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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

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要求。

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国家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而要以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税收益,因而就产生了调整这一复杂过程的专门的所得税会计。

二 

所得税的会计

(一)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

收益概念在所得税会计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此派生出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概念是所得税会计研究的出发点。

同时又据此衍生出所得税会计的归宿性概念——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

1、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会计收益,也称帐面收益、报告收益,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

确认税前帐面收益的目的是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尽可能精确地计量的经营成果,以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目标。

应税收益也称计税利润、纳税所得,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认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应税额的依据。

应税收益的确认受税法的约束,并因政府修订税法而变化。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关系:

两者都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扣除与收入取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作为计量基础,彼此有着一定的联系。

会计收益是应税收益的重要依据,即通常所说应税收益是以会计收益为前提的。

但两者遵循的原则,计量标准和规范对象又不完全相同,因而又是彼此独立的。

会计收益遵循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应税收益遵循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由于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使得收入与费用在计算口径上和计算时间上存在差异。

2、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

它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企业当期所创造的收益所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应纳所得税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应付所得税的计算程序也是遵循收益表所使用的概念。

(二) 

所得税性质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会计制度一直是把所得税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准则中,均是作为费用处理。

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人,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

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

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

①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

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②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

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

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三)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处理

1、 

应付税款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假设不欠税,则所得税费用就是交纳的所得税,即现金支出多少,费用就是多少,这是收付实现制。

采用应付税款法,关键是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应交的所得税计算出来了,所得税的费用也就确定了。

应付税款法既可用来处理永久性差异,也可用来处理时间性差异。

应付税款法要求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税款。

因为所得税是因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法定费用,与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无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由本期收益负担。

同时,此种方法按应税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使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与本期应交税款相同,计算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而递延税款法按会计利润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则纳税额要递延到以后期间,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处理并不稳健。

当然,应付税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如存在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等,则会导致其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额。

2、 

纳税法

纳税影响法认为,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可分解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不同而形成的,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也不会在以后期间转回。

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确认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费用归属期间的规定不同而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会转回,其对纳税的影响额也会随之消除。

所以,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把税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在所得税费用时,不必调整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只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再乘所得税税率即可。

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就是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本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税款,“递延税款”账户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是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新的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递延税款”账户最后余额为零。

由此看来,“递延税款”账户从结构和用途上看属于跨期摊提账户,其目的是为了使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把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作时间性调整。

所得税是一种特殊费用,与一般费用的不同在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摊销,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数额、时间及税率有关。

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的时间、金额与转回的时间、金额不一定相等,适用的税率也可能发生变更,所以,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和转回的时间内,“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不一定呈对称分布。

纳税影响法的两种具体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都主张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确认其纳税影响额,当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转销相应的纳税影响额。

其主要区别在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不同。

递延法对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

递延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重视本期损益计量的客观性。

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发生变动之后的各期,损益表中计算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税率,也不同于当期的法定税率。

而且,“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只有在未来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才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

在未来税率变动时,则不能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只能以“所得税借项”或“所得税贷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对于资产负债表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其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则可以克服递延法的缺点。

债务法要求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期间确认纳税影响额时,如果明确地知晓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新税率,应按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乘新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如果不知道新税率,则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在以后税率变动时,既要按新税率计算当期纳税影响额,还要按新税率调整原来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

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的转销额。

在债务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税率将在下一期间生效或税率变动且须对以前确认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时,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当期法定税率才不一致。

这种处理方法赋予“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意义,使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

虽然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失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债务法毕竟比递延法有所改进。

两种所得税处理都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和上缴,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

所得税作为一种费用,应按费用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就是用费用会计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在实务中可以选定其中一种方法,并保持相对稳定。

由于纳税影响法的两种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都将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到以后期间,当“递延税款”的余额在借方时,表示待摊所得税费用;

在以后期间发生亏损时,待摊所得税费用难以转回。

这一方面夸大了损益表中的税后利润,另一方面虚报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所以,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确信未来所得税利益能够实现时,才可以使用纳税影响法,否则,应改为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和负债法在税率不变时,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和结果完全相同。

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递延法以损益表为导向,无视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税率调整对纳税的影响,使“递延税款”账户期末余额不能确切地表示未来税款的抵减权力和应付义务,因而被英、美等国家所否定。

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已确认的递延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账户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前和今后的现金流量相关,也赋予递延税款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涵义,故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债务法成为世界上流行的方法。

三 

中美所得税会计比较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对比

1、 

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

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

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

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

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我国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美国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

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

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2、 

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还不规范,且我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

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

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

(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

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

(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

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

我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我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

(1)项目差异。

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

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

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

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纳税。

我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

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

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

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

(2)标准差异。

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

一是利息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

二是工资支出。

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经费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

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

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

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2)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对比

美国《FASB说明书第96号》列出了所有当期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把它们分为九类,其中前四类是关于财务所得和纳税所得的差额,后五类是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性差额相关。

我国长期以来,为了既方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又便于计缴所得税,立法机构制定税法时,尽量使应税收益同税前会计收益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力求与税法现行的规定接轨。

由此决定了在我国时间性差异项目的出现是不多见的,即使有出现时间性差异的会计项目,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如折旧,所得税法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企业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但是,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实施主体、所持立场以及工作目标都存在差别,如果我们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因此,我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它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3、对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规定的对比

对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

而对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美国学者对下面几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第一,究竟公司应不应该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

第二,如果要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综合分配还是对某些暂时性差异进行部分分配?

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那么,应选债务法还是选用递延法?

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在《FASB说明书第96号》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即要求公司以“综合基础”采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

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

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

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

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与美国规定相比,我国的会计处理不是很规范,但由于我国当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按我国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能适应我国的现状,但如果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是我们的目标,但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应有鉴别地吸收。

(二)经营亏损弥补处理的对比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

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

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

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

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

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

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账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

从两者比较可见,我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

(1)我国现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

(2)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三)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对比

根据《FASB说明书第96号》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

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则必须分成两类分别反映,即流动部分和非流动部分。

流动部分是指在下一年度将带来净应税额或减税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净额,剩下的部分即为非流动部分。

同时,还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脚注里,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种类。

在损益表上,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还须进一步说明每年与连续营业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调整等。

在我国,递延税款账户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下进行反映。

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应填列在资产——其他资产下“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内;

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贷方,则应填列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内。

而作为损益类费用支出中所得税费用支出的所得税余额,应填列在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下,作为减项予以反映。

四 

我国所得税中存在的

财政部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颁布实施十年了,从实际情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

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发展的宏观调控。

(二)我国在制度法规上存在的问题

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

然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

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

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三)我国在计税差异的认识上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我国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而美国将该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帐面价值比资产的计税基础高,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同样描述了除时间性差异而由其他原因使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四)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还不是很规范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均可使用,目前大多数企实际选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又明确提出:

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

另外,无论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都没有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使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恰恰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禁止使用递延法。

由于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一些准则制定机构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取消了该法。

(五) 

我国的所得税人员和税务工作现状有一定缺陷

财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客观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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