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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莱从1834年到1838年在印度任职期间编纂了印度刑法法典,其成为现代印度法律的基础。

在托马斯·

卡莱尔、麦考莱、亨利·

梅茵、沃尔特·

白芝浩、约翰·

莫利以及詹姆斯·

斯蒂芬的著作中都有关于帝国的论述。

因此,19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理论,不可避免的处于帝国的图景之中。

而如果从帝国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英国国内蓬勃兴起的自由主义思潮与社会改革运动,我们会发现,对于当时那些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而言,帝国构成了一种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挑战。

自由主义理论相信自由、民主等价值具有普遍性;

然而像边沁、詹姆斯·

密尔父子以及托马斯·

麦考莱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却也认为,帝国是一种进行政治和商业统治的合法政体。

他们认为帝国的非民主、非代议制度的机制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帝国暂时还是必需的,长久看也能够延续下去。

关于帝国是否有必要存在,这在19世纪末以前从不是英国人思考与关注的。

帝国仿佛与生俱来,深入骨髓。

“对许多英国人来说,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拥有一个帝国是他们感到是个英国人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支撑帝国存在的理由有以下几条:

在经济上,帝国是英国在全球实现自由贸易原则所必需的,只有具备帝国控制,他国才不会随意限制英国贸易的进入。

这也推导出帝国在军事上存在的理由,为维护从帝国获得的财富必须在本土以外构筑军事屏障。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

即“帝国是一个自信的民族,是用来把他们的价值观和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的一种工具。

”这种显而易见的传播普世价值的使命感以及由此构建的帝国合法性与自由主义所坚持的个体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形成尖锐对照,构成了近代政治理论最为吊诡之处。

自由主义为帝国提供了经济学与政治学两个层面的解释,本文主要关注后者,即帝国在政治与道德上是如何获得合理性的。

因此,以詹姆斯·

密尔与约翰·

司徒亚特·

密尔父子关于帝国与殖民地的观点为中心,重点考察19世纪英国知识分子的自由主义诉求与其帝国观念之间的关系,力求展现近代自由主义的多面性与深层内核。

密尔是《英属印度史》的作者;

当1817年多卷本《英属印度史》出版时,曾引起轰动。

当时东印度公司正需要专门有人负责英国与印度之间的政府通信,詹姆斯得以进入东印度公司,并逐渐对公司政策产生影响,“直至1836年去世时,密尔被认为是在印度树立了英国权力的非常重要之人物。

”其子约翰·

密尔作为维多利亚时代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在帝国最著名的殖民机构东印度公司工作长达三十五年,并身居要职,长期担任公司土邦部主管通讯的官员,后升任稽核官。

这就使得研究密尔父子与印度的关系成为我们探讨19世纪帝国观念的重要内容。

詹姆斯是怎样论述印度的?

由于曾经在爱丁堡接受教育,詹姆斯·

密尔在很多方面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典型产物。

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历史学家采用一种所谓的“推测历史”(conjecturalhistory)方法,来研究社会发展规律。

这种方法不是历史学研究,实质是一种抽象的逻辑论证,即,用人性法则来解释历史,将历史发展的过程描述为是从野蛮到文明的进程。

詹姆斯尤其受到约翰·

米勒的影响,坚持社会是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历史过程。

因此,按照克里斯托弗·

哈钦斯的说法,詹姆斯书写印度历史的目的就是,为印度问题提供历史和发展的解释。

在分析印度社会时,他遵照米勒的方法:

社会进步是从野蛮到文明、从无知到有知,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习俗和制度仅仅反映了它处于什么发展阶段。

通过这种方法,印度就被置于文明刻度之下,人们可以得知它的真实发展水平。

很明显,詹姆斯的最后结论是,用文明标准衡量,印度是未开化的社会。

功利原则也是詹姆斯判断印度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比如,在他看来,印度的司法体制就没有显示出功利效果。

因此,这再次证明了印度不是一个文明社会。

詹姆斯强调印度的野蛮和不开化,就将英国对印度的侵略合法化了。

从同样的观点出发,詹姆斯抨击当时的帝国政策。

他认为按照印度本土规则统治是错误的,这些规则本身就不够先进。

而另一方面,英国却在浪费一个改造印度的大好机会,帝国的军队也许能够控制印度,但更好的方法是帮助印度发展到一个文明的阶段,而不是保有那些文明初始阶段的观念与制度。

换言之,理性改革应该是最佳的帝国统治政策。

对于詹姆斯,印度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点:

专制主义。

因此,英国的做法应该是将先进的制度和观念引入印度,而非保持其专制统治。

“在我的观念中,使得人民幸福的最好之事就是,不仅在名义上,而且现实中将我们的政府推广到那些地域;

采用我们的治理模式。

詹姆斯对印度的观点深刻影响了他的儿子。

威廉·

托马斯在谈到詹姆斯的《英属印度史》时说:

“由于这本支配着其童年时代的著作是一部关于一个落后民族的征服史,约翰·

穆勒成年时期的职业便注定要参与对这个民族的管理。

这种关系可以解释他对落后和进步社会状态的先入之见,这种见解在他的全部政治问题论述和大部分思考中打下了深深的印迹。

在其经典著作《代议制政府》中,密尔专门论述了“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问题。

他首先从文明程度区分了两种附属国类型:

“有些是由具有和统治国家同样的文明的人民组成的,能够并具备条件实行代议制制度,如英国在美洲和澳洲的领地。

另一类,像印度那样,则和那种状态仍相距甚远。

”就第一类属国而言,“大不列颠目前在理论上公然宣布并在实践上忠实遵守的政策的一项确定的原则是,它的属于欧洲种族的殖民地和母国同等的享有最充分的内部自治。

”密尔认为,尽管这些属国完全脱离英国也可以,但保持现有的这种松散联系自有它的好处:

“就目前情形说,它是走向国家间普遍和平和全面友好合作的一步。

它使得战争在一大批否则就是独立的社会之间成为不可能;

而且它还防止其中任何一个被一个外国吸收,成为某个更专制或者更邻近的敌对国家额外的侵略力量的源泉……它至少使这些国家的市场保持对彼此开放,并防止彼此树立敌对的关税壁垒。

”但是,对于那些尚未达到与英国文明程度一致的属国,密尔明确宣称:

“就必须由支配国家去统治,或由该国为此目的委派的人统治。

这种统治方式同任何其他方式一样是合法的,如果它是在该附属人民的现有文明状态下最便于他们向进步的更高阶段过渡的统治方式的话。

这些19世纪自由主义者们支持英帝国的理由与他们始终坚持的一个核心观点有关:

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有关:

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不能采用代议制度?

换言之,他们坚持一贯地强调:

代议制度,或者说自由社会的实现总是有赖于特定条件。

他们对帝国的维护全部由此衍生。

对于文明程度不同的社会,制约条件当然首先是文明程度。

比如,密尔详尽阐述了文明状态与国民性格之间的关系,即,一个先进的文明社会需要特定的国民性格;

未开化社会不能实行代议制度的根源就在于,尚未培养出适宜代议制度的国民性格,集中表现为三点:

缺乏服从的习惯;

消极被动;

根深蒂固的地方观念。

而克服这些缺陷的必要途径是专制统治。

密尔将克制与服从视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必备的品质。

与野蛮社会相比,文明社会是依照法律行事,因此,能否克制冲动的情绪,免于私斗非常重要。

“一个未开化的民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感受到文明社会的好处,也许不能实行它所要求的克制:

他们也许太容易动感情,或者他们的个人自尊心太强,而不能放弃私斗,把对事实上的或者所认为的不法行为的报复留给法律去解决。

在这种场合,一个文明政府要对他们真正有利,将必须是在相当程度上专制的,即必须是一个他们自己无法实行控制,却对他们的行动加以大量强制的政府。

”将专制统治视为克服野蛮社会诸多习惯所必要的阶段,这是密尔论证未开化社会不能实现代议制度的主要理由。

而“服从”这一品质,即,是否可以服从集体管理,更是代议制度的第一条件。

与过分桀骜不驯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消极被动的性格也不适合代议制度。

“假如这样屈从于人物和环境的人民能够得到代议制度,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选择暴虐者作为他们的代表,他们身上的枷锁将会因为这个表面上可能指望将它减轻的新办法而变得更为沉重。

”地方观念则需要通过建立中央专制才能克服。

密尔极为强调要培养共同体情感和共同利益的观念,他认为,未开化的社会呈分散状态,只有通过中央权力才能培养对民族共同体的感情。

“正是通过服从那种权力的习惯,参与其计划并为其目的服务,我们所设想的民族才能在他们的思想上接受在相当大的地理范围内共同的大的利益的概念。

密尔强调野蛮社会中的国民性格,以及强调这种性格缺陷必须通过一个必要的专制阶段才能克服,就为帝国的殖民统治确立了合法性。

“一人的统治者和他的顾问们,或者少数几个人的统治者,不象会常常避免该民族或该文明状态的一般弱点,除非它们是属于高级民族或更先进的社会状态的外国人。

在那种情况下,统治者的确可以在几乎任何程度上免除上述弱点;

他们比他们所统治的人们更文明;

而服从这样一个外国政府,尽管有它不可避免的害处,对一个民族说来常常是极为有利的,使他们迅速通过若干进步阶段,并扫清进步上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无限期地继续存在下去,如果从属的居民得不到帮助地任凭其原有的倾向和机会发展的话。

在《论自由》中,密尔也明确指出:

自由原则不适用于未开化民族。

他将未开化民族比喻为尚不成熟的幼童,需要他人监管。

“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实现而显为正当。

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人和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

将帝国的殖民统治称为一种“监护”,这是当时自由主义者的通用说法。

以印度为例,“儿童时代是始终如一贯穿于英国自由主义者有关印度之论述的主题。

”比如,埃德蒙·

伯克就提出“殖民地托管”理论;

密尔称印度处于文明进程中的婴儿时期;

麦考莱则在帝国背景下将英国比喻为父亲,是公正与不公,温和与掠夺集于一身。

而约翰·

密尔将英国称作“引带政府的政府”,“作为逐步训练人民独自走路的一种手段。

”所有这些观点都构成了帝国理论中的道德诉求。

也就是说,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帝国的统治不是压迫与侵略,而是负有监护、教导的责任。

进而言之,帝国在教育、统治方式以及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责任呼之欲出。

“对于密尔父子和麦考莱,这一点是合理地否定印度人民主权利和代议制度的基础。

此种“监护”论其实也正对应了自由主义理论中的一个传统,即对儿童的监护并非是反自由的。

这一传统起源于约翰·

洛克,他将“监护”当作一个必经阶段,在儿童能够获得表达契约共识的理性以前,他们必须在监护阶段受训。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

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

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他父亲的理智将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为止。

”自由主义者们将自由理论中的监护儿童的合理性移植到帝国与其殖民地关系中了。

尽管不遗余力地为帝国统治的合法性辩护,这些自由主义者却并不赞同宗主国在殖民地的暴政。

在西方殖民史上,最早建立殖民统治制度的是西班牙、葡萄牙。

由于这两个国家本身实行君主制度,其殖民统治沿袭了封建专制,并更为野蛮。

英国在18、19世纪国内代议制民主制度逐渐兴盛并通过数次议会改革法案而被制度性地确立下来,从而在殖民地应实行何种统治模式的问题日益突出。

正是在这一点上,19世纪自由主义者的帝国观念呈现出其与传统的殖民统治观念大相径庭的特殊性,同时也张显了其理论的复杂与矛盾。

仍以约翰·

密尔为例,尽管他对印度问题的论述塑造了一个帝国维护者的形象,但其论美国黑人的文章《黑人问题》以及他公开批评英国在牙买加的残暴统治,又揭示了他对于英国殖民统治之文明效果的怀疑。

早在四十年代,密尔与早年好友托马斯·

卡莱尔之间就展开过一场关于奴隶制的论战。

1849年,卡莱尔居然撰文宣称,黑人天生就是奴隶,白人则天生更聪明;

并对殖民地种植园主经济大加赞扬。

密尔担心卡莱尔的赫赫声名将会重燃人们对奴隶制的热情,他尤其忧虑这会在美国引起反响,于是立刻撰文反驳,从方法论角度谴责卡莱尔对人性的粗暴分析是“将从人类群体中发现的所有差异都归结为人性的源头上的差异。

”相反,密尔明确反对种族决定论。

他反种族决定论的一大力作是《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

因为在他看来,女性依附于男性这一现象,是最典型的“把仅仅是生理的事实变成了法律的权利,使之得到社会认可”。

1865年10月,因牙买加爆发起义,英国驻牙买加总督埃尔颁布戒严法,放任其下属的一些残酷镇压行为,其中包括草率处决当地反对党领袖。

此事在英国国内引起争议,英国公众舆论形成了法律与秩序派以及激进派的对立。

一些人认为,尽管镇压令人发指,但埃尔在紧急状态下的非常规做法确保社会稳定,尤其保护了白人的利益。

另一些人,包括密尔却指出,埃尔的做法在道德上不可宽恕,同时也是非法的。

这些人正气浩然,竭力要将埃尔送上法庭,来洗刷英国法律的道德污点。

这场关于总督埃尔的论战被学者斯蒂芬·

科里林称为“维多利亚时期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巨震之一。

”密尔在这一事件中态度鲜明,就在当年的12月,他在议会严厉谴责牙买加事件,宣称:

“没有任何一件事,甚至《改革法案》,比公正地处理在牙买加所犯的罪行更重要。

”之后他旋即加入了牙买加委员会(JamaicaCommittee),该组织在总督埃尔及其下属受审的当月成立。

密尔不久便成为该组织主席,直至1869年组织结束。

而他为委员会起草的的奋斗目标是:

“公正调查埃尔及其下属的行为;

以公正、自由与仁爱原则执法;

唤起公众道德反对压迫,尤其是反对压迫被统治者与附属种族。

密尔批评英国在牙买加的残酷统治,这与他十五年前论西印度黑人选举权文章的立场是一致的。

1833年西印度的奴隶制被废除,但到了19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种族的言论日趋热烈,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当时正值美国南北战争前后,英国支持内战中的南部联盟。

而密尔认为应该解放牙买加黑人,这就使他置身于公共舆论的漩涡中心。

密尔本人尤其关注戒严法的非法性。

戒严法不意味着使用专断的权力,而在牙买加事件中恰恰是政府的法治原则遭遇挑战,岌岌可危。

密尔及其他自由知识分子的努力使得殖民地戒严法问题进入公共视野,为此所展开的争论长达两年。

如前所述,密尔父子的文明野蛮观念受到苏格兰启蒙运动推测历史观的影响,他们期望以英国的开明政策实行殖民统治,西印度的殖民苛政则越过了标准。

那么,自由主义者所设想的理想的殖民统治模式又是什么?

英国对殖民地应推行直接统治还是间接统治?

这是19世纪英国知识分子非常关注的殖民地问题之一。

所谓直接统治,即在殖民地复制英国制度,由英国人直接管理殖民地民众;

而间接统治则是英国与殖民地上层签订盟约,要求原统治者为英国提供军队或军队经费,听从英国指令;

作为交换,英国同意保护他们免于内外部敌人的进犯。

以印度为例,自18世纪开始,英国在印度推行间接统治,其中一个重要举措便是始于1760年代的保护印度王公政策,用印度人统治印度人。

该政策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趋于完善,当时英国正扩张其在印度的控制范围。

许多印度统治者开始依附于英国,与之签约答应提供军费,英国当局则同意保护他们。

关键的一点是,英国承诺这些印度上层阶级仍然独立,并可以管理内部事务,尽管后来被证明这些承诺空洞乏力。

事实上,自从印度王公逐渐沦为傀儡之后,这种依附体制使得英国间接控制了其疆域以外的领土。

于英帝国事业而言,最重要的是,它得到了一支额外军队,而且这是由印度王公而非英国人供养的。

密尔坚持英国应直接统治印度。

如前文所述,他视印度本土为东方式专制,希望帝国不要因袭印度本土制度来统治,而应从提升印度文明程度的角度出发,将英国所谓的好政府模式移植到印度。

他看到,尽管依附体制对于帝国的扩张至为关键,但对印度政治并无益处,反而成为军事需求的牺牲品。

更糟的是,英国完全没有担负起改善印度文明程度的责任,当习惯了用王公来压迫其属民时,英国军队仍旧是一个镇压工具。

密尔在1830年代以后,则逐渐摆脱父亲影响,倾向于间接统治的立场。

他认为应该尊重印度本土制度、习俗;

起用印度精英参与管理等。

他的这一观点受到18世纪英国辉格党观念影响。

在18世纪,许多辉格党人认为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共观念、习俗、情感以及偏见生存,这些观念习俗使得人们忠诚的遵循既有的社会秩序。

埃德蒙·

柏克就曾指出,诸如偏见这样的非理性力量对于一个稳定的公民社会是必要的。

柏克的思想对殖民地官员影响深远。

所谓帝国的统治有赖于观念,意指帝国应利用殖民地本土的政体制度与观念模式实行统治。

然而到了五、六十年代,密尔又回归到其父亲的立场,赞成在印度照搬英国制度,推行激进改革。

在其观念转变中,印度本土封建贵族被视为进步的最大阻碍,而英国的直接统治却能保护私有产权、维持和平与保证法律面前的平等。

要言之,关于殖民模式争论的核心是担心:

如果英国依靠武力在印度或者帝国内的任何其他地方维持一个高度集权专制的政府,那么这最终会危及到英国自身的自由。

这种自18世纪起就存在的担忧在1857年印度大起义之后再次蔓延,例如,理查德·

科布登在1858年指出:

“我们的民族特性正在恶化,印度正在发生的一切有可能危及到我们对自由的热爱。

当我们在那儿扮演着暴君和屠夫的角色时,在国内我们却没有发现自己已经堕落了,这可能么?

”约翰·

密尔对1865年牙买加总督埃尔的痛斥从根本上说也是担心独裁主义在英国抬头。

1858年,英国在印度实行直接统治。

此政策转变毫无疑问受到了密尔父子等自由主义者的影响。

扎斯托普即评价:

“在从18世纪晚期保守主义的东方主义政策向19世纪初自由改革政策的转变过程中,詹姆斯(密尔)的贡献是显著的。

”但另一方面,直接统治的模式在本质上仍旧是殖民统治。

对别人进行统治所引发的道德反思在面对“文明社会”改造世界的冲动时,只能居于次席。

譬如约翰·

密尔立场转变的知识原因,仍不脱“文明/野蛮”的二分法思维模式。

尽管学界已经公认:

从19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密尔受到当时欧洲大陆浪漫主义影响,认识到各民族的本族文化亦具有独特价值;

但在帝国问题上,他的立场虽有摇摆却从未偏离,始终坚持一点,即未开化的社会必须在西方世界的引领下走西方文明之路。

英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帝国观念首先从反面最深刻暴露了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个关键内容:

自由的实现是与特定的文明状态相连的。

而区分野蛮和文明的做法,也揭示了隐藏在自由诉求之下的另一些东西,正如梅塔所言,“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坚持关注的是历史与进步。

”当人类社会发展史被描述为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时,“历史”就被赋予了普遍性和进步性,普遍历史意味着否定不同社会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和独特性,而进步的历史则显示,不同社会的差异具有价值上的高低,即存在一种文明等级。

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促成他们承认英帝国合法性的理论基础恰恰是这两点:

一是,将“进步”视为首要的,另一点就是认为文明存在不同的等级。

因此所谓帝国,一言以蔽之,就是进步的监管。

当历史被描述为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当自由的社会制度被视为文明社会的一部分时,自由主义与推崇一种“最佳生活方式”就分不开了。

关于最佳生活方式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约翰·

格雷有精妙论述。

他曾经区分了自由主义宽容的两种不同哲学根源。

“从一方面看,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

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

按照前一种观点,自由主义制度被看作普遍原则的应用。

按后一种观点,它们是和平共存的手段。

按第一种观点,自由主义是对一种普遍政权的规定。

按第二种观点,它是一种可以在许多政权中被人们追求的共存方案。

换言之,自由主义有两种:

一种是承认存在最佳生活方式,我们所要做的是对不好的、错误的东西予以宽容。

这种自由主义一旦相信所谓健全的理性和最高等级的价值观念被它所掌握,剩下的问题是如何让愚昧和较低等级的价值观念同化、顺应、共识到它们的框架之中。

另一种自由主义则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追求对某种最佳生活方式达成共识,而是承认人类可以以许多种生活方式茁壮成长。

这种自由主义的目标是找到不同生活方式可以融洽共存的条件。

显然,密尔论述帝国合法性的方式非常鲜明的体现了第一种自由主义观点。

尤其在帝国问题上,自由主义者想要改造世界的冲动最为明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者们的帝国计划并不限制政治权力,相反,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帝国的政治权力主导的。

甚至,帝国之于他们,是实践其政治梦想之地。

印度学者和梅塔将这种自由主义定义为“排他的自由主义”,尤为重要的是,这种排他性“显示了其理论基础,而非与执行过程中受到现实约束达成的偶然妥协。

”这不是否定说,自由主义没有高扬自由,而是指排他性特征即源于十九世纪自由主义理论本身。

毫无疑问,这种排他性,源于强调文明程度对维护自由社会极其重要。

从而,在理论上,自由成为只属于英国或西方的一种例外,非西方的国家地区不得不“通过帝国获得自由”,而非“摆脱帝国获得自由”。

甚至,尽管使用武力不为自由主义者所喜,帝国的专制也并不被视为堕落,反而再次肯定了“自由”乃是他们的民族特性。

“建立在那些被认为不适合自由的民族至上的帝国有助于使英国人作为一个自由民族,明确他们的对自己的归属感的信念,加强对自己独特命运的自信。

而若从自我/他者的视角,我们才能更清楚这一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的帝国思维模式及其特征。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如何面对一个由不同的生活方式构筑的世界?

这种对殖民地他者的态度与观念在抽象意义上关涉如何认识差异性这一重要问题。

此问题其实在19世纪前数世纪即显露,自16世纪欧洲人对东方、美洲、非洲和南太平洋地区的探险以来,“在这些被发现存在着极大差异的文化的观照下,欧洲人熟悉的生活方式不再作为神的自然法则被接受。

生活世界的差异对欧洲既有观念的挑战首先发生在“人”的定义上。

在发现新大陆后,欧洲开始形成新的人论,关注人种学报告。

但“种族”几乎从来没有被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者们用作政治分类概念。

他们与前人的差别在于,受到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已不用“种族差异”来区分自我/他者,即承认外国人作为自然人的身份地位。

但是,若认为抹去人种特征,将人视为自然的、物质的构成,从而人人平等,便可消除帝国的合理性,这就太过简单化了。

平等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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