能办、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深圳市发展改革局和建设局分别负责本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查,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了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宁夏、新疆和成都、长春、大连18个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当前机关事务管理方式过于依赖传统方法,习惯于行政命令、领导批示等手段,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特别是对机关事务法律法规建设重视不够,全国缺乏一部统一的机关事务法律法规。

呼吁加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尽快出台《机关事务条例》,科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

(二)管理体制亟需完善。

天津、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甘肃、新疆和沈阳、成都、西安、青岛16个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有的地方尚未成立专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成立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职能履行方面差异较大;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间的关系不清晰,未建立行业指导体系,仅依靠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上下沟通远远不够;

有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分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本级机关各单位间也重复设置机构,在体制上形成小而全的格局,增加了行政成本。

(三)职能配置有待加强。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广西、重庆、陕西、宁夏、青海、新疆和沈阳、大连、青岛15个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

应当赋予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未予明确,如陕西省一些应该是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由其他部门分散管理;

赋予的一些职能未能配置到位,如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履行职能受到掣肘,尤其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与财政部门交叉严重;

面对公共机构节能、国内公务接待等新增职能,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职能建设未能及时跟上,存在薄弱环节和“真空地带”。

(四)政策标准未能统一。

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和沈阳8个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机关事务工作至今未形成统一、权威、规范的政策标准,一些需要明确界定的制度标准,停留在理论探讨研究层面,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机关事务工作在各地、各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政策标准不一,运行成本较高,影响了机关事务工作水平和质量。

绝大多数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整合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系统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政策标准。

(五)运行机制有待改进。

上海、河南和湖南3个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各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同,举办方式差异较大,有的还是以机关自办服务为主,运行机制与市场化要求仍有差距。

安徽和湖北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后勤改革政策配套滞后、前景不明等问题。

(六)队伍素质需要提升。

辽宁、上海、湖北、陕西4个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干部职工队伍老化,整体素质有待提升,成长任用机会欠缺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促进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能,国管局于2004年启动了机关事务立法工作,《条例》自2007年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本次调查中,地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了机关事务法治建设滞后的问题,期望通过《条例》破解机关事务管理体制难题。

为此,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利用调研成果,创新机关事务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和标准,以加快立法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

(一)突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主旨。

在当前党政机关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形势下,机关事务立法应当突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主线,据此科学设计《条例》内容。

目前,《条例》通过建立机关运行经费绩效考评制度、开展机关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推动机关内部自我服务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转变、控制国内公务接待支出等制度设计体现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的工作要求。

下一步,要更加充分体现这一主旨,深入研究机关事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形成逻辑严密、内容完善的制度办法,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提供法治保障。

(二)构建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

当前上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间缺乏行业指导,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同级部门缺乏监督,各部门内部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分散,是制约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障碍,亟需改革。

《条例》应着力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建立行业指导关系,保证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实现机关事务工作“块块”管理向“条块结合”管理转变。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管局新的“三定”规定,国管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在单项工作层面已经建立了行业指导关系。

二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同级部门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有手段、检查有结果、处理有实效,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机关事务工作制度标准,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三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职能进行整合,涉及机关的综合性、全局性事务工作,能集中的则集中,能统一的则统一,实现部门内部机关事务工作的相对集中统一管理。

(三)创新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

传统机关事务工作机制具有资源配置的供给制、消费方式的福利性和运行模式的封闭式的特点,在管理上过度依赖行政手段,服务上过分强调保证供给,这种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改革开放30年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探索,建立费用结算制度,引进社会服务力量,实行有偿服务改革,转换服务举办机制,提高了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益。

深圳、青岛、南昌等地还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家一户办后勤”的模式,实施集中管理、统一后勤服务,降低了机关运行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也明确要求“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

《条例》应当吸收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实践中的成功改革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

(四)完善机关事务工作制度标准。

近年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标准,既保证了机关运转,又降低了机关运行成本。

但由于制度标准的参差不齐,以及标准执行不尽一致,不同地区、不同机关间差异较大,导致干部职工间苦乐不均,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当前,应通过《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明确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制度标准,强化机关事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实现机关事务工作事事有制度,项项有标准;

强化制度标准一致性,不搞差别对待,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公平、公正;

狠抓制度标准的贯彻落实,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违反制度标准的要严肃、有效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缺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处理手段,是各地机关事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共性问题,也制约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此,要通过起草《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明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定位,确立机关事务管理行为的准外部行政行为性质,探索机关事务管理中责令改正、通报、处分等行政处理手段的运用。

具体到《条例》起草中,要在认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强化监督检查后果;

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列明具体情形,明确处理主体,严格责任方式,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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