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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5、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明确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及重新申报的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以前)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7、明确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

根据要求每年6月1日后,税务机关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专项检查有关政策辅导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答: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时,如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关于企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有哪些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 

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原税法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新税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5.企业销售商品发生折扣、折让和退回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商品折扣:

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

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列为不征税收入。

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财政性基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将现有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中所涉及的“货物”包括自产、外购货物。

(二)关于企业税前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1、开办费问题 

  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按以下方法处理:

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按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执行,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

企业2008年以前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允许企业一次性在2008年摊销。

  2、利息支出问题 

  ⑴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经请示上级局,考虑到我市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国家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2)企业关联方支出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

1;

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

1.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此外,关联债资比例问题,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内容: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 

  3、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提的坏帐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2007年12月31日有余额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余额。

4、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5、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

企业拥有并使用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6、手续费及佣金问题 

(财税[2009]29号)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7、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⑴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⑵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条件的,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的,按长期带摊费用处理,反之可进入当期费用。

  8、工资薪金问题 

  ⑴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经请示上级税务局,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未发放的在09年扣除。

  ⑵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

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

  ⑶工资薪金的范围确定问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职工福利费问题 

2008年以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用完余额后,再按新税法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参照职工福利费处理。

国税函〔2009〕3号明确职工福利费 

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0、工会经费问题 

  总工发[2005]9号文件仍然执行。

企业应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扣除。

11、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问题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1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问题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1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所谓劳动保护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为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非现金支出。

如果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雇员发放现金,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比照固定资产租赁费处理。

1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7、煤炭生产企业计提的安全费是否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据此,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于2009年5月4日公布,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1)企业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2)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具体申报材料请查阅(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9、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衔接问题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为: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0、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21、关于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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